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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航空口岸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于從事航空口岸工作的單位。
第三條市發改委(口岸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地方口岸管理機構職責范圍暫行規定》負責對航空口岸進行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市發改委(口岸辦)派出的駐航空口岸工作人員負責對航空口岸有關工作進行具體管理、監督和協調。
第四條航空口岸建立由口岸綜合管理部門、邊防、海關、檢驗檢疫、機場公司、航油公司、航空配餐、航空公司和航空代辦等部門(以下簡稱“口岸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
口岸有關部門領導和現場負責人參加,聯席會議由市發改委(口岸辦)召集。必要時由市政府召集,口岸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參加。
口岸有關部門必須執行。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
第五條邊防、海關、檢驗檢疫、公安出入境管理等部門(以下簡稱“聯檢部門”負責對出入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貨物、飛機等分別進行檢驗和監督管理。
聯檢組組長依次由邊防、海關、檢驗檢疫輪流擔任,聯檢部門應組成登機聯檢組。每年輪換一次,首任組長由邊防檢查站擔任。聯檢組組長主要負責召集聯檢部門辦理登機聯檢手續和宣布旅客入、出境通關開始時間。
第六條聯檢部門實施查驗工作所需場地、用房、臺位、有線通訊設施及水、電、暖供應等由機場公司無償提供。
第七條查驗廳、隔離廳、國際停機坪、國際貨運區(以下統稱“監管區”聯檢部門進行查驗和監管的場所。查驗廳內的設施由各聯檢部門負責管理和監控。
應著裝規范、整潔,工作人員進入監管區。佩帶統一制發的證件,履行必要的手續后到指定區域進行工作。
由機場公安分局負責制發有效證件,臨時進入監管區的工作人員。佩帶證件方可進入。進入邊防限制區域須經邊防部門同意。
第八條口岸限定區域由邊防檢查站負責管理。出境口岸限定區域范圍為:出境國際候檢廳大門到登機口;入境口岸限定區域范圍為:入境下機口到入境候檢廳大門。
第九條機場公司調度室負責提前將當月飛行計劃通報市發改委(口岸辦)和聯檢部門。
機場公司調度室應于對方機場飛機起飛后,當日執行航班任務時。將飛機預計到達時刻以傳真或電話形式通知市發改委(口岸辦)和聯檢部門。
如發現有發熱、腹瀉、嘔吐的人員,入境飛機在飛行中。或者有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人員,機長要及時向機場公司調度室報告,機場公司調度室應及時向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十條各聯檢部門要配齊同時辦理出、入境通關查驗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入境飛機抵達機場后。收取機組人員遞交的有關單證,經核查無誤,旅客和機組人員方可下飛機。
第十二條聯檢部門工作人員應本著快速、高效的原則對出境飛機進行清艙查驗。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誤。經聯檢部門工作人員清艙查驗合格,邊防工作人員核準旅客人數后,由聯檢組組長通知機場公司值機人員安排旅客登機和行李物品、貨物裝機。
第十三條出境飛機清艙查驗后。其他人員不得登機。聯檢部門工作人員除聯檢原因外,有特殊情況必須登機的需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和邊防檢查站負責人同意。
第十四條出境飛機起飛前30分鐘。正式航班由機場公司值機人員、旅客包機由航空公司代辦及時將旅客名單送交各聯檢部門。對因特殊情況遲到旅客,確保不影響航班正點起飛的前提下,由聯檢組組長商機場公司值機人員和其他聯檢部門工作人員同意后,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五條飛機起飛后因故返航。待問題解決,由各聯檢部門工作人員對旅客及飛機進行核查,確認無誤后方可放行。
第十六條旅客辦完乘機查驗手續進入隔離廳后。
第十七條入境旅客接受查驗前和出境旅客接受查驗后嚴禁與迎送人員接觸。
第十八條機場安全檢查站負責對飛機進行監護和客、貨艙口的管理以及從安檢臺至登機口的隔離警戒工作。
夜間停、駐場的飛機由機場公安分局負責監護。
第十九條各聯檢部門對下列出入境中外籍人員給予禮遇待遇:國內副?。ú浚┘壱陨细刹繀⒓拥膱F組和副?。ú浚┘壱陨细刹?;國(境)外相當于副省長(部)級以上政府或其他機構代表團組及個人;省委、省政府指示予以重點接待的團組及相關人員;市委、市政府指示予以重點接待的團組及相關人員。
第二十條機場公司客運部負責裝卸行李物品和貨物。
做到旅客下飛機通關后能夠及時取到行李。機場公司客運部應加快入境旅客托運行李的卸運速度。
第二十一條對入境飛機上的垃圾、廢棄物等。由機場公司移運到指定地點進行無害化處理。廢舊物品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監管區和飛機上無人認領的物品。機場公司客運部負責登記、保管和發還。自登記之日起超過90日無人認領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國際(地區)航線、航班和包機的增減。待市發改委(口岸辦)協調口岸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辦理國家有關報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外地國際(地區)航班因故在航空口岸停降時。聯檢部門接通知后應迅速組織人員上崗。飛機停留期間不上下旅客,不裝卸行李物品,可免于查驗,由各聯檢部門和機場公安分局對飛機實施監管;旅客需要下飛機,必須經聯檢部門查驗準許后,方可下飛機進入隔離廳;旅客需要在本地住宿,聯檢部門應為旅客和機組人員辦理入境手續。旅客托運的行李物品如需要卸下飛機,應在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監管下卸運存放;如不需要卸下飛機,由海關清點、簽封后,由機場安全檢查站負責監護,夜間停、駐場飛機由機場公安分局負責監護。
第二十五條監管區的安全保衛工作由機場公安分局負責。
建筑設施的維修和公共場所的衛生保潔工作由機場公司負責。
聯檢部門的辦公用房及工作臺位的清潔工作由使用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經過檢驗檢疫部門衛生許可的配餐公司要嚴格執行航空配餐衛生標準。
第二十七條航油公司要做好國際航空用油的調進、存儲工作。
第二十八條機場公司應指示出入境飛機??吭趪H廳附近.應及早通知聯檢部門采取相應措施,避免發生國際旅客漏檢漏控問題。
第二十九條口岸有關部門應積極開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動。樹立為旅客服務、為我市經濟發展服務思想,自覺維護航空口岸的形象和信譽。
第三十條對在航空口岸運行服務及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暫行規定自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