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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農業綜合執法,提高農業執法效能,保障農業產業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33號)、《農業部關于全面加強農業執法扎實推進綜合執法的意見》(農政發〔〕2號)和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年全市依法行政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府法領〔〕1號)等規定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就開展基層農業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保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定職責切實履行為核心,以全面加強農業執法和扎實推進農業綜合執法為抓手,以強化農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為重點,以執法為民、服務“三農”為根本,創新農業執法體制機制,健全農業綜合執法隊伍,切實提高農業執法能力,為我市農業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堅實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目標
通過創新農業綜合執法體制機制,建立健全農業綜合執法隊伍,將農業綜合執法重心向鄉鎮下移,全面提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能力,經過1-2年的努力,力爭實現以下目標:
——農業綜合執法體系不斷得到健全,機制不斷得到完善,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農業執法隊伍;
——農業綜合執法快速反應能力明顯提升,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查處,執法能力顯著提高,執法成效明顯;
——農業綜合執法經費、裝備手段能夠滿足執法需要,執法保障水平得到較大提升;
——農業綜合執法制度完善、健全,執法行為規范。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和法治原則。農業綜合執法的執法主體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農業部令第63號),賦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能,由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具體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漁政監督機構和植物檢疫執法機構,各自在授權范圍內履行相應的執法職能,不列入農業綜合執法范圍,可以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導下與農業綜合執法機構進行統一調度、管理,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分別實施行政處罰。
(二)堅持積極探索和創新的原則。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增強創新意識,針對農業行政執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全面加強農業綜合執法的新辦法、新舉措。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深化農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農業綜合執法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農業行政執法隊伍。
(三)堅持因地制宜和注重效果的原則。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試行不同的農業綜合執法重心下移模式。要堅持執法與服務相結合,把服務“三農”的優劣作為衡量試點工作成敗的重要因素之一,切實維護好、發展好、保護好農民的利益,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堅持試點工作與日常執法工作相結合的原則。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綜合執法重心下移試點,是農業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與創新,各方關系調整和理順需要一個過程,試點單位要做好農業執法有關銜接工作,保持農業執法工作秩序的穩定。
四、主要任務
(一)隊伍建設。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鄉鎮農業綜合服務站現有工作人員中選用2人,駐點鄉鎮,負責協助縣(市、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辦公室)做好本轄區農業綜合執法工作。
(二)職能職責。
1.綜合執法范圍。試點階段農業綜合執法重心下移執法范圍主要為農作物種子、農藥、肥料等農業生產資料執法監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等執法監管納入綜合執法范圍。
2.主要職責。以當地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定管理(執法)職能為限,在當地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組織領導下,駐鄉鎮農業綜合執法人員主要職責為:承擔農業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工作;承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布置的行政管理、執法檢查及案件辦理等工作;協助受理假劣農資投訴、舉報和農資質量糾紛調解工作;完成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運行機制。駐鄉鎮農業綜合執法人員在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部署下,以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開展執法工作。駐鄉鎮農業綜合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縣(市、區)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報告,經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在縣(市、區)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的指導和安排下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或協助調查;《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案件處理意見書》經縣(市、區)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簽署意見后,由縣(市、區)農業綜合執法機構依據《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農業部令第63號)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由縣(市、區)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安排駐鄉鎮農業綜合執法人員或其他執法人員送達;行政處罰案卷統一由縣(市、區)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歸檔。
(四)管理體制。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政治合格、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廉潔高效”的農業執法隊伍建設總體要求,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1.人員選用。嚴格駐鄉鎮執法人員錄用制度,采取考試、考核、選調等辦法擇優選用執法人員。擬選用的人員不得從事農資生產經營等生產經營活動,須符合農業部或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申領行政執法證的條件。
2.人員上崗。所有選用人員都要通過統一的考試并取得農業部或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后,持證上崗執法。
3.人員培訓。加強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作風紀律和法律、業務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法律、業務素質。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創造條件,每年將農業綜合執法人員集中輪訓一遍。
4.人員考評。抓好行政執法和效能建設考評工作,通過績效評估、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等,加強對派駐鄉鎮農業綜合執法人員的考評,對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稱職或違反農業部“六條禁令”的執法人員要取消其執法資格。
(五)保障體系。
1.經費保障。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農業綜合執法工作要高度重視,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規定,將農業投入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足額到位,確保農業投入品、農產品質量抽檢和執法監管等工作的順利開展。
2.設施設備。各地要創造條件為駐鄉鎮農業綜合執法人員統一配備檢測儀器、照(攝)相機、電腦、打印機等檢測和執法取證裝備、辦公設備;結合鄉鎮農業綜合服務站、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建設,逐步配齊必要的交通工具,不斷改善執法條件,提高執法裝備水平。
3.信息化建設。加強農業執法信息化建設,開通“12316”農業公益熱線,建立上下相通、左右相連的農業執法信息統計、公告、查詢、等網絡系統,及時報送執法工作動態、質量監測等相關信息,實現執法信息共享和交流。
(六)制度建設。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健全規范農業執法活動的一系列制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確保農業執法尤其是派駐鄉鎮農業綜合執法人員正確行使權力,公正執法,文明執法,陽光執法,依法履行職責。
五、工作要求
開展基層農業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是農業行政執法的一次創新,政策性強,各地要認真組織,統籌安排,周密部署,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一)要加強領導。試點工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縣(市、區)農業、法制、財政等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縣(市、區)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有效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問題,加快推進基層農業綜合執法試點進程,抓好試點各項工作,確保試點取得實效。為保障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縣(市、區)政府要足額解決用于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申領執法證件考試和試點工作的經費。
(二)要精心實施。試點工作分三個階段開展:第一階段,年月—月,縣(市、區)政府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精心研究,制定實施方案,縣(市、區)政府批準實施。第二階段,年月—年月,選錄人員,對人員進行全面培訓,按農業部或省政府規定申領執法證件;建立健全派駐執法各項規章制度,明確駐鄉鎮的農業綜合執法人員職責及人員管理、執法規范、執法監督事宜;組織開展農業綜合執法工作。第三階段,年月—月,試點總結、審查、驗收。
(三)加強協作。在縣(市、區)政府的領導下,農業部門要加強與編制、法制、財政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服務,使試點工作能夠平穩、有序地推進。農業部門要抓好組織實施,落實好試點工作的各項任務。法制部門要加強對農業綜合執法重心下移試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確保試點規范化進行。財政部門要保證試點工作經費,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四)加強督導。市農業、法制等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督導,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上報試點工作開展情況。要認真總結試點工作的做法,及時推廣典型經驗,不斷探索加強農業綜合執法體制機制的新思路、新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