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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災害防治決定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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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災害防治決定的意見

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在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各地、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受極端天氣、地震和工程建設等因素影響,地質災害呈現多發態勢,給各族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地質災害防治任務艱巨。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全面貫徹落實《決定》精神,認真履行地質災害防治責任,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及時消除地質災害威脅,最大限度地保護各族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推進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提供堅實基礎。

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工作座談會和自治區第八次黨代會精神,將“以人為本”的理念貫穿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各個環節,以保護各族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質災害調查評價體系、監測預警體系、綜合防治體系、應急體系為核心,強化全社會地質災害防范意識和能力,統籌兼顧,科學規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全面提升我區地質災害防治水平。

(二)基本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建立健全自治區、地州市、縣(市)三級地質災害防治體系,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地質災害防治主體責任,做到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全社會共同參與;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科學運用監測預警、搬遷避讓和工程治理等多種手段,有效規避地質災害風險;堅持專群結合、群測群防,充分發揮專業監測機構作用,緊緊依靠廣大基層群眾全面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堅持誰引發、誰治理,對工程建設引發的地質災害隱患明確防災責任單位,切實落實防范治理責任;堅持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在重點加強地質災害多發鄉(鎮)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同時,協調推進山洪等其他災害防治和生態環境治理。

(三)工作目標。到年,在已完成谷地8縣1市地質災害詳細調查工作的基礎上,完成市及市、縣、縣、縣、市、市、縣、縣、自治縣、自治縣、縣、縣、縣、市、縣、縣、縣、縣、縣、縣、縣、縣、縣、縣、自治縣、市、縣、縣、縣的地質災害詳細調查和30處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治理及20處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學校、居民點搬遷避讓工作;對其他隱患點,積極開展專群結合的監測預警,使災情、險情得到及時監控和有效處置;完成40個以“有組織、有經費、有規劃、有預案、有制度、有宣傳、有預報、有監測、有手段、有警示”為內容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完善自治區、地州市、縣(市)三級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群測群防和應急體系;建立地質災害防治長效投入機制。到年,全面建成地質災害調查評價體系、監測預警體系、防治體系和應急體系,基本消除中型以上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威脅,使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明顯減少。

三、加快推進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工作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縣(市)人民政府在做好地質災害調查工作的基礎上,組織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要明確地質災害防治目標任務和調查評價、監測、預警預報、搬遷避讓、重點治理等工程實施計劃及防治措施等,將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防治和應急體系建設納入規劃,與當地安居富民、定居興牧、中小河流治理、其他災害防治、生態環境治理等工作相銜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各地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四、全面開展地質災害隱患調查和動態巡查

(一)大力推進調查評價。“十二五”期間,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開展以縣(市)為單元的全區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對市及29個地質災害易發縣(市)進行地質災害詳細調查,查清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要隱患點的基本情況,重點提高伊犁谷地、天山北坡經濟帶等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工作程度,加大對人口密集區、重要基礎設施周邊地質災害危險性的評價力度,提出具體的地質災害防治對策和建議。調查評價結果要及時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基礎依據。

(二)強化重點勘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對可能威脅城鎮、學校、醫院、集市和村莊、部隊營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及飲用水水源地,隱蔽性強、地質條件復雜的重大隱患點開展詳細勘查,查明災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發展變化規律,逐點制定監測防治措施,并督促落實。

(三)開展動態巡查。地質災害易發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隱患巡查、排查制度,組織開展經常性巡回檢查,堅持汛前排查、汛中檢查和汛后核查,重點加強對可能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城鎮、學校、醫院、集市、村莊(零散居民點)等人口密集區域和交通干線、重要工程建設活動區以及臨時作業場地的全面排查,逐個落實防災措施,及時消除災害隱患,并將排查結果及防災責任單位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加強對縣(市)人民政府隱患排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對基層難以確定的隱患,要及時組織專業部門進行現場核查確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水利廳等有關部門提供指導和幫助。

