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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國家七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8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試行)冀政[]10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來務工人員等對象供應的政策性租賃住房。
第三條本市城市區范圍內公租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規則。
第四條公租房建設與管理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多元投資、統籌發展、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組織本市公租房的建設和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財政、城鄉建設、物價、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稅務、金融、監察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公租房管理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公租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民政等部門依照本規則規定,分別負責本轄區內公租房申請的受理、審核、配租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房源籌集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組織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財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住房建設規劃和住房保障規劃,編制本市公租房發展規劃。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根據公租房發展規劃和社會需求,編制本市公租房建設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作為年度建設目標任務分解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新建公租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設和在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配套建設的方式進行。
自年月日起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商品住房用地必須按項目總建筑面積的5%以上比例配建公租房,并在土地規劃和出讓條件中予以明確。配建的公租房產權歸政府所有。
第八條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或委托建設;
(二)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三)企業和其他社會機構建設;
(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關規定轉換;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
第九條公租房的單套建筑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租房,應嚴格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有關規定,建筑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第十條公租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并予以重點保障。
政府投資建設或委托建設的公租房,建設用地按照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租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并將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
第十一條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應將配建面積、套型結構、裝修標準等內容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或在《土地劃撥決定書》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大中型企業、產業園區以及高校等各類企業和社會機構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專項規劃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單位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公租房和單位租賃住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核實項目建筑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戶型比例及商業網點用房建筑面積: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項目建設計劃文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及標準層、非標準層平面圖;
(六)商業網點用房、物業管理用房比例。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出具核實意見。
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或回購公租房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公租房的資金籌集渠道籌集資金。公租房建設要按照規定進行招標,財政部門委托中介機構對其投資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公租房建設,應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整體水平
第十六條公租房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保修,必須按照商品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裝修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申請準入
第十七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本市家庭可以申請租賃公租房:
(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
(二)無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單身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條件外,申請租賃公租房時,年齡應滿30周歲,離婚人員離婚時間須滿一年以上。
第十八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可以申請租賃公租房: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四)本人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父母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
第十九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來秦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租房:
(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
(二)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四)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
(五)非本市的戶籍證明。
第二十條申請租賃政府產權公租房的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
第二十一條本市家庭申請租賃公租房的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按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資格認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
(三)月收入證明;
(四)婚姻狀況證明;
(五)住房情況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對審核無異議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發放《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順序號由信息系統自動生成。
第二十二條新就業職工和來秦務工人員申請租賃政府產權公租房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向單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按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資格認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員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三)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和申請人員的收入證明;
(四)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等;
(五)組合租賃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對審核無異議的人員,由申請單位根據被批準的人員名單,重新編制組合租賃方案后,報住房保障部門實施輪候配租。
第二十三條其他產權的公租房由產權單位參照上述規定自行組織實施。
第四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條公租房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依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供應對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控制在市場價租金水平的70%以內。
公租房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公租房租金按照產權性質,實施差別化收取。
具有政府產權的公租房,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其他產權的公租房由產權單位運營,租金標準可以根據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適當浮動,但幅度不得超過10%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納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償還公租房建設貸款,以及公租房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第二十六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組織建設的公租房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區組織建設的公租房由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市普通申請家庭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依據本級籌集的公租房房源情況,按照《資格證》順序號組織申請人進行選房,并與申請人簽訂《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新就業職工和來秦務工人員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對批準的申請單位按申請順序安排房源。配租對象確定后,各自與申請單位、新就業職工簽訂《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申請單位應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匯繳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二十八條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為2--5年。合同中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三)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電梯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規則;
(九)其他約定。
第二十九條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取得《資格證》申請人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租賃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交書面材料。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及時報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進行復核登記并安排退出。
承租公租房的新就業職工和來秦務工人員發生變動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租房實行年度復核制度。復核工作由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具體實施,主要對其申報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進行復核。對新就業和來秦務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單位向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復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復核后仍符合公租房租賃條件的可以繼續承租至合同期滿;合同期滿時仍符合租賃條件并愿意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并重新與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復核后不符合公租房租賃條件的應當退出租住的公租房。退出確有困難的經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第五章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企業和其他社會機構建設的單位租賃住房,供應對象按照本規則規定納入統一管理的可以享受公租房建設和運營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按照國發文件規定,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進行收費減免和稅收優惠
第三十七條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三十八條公租房項目的水、電、氣、熱等公用事業的收費標準參照居住類房屋標準執行,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電、用氣、用暖標準計價。
第三十九條公租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利用出讓土地建設并享受政府減免和優惠政策的項目,租賃期限滿5年的可以在補繳相關減免費用后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承租人可根據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設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在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四十一條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一)采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租賃公租房資格的
(二)經復查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
(三)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收回公租房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負責管理的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補交房租,并記入住房保障誠信系統,3年內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二條承租人在延長期屆滿后拒不退出公租房的負責管理的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記入住房保障誠信系統,5年內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三條公租房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則規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四條公租房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5年內不得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活動,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一)擅自改變公租房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轉租、轉讓公租房的
(三)擅自改變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和套型結構比例的
第四十五條住房保障或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侵害公租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則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各縣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可參照本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