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縣政鄉村財務監管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會計法》、《省村社集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省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規范化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范圍內農村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和所涉及的相關事務行為。本辦法所稱農村財務主要是指農村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一切經濟收支業務及其有關事項。
第三條縣農業局主要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縣財政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鄉(鎮)農經管理職能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所屬農村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其他部門按照工作職責,抓好具體工作。
第四條農村財務指導、監督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農村財務管理政策、法律、法規;(二)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三)指導村組加強集體財務管理,搞好會計核算;(四)組織培訓農村財務人員,總結交流財務管理經驗;(五)開展查賬、清賬、財務檢查和審計等業務工作;(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財會人員崗位職責
第五條村組賬務委托鄉(鎮)代管的,負責農村村組集體財務核算、管理的人員主要是指農村財務會計核算中心專職村組集體財務核算管理的會計和村出納人員;賬務未委托鄉(鎮)代管的,主要是指村專業會計(文書)和村出納人員。其主要職責是:(一)遵守財經紀律,執行中央、省、市有關農村財務管理政策、法律、法規規定;(二)做好會計出納業務工作,搞好核算和分析,管好農村村組集體資產;(三)搞好財務監督,杜絕不合規開支;(四)按照規定要求做好財務公開工作;(五)參與經營決策,擬定經濟計劃、財務計劃,參與考核、分析經濟計劃、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指導和參與各種經濟合同的洽談、簽訂;(六)整理、保管好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財務檔案、統計資料;(七)完成有關資料的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八)辦理其他財會事務。
第六條財務人員要嚴格執行《會計法》和有關政策、法規、制度,嚴格把好收支關。對違反財務制度的開支,財務人員有權不予辦理。各單位領導要支持財務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對執行財務制度的財務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對于履行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財務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會計要嚴格按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做到賬目清楚,賬實、賬款、賬據、賬賬、賬表“五相符”,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根據統一規定的程序和審批要求審核原始憑證,及時入賬,并按規定的月或季填制上報會計科目余額表、收支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和其他有關統計業務報表,按規定做好財務公開工作。
第八條出納必須核對每一筆收支單據編號、分別登記現金、存款日記賬。定期與會計核對賬目,做到賬賬相符,確保各項收支內容真實,數字準確,手續齊備,賬目清楚。
第九條出納和會計要按規定辦好各項收支票據的交、接,并做好票據交、接清單手續的記載、歸檔。
第十條建立財務檔案室(專柜),專門保管會計資料及會計檔案。
第十一條實行財務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并保持相對穩定。村組賬務未委托鄉(鎮)代管的,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村專業會計的,必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鄉(鎮)經營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報縣農業局審核備案。調整財務管理人員時,應及時辦理財務工作及其他有關資料交接手續。會計人員交接時,由原任會計結好所有賬目,編好應做的會計報表,并將任期內經管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其他有關資料列表記錄,編制移交清單,一式數份,由接任人清點簽收,交接雙方、監交人簽章。出納人員交接時,應與會計賬現金、存款等科目核對清楚,清理好尚未入賬的收支票據,結出余額,辦好相關移交手續,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單上簽章,移交清單一式數份。
第三章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村組集體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條例》,實行錢賬分管。村出納負責辦理本村及所屬各組日常現金的收支和保管業務,其他人員不得管理現金。
第十三條村組集體實行一村一專戶存折。開戶時,村組賬務委托鄉(鎮)代管的,必須預留鄉(鎮)農村財務會計核算中心、村公章和出納員私章印鑒;村組賬務未委托鄉(鎮)代管的,必須預留村公章、會計和出納員私章印鑒。各鄉(鎮)應做好與開戶金融部門的銜接工作,確保開戶金融部門必須見存折、印鑒齊全再辦理存款支取。