五、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

(一)加強群測群防體系建設,提高群測群防水平。地質災害易發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眾為主體的群測群防隊伍,強化群測群防工作措施,完善群測群防體系,及時更新包括地質災害隱患點、監測責任人、監測人員等內容的群測群防信息。對群測群防監測人員給予適當經費補貼,并配備簡便實用的監測預警設備,解決群測群防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對群測群防人員的防災知識技能培訓,不斷增強其識災報災、監測預警和臨災避險應急能力。地質災害易發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水利廳、民政廳、教育廳、氣象局等部門要加強指導,共同推進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規范化、標準化。

(二)完善監測預報網絡。各地要加快構建和完善國土資源、氣象、水利、地震等部門聯合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平臺,建立預報會商和預警聯動機制。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監測和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工作,監測預報范圍逐步覆蓋到地質災害易發鄉(鎮)和重要隱患點。對城鎮、鄉村、學校、醫院、旅游景區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人口密集區上游易發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地帶,要加密部署氣象、水文、地質災害等專業監測設備,在地質災害高危險區設置專業自動監測站,加強監測預報,確保及時發現險情、及時發出預警。

(三)加強預警信息手段建設。要加快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建立應急廣播體系,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電話、宣傳車和電子顯示屏等各種媒體和手段,及時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并發送到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要隱患點的相關單位、責任人、監測人。重點加強農村山區等偏遠地區緊急預警信息手段建設,并因地制宜地利用實時監測報警儀、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逐戶通知等方式,將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傳遞給受威脅群眾。

六、有效規避災害風險

(一)嚴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要按照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工程建設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防人為活動誘發地質災害。逐步推進農村山區新建住宅選址地質災害危險性簡易評估工作,不得在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高危地段、沖溝口、高陡邊坡切坡建房。加大城市及周邊礦山采空區地面塌陷預防和治理力度。強化資源開發中的生態保護與監管,開展易災地區生態環境監測評估。各地、各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要加強對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合理確定項目選址、布局,切實避開危險區域。

(二)快速有序組織臨災避險。對出現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向社會公告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要組織制定防災避險方案,明確防災責任人、預警信號、疏散路線及臨時安置場所等。遇強降雨等惡劣天氣和地震災害發生時,要組織力量嚴密監測地質災害隱患發展變化,緊急情況下,當地人民政府及基層群測群防組織要迅速啟動防災避險方案,及時有序組織群眾安全轉移,并在原址設立警示標志,避免人員進入造成傷亡。在安排臨時轉移群眾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對災害隱患開展評估,落實監測預警等防范措施。

(三)加快實施搬遷避讓工程。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與安居富民、定居興牧、扶貧開發、生態移民、新農村建設、小城鎮建設、城區改造、土地整治、災后重建等有機結合起來,統籌安排資金,有計劃、有步驟地加快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群眾搬遷避讓,優先搬遷危害程度高、治理難度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周邊學校、醫院及居民點群眾。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優先安排搬遷避讓工程用地。要加強對搬遷安置點的選址評估,確保新址不受地質災害威脅,并為搬遷群眾提供長遠生產、生活條件。

七、采取綜合防治措施

(一)科學實施工程治理。對一時難以實施搬遷避讓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尤其是城鎮、鄉村、學校、醫院、旅游景區等周邊的隱患點,各地要有計劃、分步驟地開展工程治理,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隊伍的作用,科學設計,精心施工,保證工程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各級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工程治理項目的支持和指導監督。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30處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治理工程。

(二)加強重要設施周邊地質災害防治。對交通干線、水利樞紐、輸供電輸油(氣)設施等重要設施及軍事設施周邊重大地質災害隱患,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及時采取防治措施,確保安全。經評估論證需采取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主體工程建設的同時,實施地質災害防護工程。各施工企業要加強對工地周邊地質災害隱患的監測預警,制定防災預案,切實保證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員的安全。

(三)積極開展綜合治理。各地要組織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安全監管、林業、氣象、鐵路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統籌各方資源,抓好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水土保持、山洪災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內陸河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尾礦庫隱患治理、易災地區生態環境治理等各項工作,切實提高地質災害綜合治理水平。要編制實施相關規劃,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適當提高山區城鎮、鄉村的地質災害設防標準。

