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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強化相關部門和管理人員職責,扼制“低中高結”現象,節約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包括:
(一)利用縣、鄉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安排的項目(包括建設、維修、改造等工程項目,下同);
(二)政府性融資安排的項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資的項目,國債轉貸項目,企業或單位負責融資但需由政府籌資償還或出臺收費政府償還的融資項目,政府以國有資產產權或使用權置換等方式安排的項目;
(三)使用科技專項經費、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費等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
(四)其他與財政性資金有關的項目。
第三條本規定所換工程變更是指工程量變更、工程項目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應充分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強化合同管理、現場管理。
第五條成立縣工程施工現場監管小組(以下簡稱監管小組),對全縣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加強對工程變更的監管力度。
第六條監管小組應建立健全會審制度,制定工程施工現場監管和工程變更會審辦法。對項目的單項工程的變更,原則上會審一次,在會審過程中,監管小組應進行現場踏勘,在聽取相關各方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按照經濟合理、方便施工、程序簡便的原則提出會審意見。
第七條監管小組應建立變更會審情況通報制,建立工程變更臺帳,做好存檔工作。于每月末對工程變更會審情況進行匯總,并形成書面材料,經監管小組組長審簽后按規定報相關領導。
第八條縣審計局應健全審計制度,依法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抽查審計制度,每年抽查審計項目不少于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結項目的10%。
第九條縣建設局應建立健全建筑市場不良行為公示制度,定期對建筑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如招標、造價咨詢、檢測試驗機構等)和個人(如注冊會計師、造價工程師等)的不良行為進行公示,公示結果作為從事工程建設發包、承包活動和資質審批、執業資格注冊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條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的跟蹤評審,及時向監管小組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一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項目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規定,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切實加強項目管理,嚴格控制工程變更。
項目責任人是指縣委辦、縣政府辦發文確定的對縣重點工程項目組織實施和管理的責任人。其它政府投資項目,除以會議紀要等形式確定項目責任人外,一般由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任項目責任人。
第十二條所有工程變更,包括建設方、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承包方提出的申請,均由項目責任人將工程項目變更申請提交監管小組備案或會審,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變更的原因或依據;
(二)變更的內容及范圍;
(三)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價款的增減;
(四)變更對工期等相關工作的影響;
(五)變更的實施方案及必要的附圖、計算資料;
(六)監管小組要求說明的其它情況。
第十三條原合同工程變更預計累計增加造價在50萬元以內(不含50萬元)的,由項目責任人組織相關方(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承包方等)會商決定后實施,并將工程項目變更申請報監管小組備案。監管小組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項目責任人,建議停止工程實施并自行糾正,項目責任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自行糾正的,由監管小組報縣招投標領導小組和分管該建設工程的縣級領導處理。
第十四條原合同工程變更預計累計增加造價在50萬元以內,但超過原合同金額20%(含20%)的,以及預計累計增加造價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100萬元以內(不含100萬元)的,應按以下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項目責任人向監管小組提出變更申請,同時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二)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在接到變更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委派項目跟蹤評審員進行現場察看,對變更申請進行初審并提出評審意見。在初審基礎上,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負責人和項目責任人共同組織相關人員會商后提出綜合評審意見,提交監管小組會審。
(三)監管小組在接到綜合評審意見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會審,提出會審意見,報縣招投標領導小組和分管該建設工程項目的縣級領導審批。
(四)申請獲批后由監管小組將批準文件分發給相關單位組織實施;變更申請未獲批準的,監管小組應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原合同工程變更預計累計增加造價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按第十四條的規定程序辦理審批后,提交縣長辦公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所有按本規定應由監管小組進行會審的工程變更必須在獲得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施工方和現場質量監督員要嚴格按批準文件進行施工和監督,不得擅自擴大工程變更范圍。
第十七條在特殊情況下,如出現危及生命及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為保證生命和工程安全,項目責任人可會同承包人采取搶險和控制局面的必要措施,并在48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監管小組,經監管小組會審后按實事求是原則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項目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對工程質量、投資控制等造成影響的,按長縣政發〔2003〕81號文件規定進行行政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沒有做好勘察、設計等前期工作就組織施工而導致工程變更造成損失的;
(二)勘察、設計應該公開招標而沒有公開招標的;
(三)不簽定合同就開工建設的;
(四)對工程計量、簽證、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等工程現場監管不到位造成損失的;
(五)沒有以合同形式明確與勘察、設計、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權利和義務,或沒有采取有效監管措施造成損失責任不明,或對中介服務機構不履行合同造成損失而不追究責任的;
(六)對工程變更項目不按程序辦理審批手續,或對應向監管小組報告而不及時報告,個人擅自表態同意實施的;
(七)對自行實施應報告而未報告的變更項目批準支付工程款或進入竣工結算的;
(八)對不按要求向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監管小組提供所需資料的。
第十九條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有下列行為之一,對工程質量、投資控制等造成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長縣政發〔2003〕81號文件規定進行行政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沒有落實項目評審責任制,全程跟蹤評審不及時、不到位、不堅持原則,或監管把關不嚴,出現工程計量、經濟技術簽證失實的;
(二)對未按程序辦理的變更項目批準支付工程款或進入竣工結算的;
(三)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不進行核實、取證或不向監管小組報告的;
(四)對土方與石方、土方與淤泥等鑒定不按要求和程序進行確認而簽證認可的;
(五)不按程序評審造成評審結論嚴重失實的;
(六)其他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給工程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條監管小組有下列行為之一,對工程質量、投資控制等造成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長縣政發〔2003〕81號文件規定進行行政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沒有經過調查研究、現場察看、集體討論,擅自表態同意工程變更的;
(二)在收到關于工程變更的申請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監管小組主要負責人沒有組織會審,或雖經會審但沒有簽署具體意見給工程建設造成損失的;
(三)其他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給工程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一條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對工程質量、投資控制等造成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長縣政發〔2003〕81號文件規定進行行政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給予監管對象以處罰或追究責任而不處罰不追究責任的;
(二)其他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給工程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二條對建筑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和個人不良行為的處罰,按《湖南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試行)》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本縣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