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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縣石料開采、河砂開采和磚生產行業的稅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堵塞稅收漏洞,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增加地方財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凡在仁化縣范圍內從事開采石料、開采河砂、磚生產(包括紅磚、紅砂磚、水泥磚)的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稅務部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下同)應當對轄區內已開業從事石場、河砂、磚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逐戶進行實地調查,掌握業主經營地址,生產能力、經營方式、生產周期、產品類型、市場價格以及供電來源等基本情況,切實加強稅源管理。
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稅務部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稅務部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條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會計核算。稅務部門根據納稅人財務核算情況,分別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
(一)對財務核算健全的納稅人,實行查賬征收方式;
(二)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四條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的納稅人,必須向稅務部門申報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照一般納稅人申報要求報送相關報表及其附列資料。
第五條納稅人應依法依規自覺進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稅務部門要建立與公安局、水務局、國土資源局、供電部門的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到各部門提取用炸藥、開采量、用電量信息進行核實,各職能部門應給予配合。
第七條加強護稅協稅的分工協作,實現信息共享。縣公安局負責石場購買炸藥的監控,及時將購買炸藥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縣水務局負責河砂開采權,及時將中標單位或個人的基本信息情況傳遞給稅務部門;國土資源局負責磚廠用地情況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各職能部門要大力協助稅務部門做好日常稅收管理,全力配合和協作稅務機關做好各項稅收管理和清查工作。
第八條征稅標準
(一)“以量控稅”營業收入的計算
全年營業收入=全年開采量X價格(當地平均價格)
(二)“以電控稅”營業收入的計算
當月產品銷售收入=當月耗用電度X單位電度最低產值
(三)“以炸藥控稅”營業收入的計算
當月產品營業收入=售石單價X當月產品生產數量
當月產品生產數量=當月生產耗藥總量X單位產品耗藥比率。
(四)石場、機磚廠,砂場的增值稅從價計征
(五)石場、機磚廠,砂場的資源稅、所得稅從量計征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