八、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應急能力建設

(一)加強地質災害應急機構建設。各地要結合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際,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加快組建專群結合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車載監測系統、調查車輛和監測儀器等必要的交通、通信和專業設備,形成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要積極推進地質災害易發地區地質環境監測站建設。各級地質環境監測站承擔汛期地質災害巡查、排查,為基層地質災害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提供技術咨詢與服務。建立和完善自治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平臺,與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平臺互聯互通,加強自治區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和應急中心建設,全面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二)強化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各地要進一步完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指揮組織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強化應急措施,制定嚴密、科學的應急工作流程。要建設完善應急避難場所,加強必要的生活物資和醫療用品儲備,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有關各方協調聯動和應急處置能力。地質災害多發區縣(市)、鄉(鎮)要細化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防災預案。自治區選擇10個地質災害易發多發縣(市)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三)強化基層地質災害防范。地質災害易發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基層群眾熟悉情況的優勢,大力推進鄉(鎮)、村地質災害監測、巡查、預警、轉移避險等應急能力建設。積極推動地質災害易發區鄉(鎮)國土資源所的地質災害防治評估、巡查、預案、宣傳和人員“五到位”建設。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要加強對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巡回檢查,對威脅學校、醫院、村莊、集市、企事業單位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的重大隱患點,要安排專人盯守巡查,并在每年汛期前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避險演練。

(四)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搶險救援。一旦發生突發地質災害或出現險情,各地要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切實做好搶險救援工作,加強綜合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快速高效做好人員搜救、災情調查、險情分析、次生災害防范和災情信息上報等應急處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生活、醫療和心理救助,全力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九、健全保障機制

(一)加大資金投入和管理力度。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決定》的要求,將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動態巡查、監測預警、搬遷避讓、工程治理、應急處置、群測群防體系建設、科普宣教和培訓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經費和群測群防人員補助資金納入財政保障范圍,并逐年增加財政投入。同時,要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專款專用。各地要探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要積極爭取國家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項目。

(二)加強地質災害防治隊伍建設。地質災害易發區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與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相適應的專業監測、應急管理和技術保障隊伍,加大資源整合和經費保障力度,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力度,對長期在基層一線從事地質災害調查、監測等防治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務、職稱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三)積極推進科技創新。自治區相關科技計劃(基金、專項)等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防治領域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組織開展對典型地質災害成災機理、災害風險分析、災害監測與治理技術和氣象、地震與地質災害關系等方面的研究。要積極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衛星通信、遙感遙測等先進技術手段,提升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的精度和效率。

(四)深入開展科普宣傳和培訓教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深入開展地質災害識災防災、災情報告、避險自救等知識的科普宣傳活動,增強全社會預防地質災害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地質災害易發區要定期組織機關干部、基層組織負責人和骨干群眾參加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加強對中小學學生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教育,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區地質災害情況,切實增強災害防治及搶險救援指揮能力。

十、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要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總責,及時研究解決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建立完善逐級負責制,確保防治責任和措施層層落到實處。地質災害易發區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把地質災害防治作為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及主管部門負責同志任職等談話的重要內容,督促檢查防災責任落實情況。對在地質災害防治中玩忽職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行政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加強溝通協調,齊抓共管。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與駐疆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的溝通聯絡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和搶險救災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環保部門要強化資源開發中的生態保護與監管,適時開展易災地區生態環境監測評估;住房城鄉建設、規劃部門要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城鎮、村莊規劃的審查和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交通運輸、鐵路部門要加強公路、鐵路等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嚴格落實地質災害防治“三同時”制度;水利部門要加強水利設施地質災害排查、監測和防治工作;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尾礦庫(壩)安全的監督和檢查;教育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學生的防災避險知識教育;氣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其他相關部門也要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三)構建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格局。各地要廣泛發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緊緊依靠駐疆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公安消防隊伍等搶險救援骨干力量,切實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動員群眾、宣傳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共同關心、支持地質災害防治事業,努力形成“分工明確、各負其責、聯防聯動、協同防災”的地質災害防治新機制,構建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新格局。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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