第十四條村組現金實行限額管理,村出納備用金不得超過1000元。
第十五條村出納超限額部分的現金必須及時存入當地開戶金融部門,嚴禁公款私存。
第十六條實行與開戶金融部門對賬制,存款業務發生頻繁的必須月月對賬,存款業務發生少的可按季對賬,對賬后須具備金融部門出具的確認有效的對賬單或證明,并報會計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村組日常現金收付業務,主要由村出納統一辦理,特殊情況確需其他人員經手辦理的,每月末應定期向村出納辦理交接(報賬)手續,離任時,應及時交清財務手續,以前離任未交清財務手續的,應限期交清。一次性收入現金超過備用金限額部分,村出納必須及時存入開戶金融部門,嚴禁坐支、挪用。
第十八條日常現金存款管理中,出納人員要做到“七不付款”,即:沒有單據不付款,未經審批不付款,審批超越權限不付款,開支不當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不齊不付款,金額數量不清不付款。
第四章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村組一切有價證券必須納入賬內核算,建立健全各種有價證券登記簿,由村出納妥善保管,按時兌換。
第二十條村組債權債務必須記載清楚、準確,確保有據可查。
第二十一條村組對已有債權要按年度進行專項清理,并按有關政策辦好相關手續,確保訴訟時效。
第二十二條村組不得隨意舉債。因特殊情況確需發生借貸負債的,必須經村組18周歲以上村民半數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將會議記錄及到會人員簽名(章)作為發生借貸的依據之一,隨據一并裝入記賬憑證。否則,造成后果由經辦人、審批人自負。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村組已有債務。
第二十三條村組的各種債權要依法催收,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鎮)農經管理部門審批核銷,計入其他支出。但要堅持賬銷債留原則,保留催收欠債的權利,在“遺留問題登記簿”進行反映和監督。若因有關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應按所承擔的責任進行賠償。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減免。第五章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村組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和存貨必須納入賬內核算,并造冊登記,定期盤點,專人保管。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主要登記: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分年度按規定足額提取固定資產折舊。
第二十五條村組原則上不得以集體資產(資金)給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借、貸款作抵押和擔保。因特殊情況需要提供抵押、擔保的,必須經村組18周歲以上村民半數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否則,造成后果由經辦人、審批人自負。
第二十六條資產評估制度。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四荒地、森林、水面等資源性資產及賬面價值3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等,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實施。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確認。確認結果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農業局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村組的征(租)用土地補償費以及變賣村組集體固定資產凈值部分的收入,必須納入公共積累。村組土地征用費不得用于清償村組債務。村組集體公共積累不準分配。村組納入分配的收入應按規定比例提取積累,不得全額直接分配。
第二十八條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實行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價格以及是否招投標等事項,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實行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者的責任、經營目標、決策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按政策規定程序操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第六章票據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村組在收款時,屬經營性收入的,應出具相關稅務發票或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款收據;屬非經營性收入的,應出具加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收據;屬一事一議的,應出具農民籌資籌勞專用票據。支出時,須取得合法原始憑證。嚴禁無據收款、“白條”入賬。
第三十條使用現金收付單據必須堅持三聯同時套寫,字跡清楚,要素齊全。村組使用的各類收付單據,應妥善保管,作廢的單據應與其他存根聯一并裝訂歸檔,不得遺失。收付單據嚴禁短缺,如發現有短缺現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村組發生的一切收支,所使用的收付款單據不得以記賬聯以外的其他任何一聯入賬。
第三十一條會計、出納票據交接。業務量大、發生頻繁的,一個月交接一次,反之則按季交接一次,并填制票據交接清單(一式三份以上),會計要將交接清單裝入當月或季度相關記賬憑證內。
第三十二條村組使用的收付款單據,由鄉(鎮)統一購買發放,票據的領取必須由鄉(鎮)農經部門或財政所統一造冊逐本逐號登記,村組到鄉(鎮)農經部門或財政所領取收付款單據,必須將上次領取的收付款單據存根聯交鄉(鎮)農經部門或財政所統一保管備查,堅持“誰發放、誰保管”,并進行注銷登記。第七章財務審批審核制度
