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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對教育的各種捐贈和受贈行為,維護捐贈者、受贈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發展市教育事業,改善城鄉各類學校辦學條件,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所稱捐資助教,系指為市教育事業捐建校舍、捐獻教育基金和其它教育教學設施,以及為教育事業提供其它各種資助。
第三條捐資助教是國人民的激進美德,應當在全社會發揚光大。鼓勵和提倡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助教,歡迎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外國團體和人士提供資助和捐贈。
第四條捐資助教的個人和組織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凡捐資助教者,均由市、縣區教育局為其頒發捐贈證書,載入教育史冊,并采取多種形式予以鳴謝和宣傳表彰。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及個人捐資助教做出杰出貢獻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立碑永久紀念。
第六條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捐贈累計人民幣20萬元(不含20萬元)以下的根據受贈對象,由市教育局、縣級人民政府授予“捐資助教先進單位”稱號,授予獎牌。
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捐贈累計人民幣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滿意50萬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資助教先進單位”稱號,授予獎牌。
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捐贈累計人民幣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資助教重大貢獻單位”稱號,授予獎牌。資金的使用上可尊重捐贈單位的意愿。
捐贈50萬元以上的可設立專項教育基金。
第七條個人捐贈累計人民幣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下的根據受贈對象,由市教育局、縣級人民政府授予“捐資助教先進個人”稱號,授予獎杯。
個人捐贈累計人民幣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滿意20萬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資助教先進個人”稱號,授予獎杯。
個人捐贈累計人民幣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資助教突出貢獻個人”稱號,授予獎杯。資金的使用上可尊重捐贈者的意愿。
捐贈20萬元以上的可設立專項教育基金。
第八條捐資興建校舍、設立基金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按捐贈人的意愿確定校舍、樓房、基金名稱。受贈單位可聘請捐贈人擔任榮譽職務。
第九條捐贈人首次捐贈受懲辦獎勵后,如繼續捐贈,可以累計計算捐贈數額,并按累加的捐贈數額再次給予懲辦獎勵。
第十條納稅個人和單位對教育事業的捐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時,對其捐贈資金從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予以扣除。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各級各類學校負責人有義務做好捐資助教工作。對組織協調捐資助教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懲辦和獎勵。
第十二條市政府懲辦獎勵的捐資助教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由受贈者所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受贈者為市屬院校的由學校)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縣級人民政府懲辦獎勵的捐資助教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名,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捐資助教懲辦獎勵活動每兩年進行一次,懲辦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十四條受贈單位接受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外國團體和人士捐贈的款物,應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料理申報和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切實加強捐贈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捐贈資金主要用于改善我市基礎教育的辦學條件,包括修建校舍、購置圖書和教學設備。受贈單位應對捐贈資金按專項資金管理,當地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單獨核算。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審計、紀檢等部門的監督,亦可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市、縣區成立捐資助教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教育的政府負責人擔任組長,教育、財政、發改、扶貧、稅務、工會、共青團、婦聯、報社、電臺、電視臺等部門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負責捐贈的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應根據工作職責,充分發揮部門優勢,努力促進捐資助教工作。新聞媒體要積極主動地做好宣傳報道,促進捐資助教活動深入開展。
第十七條各縣區可根據外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法。
第十八條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