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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
為理順區與辦鎮之間的財政分配關系,調動辦鎮發展區域經濟、加強財源建設的積極性,提高辦鎮財政保障能力,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就進一步完善辦鎮財政體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稅收屬地征收原則,按照稅收實現地劃分歸屬,避免稅源交叉、混級混庫,降低稅收成本。
(二)堅持公平公正、規范統一、便于操作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重點加強辦鎮財政保障能力。
(三)堅持“激勵超收擴財力、全面招商促發展”原則,激勵辦鎮加強財源建設,大力招商引資,培植固定稅源,增強辦鎮實力。
二、基本內容
(一)收入界定。
1、將市、區兩級企業所繳納的稅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全部分解落實到辦鎮,作為辦鎮固定收入。收入中不含契稅、耕地占用稅以及各類不具備分解落實條件的稅費。
2、由各級政府投資建設的重大基礎設施類項目,不列入招商引資及綜合治稅分成范圍。
(二)辦鎮收支基數和超收分成獎勵。
1、按時完成年度收入計劃的辦鎮,按照其支出基數80%的比重,保障辦鎮基本支出需求;未按時完成年度收入計劃的辦鎮,按照影響區級財力的程度,在支出基數80%的基礎上相應扣減。
(1)收入計劃:以辦鎮轄區內當年國稅和地稅的稅收計劃為基準。
(2)支出基數:以辦鎮年底在職在崗機關公務員、工勤人員以及財政撥款的事業人員數量為依據,按照每人每年6.4萬元的標準確定支出基數;離退休人員根據年底財政供養實有人數,按照每人每年2.3萬元的標準確定支出基數。如遇國家工資政策統一調整,按照實際情況對人均經費進行相應調整。
2、超收分成獎勵。超出年度計劃的收入部分,按照分檔級差累進比例進行分成獎勵。具體分成比例為:對超過年初收入計劃5%及以下部分,按照5%的比例計算分成;對超過年初收入計劃5%-10%部分,按照15%的比例計算分成;對超過年初收入計劃10%-15%部分,按照20%的比例計算分成;對超過年初收入計劃15%-20%部分,按照25%的比例計算分成;對超過年初收入計劃20%以上部分,按照30%的比例計算分成。
3、段店鎮、鎮民政優撫社救支出,由區財政另行下達專項指標。
4、按照國家加大“三農”投入的相關政策,綜合鎮、鎮實際財力,區政府視實際情況給予兩鎮農村公益事業及小城鎮建設專項轉移支付補助。
(三)招商引資分成獎勵。
1、獎勵年限與比例。將招商引資獎勵年限延長至五年,具體獎勵比例為:招商引資企業(不含房地產類企業)連續五年內產生的區級地方財政收入(不含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費),對辦鎮分年度按照50%、40%、30%、20%、10%的比例實施分成獎勵。
2、合作招商獎勵。凡辦鎮引進企業落戶區內其他辦鎮的,該企業實現的區級地方財政收入辦鎮分成部分,前三年由引進辦鎮與落戶辦鎮按照六、四比例分成共享,即引進辦鎮分成60%、落戶辦鎮分成40%,年終按照招商引資政策進行結算;對引進企業的扶持政策,由引進辦鎮落實,落戶辦鎮須提供協調服務以及發展環境等方面的支持。
區直部門引進的企業(不含房地產類企業),經部門與落戶辦鎮雙方認可,并經區綜合治稅辦公室認定后,連續兩年按照該企業在落戶辦鎮當年實現的區級地方財政收入辦鎮分成的20%給予部門獎勵,獎勵資金從辦鎮分成資金中扣除,兩年后不再給予部門獎勵。
(四)綜合治稅分成獎勵。
1、綜合治稅范圍。
(1)區外建筑單位在我區施工產生的建筑營業稅、城建稅。
(2)區內各機關事業單位(含個人)、村居出租房屋、土地產生的營業稅、城建稅、房產稅。
(3)段店鎮、鎮以及張莊路街道辦事處、段店北路街道辦事處、匡山街道辦事處、美里湖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因村(居)開發產生的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城建稅。
(4)區內跨區擁有房產、土地的納稅人。
2、綜合治稅分成比例。
(1)建筑營業稅及城建稅按照區級地方財政收入的5%給予辦鎮分成獎勵。遇有較大建設項目,由區綜合治稅辦公室確認后報區政府審核結算。
(2)房屋出租所產生的營業稅、城建稅、房產稅按照區級地方財政收入的80%給予辦鎮分成獎勵。
(3)村(居)開發產生的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城建稅,經稅務部門以及區綜合治稅辦公室確認后,按照區級地方財政收入的50%給予辦鎮分成獎勵。
(4)對跨區房產、土地產生的區級地方財政收入,自年起連續兩年內分別按照50%和30%的比例,對辦鎮進行分成獎勵,年起不再進行獎勵。
(五)工業園區財政體制。
工業園區與美里湖街道辦事處繼續實行“園辦合一、收入增量分成”的財政體制,分成結算政策仍按照《市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辦鎮財政體制的意見》(政發〔〕9號)相關規定執行。各項優惠政策執行到期后,另行研究確定工業園區財政體制。
三、保障措施
(一)區國稅、地稅部門在制定各辦鎮年度收入計劃時,應充分考慮辦鎮稅收收入的波動性因素,力求收入計劃更加科學、嚴謹、切合實際。
(二)辦鎮年度收入計劃下達后,上一年度區級納稅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企業在區內遷移的,經遷出地與遷入地辦鎮同意、區財政部門認可后,可相應調整遷出地、遷入地辦鎮年度收入計劃,調整幅度以遷移企業遷移后當年度實際區級納稅額為限;上一年度區級納稅額100萬元以下的企業在區內遷移的,遷出地、遷入地辦鎮年度收入計劃不作調整。
(三)區國稅、地稅部門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征收部門,應分地域設置相應的征管機構,實施統一管理。各稅務征管科(所)每月要定期向相應的辦鎮財政所提供相關稅收收入情況。
(四)各辦鎮要在原有財務機構的基礎上,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工作人員充實基層財政隊伍,以適應財政體制改革的新要求。
(五)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定期對稅收完成情況進行檢查核實,確保財政收入穩定增長。
四、有關要求
(一)本意見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意見自年月日起施行。若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如遇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調整,本意見隨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