第三十三條村組集體資金動用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村級:1.一切借出款和對外投資、其他開支事項1000元以上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議定,并將會議記錄及到會人員簽字(章)作為資金審批支出的依據之一,村出納填制《村組集體資金支出申報表》,上報鄉(鎮)農經部門,接受鄉(鎮)農經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通過后由鄉(鎮)農經部門簽注監督意見,加蓋公章,才能支出村組集體資金。2.其他開支事項1000元以下的資金,經辦人在合法合規的原始票據上注明支出原因,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同意,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報銷。
(二)村民小組:1.一切借出款和對外投資、其他開支事項500元以上的資金動用項目必須經本組村民會議或代表會議議定,并將會議記錄及到會人員簽字(章)作為資金動用的依據之一,村出納填制《村組集體資金支出申報表》,上報鄉(鎮)農經部門,接受鄉(鎮)農經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通過后由鄉(鎮)農經部門簽注監督意見,加蓋公章,才能動用組集體資金。2.其他開支事項500元以下的資金動用項目,經辦人在合法合規的原始票據上注明支出原因,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同意,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報銷。
(三)各鄉(鎮)可根據不同情況,參照本條對村組資金支出額度作出具體規定。村組集體上交生產性費用及其他代收款在上級有關文件規定數額之內上交、開支款項的支出,不填報《村組集體資金支出申報表》。
第三十四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組負責人對入賬收支票據的審核審批按如下程序進行:(一)村入賬票據的審核審批。村發生的一切收支票據,經辦人在票據正面注明事由簽名后,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在票據左下角簽名和加蓋村務監督委員會條章,經村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后方可報賬。(二)組入賬票據的審核審批。組發生的一切收支票據,經辦人在票據正面注明事由簽名后,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在票據簽名和加蓋村務監督委員會條章,經組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后方可報賬。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組負責人對村組收支票據每季審核審批一次,時間規定為:組以每季度;村以;特殊情況經鄉(鎮)農經部門同意后,另定時間。在規定審查票據的時間內,村委會主任因故不能參加的,由村支部書記審批。村民小組長因故不能參加的,由村民小組代表推選本組一名代表審批。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及時召開本村組村民會議或代表會議,補充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確保按時處理賬務及公布賬目。會計人員對村組入賬收支票據審核的有關規定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第三十五條村組必須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范圍和標準。村組辦公費、報刊費等非生產性開支,實行總量控制,不得超支。村組原則上不得支出招待費。為謀求經濟發展如爭取受益項目、招商引資等確需發生招待費支出的,應盡量做到節約開支。
第三十六條村組干部誤工報酬等事項發放范圍、標準由各鄉(鎮)結合本地實際作出明確規定。
第八章賬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會計和出納必須單設。二者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八條村組集體按照財政部年頒布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進行財務會計核算。
第三十九條村組賬目必須分村分組設置。出納員必須設置運用《出納現金日記賬簿》和《出納存款日記賬簿》,對所發生的每一筆現金收支業務按發生業務的時序如實登記。會計必須按會計制度規定,設置運用統一的總賬、明細分類賬簿、會計科目,對發生的每一筆經濟業務實行總分類,明細分類賬核算。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登記簿、有價證券登記簿、遺留問題登記簿。賬、簿、表、冊、據、格式必須符合規范化管理要求。
第四十條村組賬務委托鄉(鎮)代管的,應在召集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基礎上,由村民委員會與鄉(鎮)農村財務會計核算中心簽訂《農村村組集體會計賬務鄉(鎮)代管委托書》。
第四十一條村組賬務未委托鄉(鎮)代管的地方,村專業會計和村出納必須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定期到鄉(鎮)人民政府集中辦公,組織會計人員統一審核上季度村組收支票據,先審后入賬。統一清點出納庫存,并填制會計出納憑證交接單,其中會計所執一份應裝入各村組本季記賬憑證內。村組賬務委托鄉(鎮)代管的,上述工作可根據業務量大小按季或按月進行。鄉(鎮)農經部門應做好對會計審核票據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確保入賬各種手續和憑證的合規性。出納庫存清點后,鄉(鎮)農經部門應督促各村出納將超限額現金及時存入開戶金融部門。
第四十二條村組發生一切財務收支,必須納入賬內核算,不準出現賬外賬、賬外品迭、坐收坐支、以收抵支。
第四十三條會計應于每年1月5日前分村組做好年終收支決算分配轉賬、結舊建新工作,對重要項目要進行專項結算,并將農戶欠村組上年應交款項納入“內部往來”科目進行賬內核算。村組集體收益分配方案要經村組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鄉(鎮)農經部門審查后方可執行。
