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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保障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建立分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規范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銷售和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選定擬出讓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提出限制銷售價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積、限制銷售對象等要求,由開發企業通過公開競爭取得土地,并嚴格執行限制性要求開發建設和定向銷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條本市城市區內限價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銷售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全市統籌,以區為主;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請、逐級審核;限制交易,動態監管”原則。
第五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職責是負責編制限價商品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選定限價商品住房項目用地,提出限制要求,確定房源、住房套型面積、套數;會同物價等部門制定銷售價格;負責限價商品住房購買對象的資格審核、銷售、交易和監督管理等。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財政、物價、工商、監察、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各區住房保障、民政、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項目建設
第六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本市限價商品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限價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市國土資源部門按照限價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優先安排。
第七條限價商品住房項目在擬出讓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中,本著公共交通方便,周邊配套設施完善的原則綜合選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其建設方式、銷售價格、建筑面積總量、套型和裝修標準、銷售管理、產權初始登記等事項應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確定,并列入土地出讓公告,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與開發建設單位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限價商品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具體戶型設計方案由市城鄉規劃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開發企業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限價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并按與市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負責項目建設。可以采取“定房價,競地價”或“定地價,競房價”方式進行土地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土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基準地價和市場評估地價的平均值。
第十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根據限價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安排情況,分別與開發企業簽訂《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協議》其協議中應明確銷售價格、銷售對象、物業管理和具體銷售事宜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一條按照節能省地的原則組織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優化規劃設計方案,應用先進成熟的建筑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二條限價商品住房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和標準。開發企業對限價商品住房工程質量負責,并依法承擔質量責任。
第十三條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統建項目以項目綜合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稅等)以及不超過10%利潤、4%管理費為基礎,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定價規則核定。配建項目按照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80%以下的標準掌握,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協議》中約定執行。
以“定地價,拍房價”取得開發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中標價格即為限價商品住房的最高平均銷售價格。中標價格和樓層、朝向差價由市、縣物價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應符合本市普通商品住房建設標準。住宅與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應當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申購對象
第十五條限價商品住房供應對象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家庭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特需家庭。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須具有本市戶口且家庭成員中有一人取得本市城市區常住戶口三年以上。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離異家庭,離婚時間滿三周年以上;
(二)現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70平方米;
(三)申請家庭成員5年(含5年)內沒有住房交易記錄;
(四)申請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當年本地人均年總收入的1.2倍以下,家庭總資產凈值須符合規定的標準,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未成年)父母等。
第十七條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
第十八條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的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和儲蓄存款利息等財產性收入。
第十九條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票)存款、借出款等。
第二十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已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條限價商品住房項目實行屬地化銷售,即城市區居民原則上只能購買戶籍所在區范圍內的限價商品住房。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個區的只能選擇在一個區購買。
第四章資格審核
第二十二條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實行申請、公示、審核和備案制度。
第二十三條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家庭如實填寫《市限價商品住房家庭資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核定表》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一式兩份)
1戶口本和家庭成員身份證;
2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
3現住房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4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三)復審。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
(四)審核。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對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家庭情況予以審核。對經審核符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由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為其建立市、區共享的住房需求檔案,錄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統。
(五)公示。對審核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統一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對申請人有投訴或對其相關申請材料真實性有異議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進行調查核實,核實后不符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取消申購資格。
第二十四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統計并公布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總戶數。符合條件的申購總戶數低于或等于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總套數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發給申購人《市限價商品住房準購證》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總戶數超過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總套數的由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共同組織搖號確定申購人,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發給中號者《市限價商品住房準購證》市限價商品住房準購證》從發放之日起3個月之內有效。
第二十五條屬于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但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各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根據限價商品住房申購程序,出具審核意見后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分配銷售
第二十六條各區負責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房,主要由本區安排銷售,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從中劃出一定比例的房源,用于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購買人的配售。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市直部門職工的需求情況,制定房源分配計劃,重點支持沒有享受福利分房政策無住房或住房標準較低的國家機關在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各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區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配售條件及住房困難程度,通過搖號等方式配售限價商品住房。
第二十八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統籌分配的房源,各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和相應單位應在兩個月內確定購房人,并向開發企業交納購房款。逾期不能確定購房人的由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收回重新分配。
第二十九條持《市限價商品住房準購證》家庭應在3個月內到限價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購買并辦理購房手續的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三十條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應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協議》約定,向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如實提供房源情況,按照規定進行銷售,配合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做好申請家庭選房購房工作。選房購房結束后,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應當在1個月內將購房家庭情況等信息上報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限價商品住房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產權登記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限價商品住房”字樣。
第三十二條購房人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五年內不得轉讓所購住房。
第三十三條已經由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合格的申請家庭,輪候期間內家庭收入、住房或資產情況等方面發生變化的應如實向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報告,由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復核。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資產情況進行檢查。對經檢查核實,不符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取消購房資格。
第三十四條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開發企業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地出讓金、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處理;
(二)開發企業違反限價商品住房價格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市物價管理部門處理;
(三)開發企業擅自向未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確定的申請家庭出售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開發企業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對開發企業依法給予處罰。同時,計入企業信用檔案,三年內該企業不得參與市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競買,不得參與全市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
第三十五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限價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申請家庭資格審核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等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可依據本規則,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應配套措施。各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