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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贛府廳字[2009]131號《關于轉發江西省2009年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加強和規范我縣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管理,推動我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效實施,切實改善農村困難群眾的住房條件和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使用。
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三條我縣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由省財政下達的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資金、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補助資金、財政扶貧發展資金(深山區、庫區移民建房補助資金)等構成。縣財政集中管理,縣政府整合使用。
第三章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我縣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用于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危房維修、低保戶危房的維修和重建。
第五條我縣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屬于深山區、庫區移民的,新建住房按照每人3500元的標準補助;補助對象不屬于深山區、庫區移民的,新建住房補助標準為平均每戶補助1.3萬元。維修住房標準,可根據房屋破損程度實施分檔補助,補助標準為每戶500-1500元。
第四章賬戶管理
第六條財政部門開設“吉安縣農村危房補助資金財政專戶”,專門管理我縣農村危房改造專項資金。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
第五章資金申請及撥付
第七條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由縣農村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將核定的資金發放人數、金額和相關審批、驗收資料統一報送財政部門申請撥付。
第八條財政部門應及時審核相關資料,根據房屋建設改造工程實施進度,將資金通過“一卡通”直接撥付給救助對象。項目動工時,按審批補助額度先行預撥50%補助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
第十條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農村危房改造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我縣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使用安全和高效。
第十一條發現虛報冒領、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這日起執行。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