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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大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力度,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政策體系,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對《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試行)》和《〈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試行)〉補充意見的通知》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和完善,并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救助年度內首次住院起付線
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在醫療救助定點醫院住院治療,首次住院起付線給予救助。救助起付線額度為《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文件規定的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起付線標準(農村低保對象按照新農合規定執行),所需資金從醫療救助基金中解決。
二、調整醫療救助住院救助標準
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在區級、市級(含市級專科醫院)、省級(含省級以上)定點醫院住院,對應救助個人自理費用的60%、50%、45%,每人每年住院救助封頂線提高到10000元。對于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的腎透析治療、器官移植后抗排異治療的三種重大疾病(以下簡稱“三種大病”)救助對象,每人每年醫療救助封頂線提高到20000元。采取門診治療方式的對象救助醫療費用按次計算,每次救助自理費用的80%。具體計算公式為:住院醫療救助資金=(第一次住院起付線+除去第一次住院起付線以外的自理費用×對應救助比例)+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自理費用(含起付線)×對應救助比例。
三、調整二次醫療救助規定
二次醫療救助,是指年末醫療救助基金累計結余超過當年籌資金額的15%以上時,開展的醫療救助項目。二次醫療救助對象包括城鄉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和重點優撫對象,規定的對象年內住院或門診大病治療個人自理費用支出累計超過10000元以上,救助個人自理費用超出部分的30%,每人每年救助封頂線為4000元。
四、增加日常救助病種,提高日常救助標準
按照《關于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和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的診斷標準診斷日常救助慢性疾病。日常救助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最初診斷,需經醫藥學院附屬醫院醫療救助專家組出據診斷意見,經市民政局審批。已審批的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救助對象實行定期復查制,由市民政局組織實施。對已經治愈的患者,終止享受日常救助待遇。日常救助標準每年每人救助由300元提高到500元。日常救助慢性病病種共15種:1.肺心病(出現右心衰者);2.肺結核;3.高血壓Ⅱ級以上(含Ⅱ級);4.冠心病;5.風濕性心臟病;6.腦血管疾病(出血性、缺血性伴偏癱);7.慢性病毒性肝炎;8.肝硬化;9.慢性腎小球腎炎;10.慢性腎衰竭(腎衰竭期);11.糖尿病;12.類風濕性關節炎;13.精神病(分裂癥、強迫癥及情感性精神病原發性);14.惡性腫瘤(提高免疫力治療及相應檢查);15.帕金森氏綜合癥。
(五)切實解決受災群眾基本醫療問題。今年,因洪災造成家庭生活困難,患病無力醫治且未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受災群眾,比照城鄉低保對象給予參保、參合,并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