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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五大連池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為切實加強對行政權力的有效監督,進一步提高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和規范行政水平,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工作規劃》的有關要求,以“管錢、管項目、管人”等容易滋生腐敗的領域為重點部位,以非稅收入、財政支出、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采購、人事管理等方面決策和執行為關鍵環節,以構建行政權力“陽光操作”機制為目標,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推進我市經濟社會更大、更好、更快發展的目標,完善和改進決策、執行、監督手段,從源頭上治理不正之風和預防腐敗。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實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行政權力;堅持公開透明,實行行政決策科學有序運行;堅持全程監督,對權力運行進行多角度監控。
(三)目標任務。以錢、項目、人為工作重點,以規范決策和執行程序為手段,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公開透明、監督有力的行政權力“陽光操作”機制。
二、“陽光操作”的內容要求
(一)關于非稅收入管理的“陽光操作”
1.內容。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
2.要求。一是各執收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依照規定及時足額征繳或收繳各類非稅收入,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坐支應當上繳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違反規定自立非稅收入項目和擅自改變非稅收入收繳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時限。二是將非稅收入全部納入同級財政統籌安排,實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三是加強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各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出售、出讓、出租、轉讓要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對于城市基礎設施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的使用,要通過社會招標和公開拍賣的方式確定,避免暗箱操作。四是執收部門和單位對本部門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依據、項目、標準、范圍、時限要在醒目位置公示,增強工作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五是規范政府非稅收入減、免、緩審批程序,根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確需給予減免或緩征的,應由申報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意見,財政部門審核,報主管副市長把關,由市長、常務副市長主持會議議定,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免或緩征。
(二)關于財政支出的“陽光操作”
1.內容。包括財政支出預算編制、財政支出預算執行、財政支出預算追加和調整、大額度財政支出批準的程序等。
2.要求。一是切實加強財政預算編制管理。進一步加強部門預算編報規程管理,規范部門預算編制程序。二是嚴格執行人大批準的財政支出預算,硬化預算約束,嚴格預算調整,減少預算執行中的調整事項。每年政府要將財政支出情況向同級人大報告。三是財政支出預算執行中,非遇政策性調整開支標準或其他重大特殊情況,原則上一律不予追加預算內經費。四是嚴格控制管理因公出國(境)、會議、公務接待、配備和更換公務用車、差旅費等經費支出,大力壓縮水、電、油、通信等方面費用。五是根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確需進行財政支出預算變更或大額財政支出的,應由主管部門拿出意見,報主管副市長把關,由市長、常務副市長主持會議議定。
(三)關于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的“陽光操作”
1.內容。建設工程招投標。
2.要求。一是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必須招標,其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以及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必須通過有形建筑市場,依法公開招標。二是根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確需采用其它交易方式的,應嚴格履行相關程序。由主管部門拿出意見,報主管副市長把關,由市長、常務副市長主持會議,根據多數人的意見議定。
(四)關于政府采購的“陽光操作”
1.內容。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等。
2.要求。一是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租賃、委托達到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和資金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行為必須履行政府集中采購程序。二是堅持公開招標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嚴禁將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以及擅自自行采購后補辦采購手續等行為。三是嚴禁擅自變更合同條款或擴大采購規模。四是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申報審核制度、供應商信息庫和評審專家數據庫制度,采購信息制度,提高政府采購活動的透明度。五是根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確需對大額度政府采購項目計劃編制、合同條款、項目內容、項目預算和招標方式等進行變更的,應由主管部門拿出意見,報主管副市長把關,由市長、常務副市長主持會議議定。
(五)關于人事管理的“陽光操作”
1.內容。包括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調入、軍轉干部安置、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干部職工病退、增設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等。
2.要求。一是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軍轉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二是對職稱、工資、福利、考試、考錄、調配等熱點工作的職責、權力進行細化、責任到人,層層建立責任制,并建立嚴密的相互制約機制。三是完善公務員實績考核評價標準,建立服務對象投訴評議公務員的監督機制。依法開展人事爭議仲裁和人事行政復議工作。四是嚴肅編制紀律,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關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工作,堅持公開考錄制度。五是重要人事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副市長把關,由市長、常務副市長主持會議議定。
(六)關于其他行政權力的“陽光操作”
1.內容。其他未包括在上述重點領域的行政許可、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登記)、行政征收、行政裁決等行政權力。
2.要求。一是各行政權力執行部門要完善工作程序,建立權力內控機制。二是要嚴格依法行政。三是重要事項應當向市政府報批,由市政府進行決策。
三、監督和保障措施
(一)擴大政務公開范圍
一是貫徹政務公開制度。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各類行政權力運行情況,除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外,都應向社會或者一定范圍的服務對象公開。二是推行電子政務。以實施電子政務為政務公開的突破口,為群眾獲取政府行政信息提供快捷通道。推行網上“陽光操作體系”,設立網上信箱、政策建議、公眾論壇、公眾留言及服務熱線等窗口和欄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府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政府部門的依法行政水平。
(二)健全行政管理制約制度
一是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認定制度。進一步依法確認行政執法主體,加大行政權力梳理工作的力度,明確和界定行政權力及其行使范圍、方式和程序。將行政權力按行政行為的性質進行分類,逐一建立政府及部門的“權力清單”,實現行政權力運行的法定化、透明化。二是建立行政決策執行機制。完善行政機關內部行政決策執行機制,細化工作權限和責任,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聽證等工作制度。
(三)加強行政權力監督
一是完善監督制度。將行政監察、法制監督、審計監督、職能部門內部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有機結合,建立和完善各級行政投訴平臺,擴大社會公眾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情況的監督。監察、法制、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配合,形成監督網絡,建立行政權力監督協作制度。
二是強化監督措施。在事前監督方面,重點是加強對各部門行政權力運行制度制訂過程的監督,減少制度設計上存在的漏洞;在事中監督方面,重點是對各部門制度執行的監督。強化監督檢查,通過獨立監督和聯合檢查等監督方式,及時糾正監督對象在行政決策、行政執行等方面的偏差;在事后監督方面,重點是加強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違反行政權力運行制度行為的查處,維護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嚴肅性,增強政府的執行力。
對違規行使權力的部門和領導,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市行政問責暫行辦法》等法規及制度規定,嚴肅進行責任追究。對利用行政權力謀取利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