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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城市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據《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區關于在鎮(街道)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經研究決定開展綜合執法隊伍派駐鎮(街道)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如下:
一、總體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在區城市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科學、合理配置行政資源,下移管理重心,破解基層城市管理中長期存在的職能交叉、權責分割、效率不高、管理隊伍薄弱等難題,為我區實現科學發展、跨越發展提供強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責權一致。實行重心下移,明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屬地管理的權力和責任,強化區級的監督職能。
(二)堅持精簡統一,高效便民。科學界定各級管理職責,確保縱向不重疊、橫向不交叉、空間全覆蓋;擴充、優化綜合執法隊伍,提高綜合執法效率,為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三)堅持整體運作,協調推進。將創新城市管理方式、調整鎮(街道)職能有機結合起來,使區、鎮(街道)、村(居)上下聯動,相互協調,發揮整體效能。
三、運行方式
(一)各鎮(街道)成立城市管理機構,組建城市管理隊伍;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分局(以下簡稱區執法分局)四個執法大隊分別派駐到仙營街道、李營街道、南張街道、金城街道,與街道城市管理隊伍職能、機構合并,整合力量、擇優留補,實行合署辦公。二十里鋪街道、長溝鎮和石橋鎮負責本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由區執法分局明確一個執法大隊配合執法。經濟開發區(接莊街道)負責本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區執法分局做好委托執法的相關事項。
(二)鎮(街道)綜合執法大隊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鎮(街道)綜合執法大隊接受區執法分局和鎮(街道)雙重領導,業務工作接受區執法分局的監督和領導,日常工作由鎮(街道)管理、調度、考核和保障。
(三)區執法分局牽頭組織對鎮(街道)綜合執法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所有人員須經法制部門考試合格后,持《行政執法證》上崗執法。
四、工作任務
(一)鎮(街道)綜合執法大隊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城市河道管理八個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管理權。在無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托的情況下,鎮(街道)執法大隊不得擅自增加執法事項、不得隨意擴大職責范圍,確需擴大鎮(街道)綜合執法事項職責的,須報區政府批準。
(二)執行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聯合執法活動和應急工作任務。
五、工作制度
(一)建立城市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分管副區長負責召集,區執法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鎮(街道)主要負責人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綜合執法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協調解決鎮(街道)綜合執法工作過程中遇到的法律依據、執法權限、執法區域、管理部門和執法隊伍關系等方面問題。區綜合執法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區執法分局負責。
(二)健全執法監督制度。區執法分局負責對各鎮(街道)的綜合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和綜合考評。鎮(街道)綜合執法人員要切實做到文明執法、公正執法、規范執法、廉潔執法和嚴格執法。
(三)建立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與責任倒查制度。鎮(街道)綜合執法大隊對以區執法分局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鎮(街道)綜合執法大隊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對于確定的執法事項,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正確的,或在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2、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違法行為移送有處理權的執法主體而沒有移送的。
3、沒有按照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意見進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4、鎮(街道)執法大隊的工作管理不力或指揮調度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綜合執法人員發生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按照《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