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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義務兵家庭優待工作,激發適齡青年應征入伍的積極性,保護現役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根據市委、市政府、軍分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征兵工作的意見》2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范圍
(一)常住戶籍屬區且從區兵役機關征集入伍的城鄉義務兵。
(二)在校入伍大學生,入學前戶籍屬區的。
(三)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按實際服役年限發放;義務兵服役期滿退出現役或者被選取為士官或者被提拔為軍隊干部后,停發優待金。從部隊考入軍隊院校的,從入伍的第三年起停止享受優待金。
(四)下列人員不享受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1、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受到部隊除名、開除軍籍處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以及因犯錯誤提前退役的,當年起停止享受優待金;
2、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以及軍隊文藝類專業人員不享受優待金;
3、國家法律、政策規定不享受優待金的其他義務兵家庭。
二、優待金發放標準、時間
根據省、市關于“農村籍義務兵,按照常住戶籍所在區縣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發給優待金”的規定,自年起,全區義務兵家庭(含城鎮籍)優待金發放標準為每年8000元,優待金發放期限為兩年,并隨著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優待金標準。對年及以前未發放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原發放渠道和標準執行。對到西藏、新疆等地區服役享受進藏兵待遇的義務兵,其家庭按照優待金標準的1.5倍發放;享受高原兵條件待遇的義務兵,其家庭每年增發優待金1000元;對服役期間榮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別一次性增發優待金5000元、2000元、1000元;被評為優秀士兵的一次性增發500元。同年內多次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的,按其授獎的最高等級增發當年優待金。
三、優待金發放程序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實行市區兩級財政承擔(每人每年8000元,其中市財政補助1500元,其余6500元由區財政承擔)、集中發放的辦法,確保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年度發放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區民政局牽頭,區人武部、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參加,成立專門工作班子,按程序集中審核把關,統一辦理社會化發放的相關手續,并于前將本年度優待金發放到戶。自年底起,在新兵征集的同時,由區征兵辦公室牽頭,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參加,統一辦理優待金發放手續;新兵起運之前,應將新兵戶籍證明、所在單位(村、社區)證明,新兵家屬身份證、“入伍通知書”復印件等有效證明收齊,逐一審核把關,由區民政局統一辦理銀行卡,連同“入伍通知書”一并發給新兵家屬。
對享受增發優待金的義務兵家屬,應提供立功獎章、立功受獎證書、獎勵登記表、立功受獎通知書和立功喜報等;優秀士兵應提供受獎證書、受獎喜報等有效材料;享受高原兵條件待遇的,應提供所在部隊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和享受高原兵條件待遇的軍貼發放花名冊復印件,經區民政部門審核后,隨優待金一并發放。
四、法律責任
(一)優待金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私分優待金,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優待金,由區民政部門責令追回。
(二)優待金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待金管理工作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1、違反規定審批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
2、在審批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工作中,出具假證明、偽造證明材料或弄虛作假的;
3、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年限、對象審批或者發放優待金的;
4、在優待金管理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三)優待對象冒領優待金或出具假證明、偽造證明材料、印章騙取優待金的,由區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優待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附則
本辦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