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土地儲備和使用權轉讓工作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規范土地市場秩序,加強土地資金管理,進一步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平臺,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就我縣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儲備和使用權出讓轉讓工作制定以下意見:
一、成立縣國有土地儲備和使用權出讓轉讓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由縣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常務副縣長、分管城鄉建設的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政府辦、發改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財政局、城建投、審計局、檢察局、建設局、監察局、物價局、開發區、上梅鎮、上渡辦事處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對國有土地儲備和使用權出讓轉讓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決策。
二、將城市規劃區儲備土地歸集到城建投,作為城建投的資產
縣國土資源局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主管部門,負責依法依程序辦理土地經營的相關手續,并做好土地市場管理工作。
三、加強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一)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縣國土資源局會同城建投、發改、財政、規劃等部門,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城土地供需狀況,編制好全縣年度國有土地儲備計劃,報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儲備計劃包括儲備土地位置、用途、規模和儲備方式,儲備資金來源等主要內容。根據縣城建設發展的需要,每年要計劃新增儲備土地500畝以上。
(二)下列土地列入土地儲備范圍
1、依法無償收回、補償收回或置換的國有建設用地;
2、政府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收購的國有建設用地;
3、以市場方式收購的國有建設用地;
4、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建設用地;
5、規劃做為建設用地的水域、水利設施用地及依法辦理了轉用手續的國有未利用地;
6、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而依法征收的土地;
7、其他依法可以納入儲備的國有建設用地。
(三)建立土地儲備工作機制
國土資源局、城建投共同組織土地儲備計劃的實施,各有關部門和上梅鎮、上渡辦事處予以配合。采取收回、收購及征收等方式開展土地儲備所需的資金,由城建投出資投入。對新征收的土地,由國土資源局組織上報審批并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上梅鎮和上渡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在補償安置完成后,由土地儲備中心辦理登記手續,納入建設用地儲備。
四、對下列情形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采取招拍掛的方式公開進行。
(一)新增的經營性建設用地;
(二)行政劃撥地改變用地性質或者轉讓的;
(三)出讓地經批準允許改變用地性質或調整用地規劃指標的(如容積率)。
五、土地出讓工作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年度用地出讓計劃
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發改、財政、城建投、規劃等部門,根據縣城總體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產業政策及土地市場狀況,在每年第四季度要編制好下年度的建設用地出讓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二)提出出讓土地規劃設計條件
規劃部門在征求國土資源局、城建投等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出讓地塊所在區域的控制性詳規,提出出讓地的規劃設計條件(并附圖),報領導小組審查后,及時向社會公布。規劃設計條件包括地塊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化比例及其它特別要求。附圖包括地塊區位和現狀、地塊坐標和標高、道路紅線坐標和標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線以及地塊周圍地區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
(三)確定土地價格
1、及時調整土地基準地價。根據城市發展變化,由國土資源局會同城建投、規劃等相關部門及時修訂城市基準地價,定期向社會公布。
2、合理確定土地交易價格。根據評估機構的估價報告,由國土、規劃、城建投、財政、物價等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公告地價。成交底價由領導小組組長在土地正式交易前一小時內確定。
(四)土地供應信息
1、除年度供地計劃外,對各批出讓地塊的面積、具體位置、容積率、建筑密度、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要求和相鄰已出讓地塊的有關信息,要在固定場所提前公布。
2、實行預申請制度。單位和個人對列入年度出讓計劃的地塊有用地意向的,可提出用地預申請,并承諾所愿意支付的土地價款,領導小組認為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即由國土資源局適時組織招拍掛,并通知該宗地預申請人參加,預申請人應參與競標,且報價不得低于其承諾價。
(五)組織交易
1、由縣國土資源土地交易中心依法依程序對擬出讓土地組織上市交易。
2、參與競買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所交納的保證金不得低于公告地價的80%,由國土部門負責把關。
3、做好參與土地交易當事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泄漏交納保證金的競買人信息。
4、加強交易現場管理。采取限制進場人數、合理劃分會場功能區(競買席、觀摩席分開)、屏蔽手機信號、設置攝像設備等多種辦法,防止競買人受到干擾,確保交易的正常進行。
行政事業單位及縣屬國有企業所占土地的轉讓參照上述程序進行。
六、強化土地出讓收支管理
(一)下列土地收入入財政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1、通過招拍掛等方式產生的土地出讓總價款;
2、補繳的土地價款,包括轉讓劃撥地或用劃撥地經營應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地應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地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補繳的土地價款等;
3、劃撥的土地收入。
(二)土地出讓收入支出土地出讓收入上交財政后,剔除有關稅費、國土和規劃工作經費及市財政體制分成款等費用,余下的縣級財政實得部分,按以下比例進行分配。
1、85%由財政撥付給城建投,用于土地報批、征地拆遷、土地整理等土地收儲支出,道路、排水、綠化、亮化等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支出,城建投償還所欠貸款及其他財政借款本息支出。
2、15%用于建立政府規劃、國土工作基金(其中3%以內的費用用于土地掛牌出讓前有關規劃、測繪、設計等支出),根據工作需要予以核撥。
七、縣城以外各鄉鎮的國有土地儲備和使用權出讓轉讓工作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