第四十四條集中辦公時鄉(鎮)農經部門應督促會計和出納對村組有關賬目進行核對,切實做到“五相符”。
第四十五條會計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按規定分村組及時、準確、完整地編制財務季度報表,并按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六條各村應配備財務資料檔案柜,財務資料應按規范化要求,及時整理歸檔,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村組賬務委托鄉(鎮)代管的,財務檔案室統一設在鄉(鎮)人民政府,村組賬務未委托鄉(鎮)代管的,其村組財務檔案也要逐步納入鄉(鎮)統一管理。
第四十七條逐步推行農村財務電算化管理,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四十八條會計年度從公歷起至止。
第四十九條會計記賬以人民幣為本位幣,有外幣收支的,要折合成人民幣進行記賬,并要登記外幣金額和折合率。
第九章民主理財制度
第五十條村組必須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含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由各村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推選產生,每屆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原則上確保每個村民小組選舉一名。
第五十一條村務監督委員會根據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授權,負責檢查審核本村組集體財務收支票據、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對本村組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參與制定本村組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對不合理開支應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十二條村組必須選擇適當地點建立財務公開欄。鄉(鎮)農經部門應認真按照農業部、監察部制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切實組織農村財務人員將村組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通過便于群眾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實公開。每季度必須對上個季度村組財務進行分項公布。有條件的也可按月公布,重要項目應不定期及時專項公布。每季度第一個月日為全縣村組財務統一規定公布日。村組財務公布以召開群眾會議公布與上墻公布相結合方式進行。
第五十三條村組財務公布內容要有村組法人代表(負責人)、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和財務人員簽名或蓋章。村組財務公布應先在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內部進行,然后再向群眾公布。村組賬務委托鄉(鎮)代管的,村組財務公布工作應主要由村文書負責,鄉(鎮)農村財務會計核算中心、村出納共同協助,村組其他干部積極配合;村組賬務未委托鄉(鎮)代管的,村組財務公布工作應主要由村專業會計負責,村出納協助,村組其他干部積極配合。村組應建立財務公布登記簿,對公布的時間、地點、形式、內容及起止時間、參加人員、群眾反映的問題和意見等進行詳細記載。鄉(鎮)農經部門應做好指導、督促和檢查。
第五十四條村組財務公布后財務人員應認真填寫《縣村組集體財務公布民主監督卡》,并提交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簽名或蓋章,其他人不得代簽,并及時報鄉(鎮)農經部門備案。鄉(鎮)、村組應對財務公布后群眾反映的意見和問題及因財務問題引發的群眾上訪事件進行及時調查和處理,做好答復,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第十章財務清理審計制度
第五十五條村組財務實行年度清理審計制度,年初要作出財務清理審計工作計劃,根據當年各項收支、債權債務、發包等情況,結合群眾關心和財務管理中反映的問題,實行分村組分類分項清理審計。
第五十六條財務清理審計工作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抽調農經、財政、紀檢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在村組干部、村務監督委員會等有關方面的協助配合下進行,嚴格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要求實施。審計工作嚴格執行中央、省、市有關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接受審計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十七條建立村組干部(包括村組集體統一經營企業干部)離任責任審計制度。村組干部從任職到離任期間所制定的各項經濟發展計劃目標完成、公益事業建設、財務收支及手續、村組集體資產保值增值、集體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等情況,要通過離任責任審計客觀公正評價。
第五十八條清理審計完畢要寫出清理審計報告,同時向相關村組群眾公布清理審計結果,并報送鄉(鎮)有關部門。村組干部離任責任審計報告、結論要告之被審計的村組干部本人。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發文之日以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財務管理及相關事務的行為,均以本辦法為準。第六十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農村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由縣農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