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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動物防疫工作,保障畜牧業穩步發展,保護公眾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按照國務院《關于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15號)和中央編辦《關于在鄉鎮機構改革試點中確保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的通知》(中編辦發32號)的要求和河北省農業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健全村級動物防疫協助員隊伍的意見》以及張家口市畜牧水產局《關于建立健全村級動物防疫協助員隊伍的意見》精神,現就我縣建立健全村級動物防疫協助員隊伍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防疫有人管、上崗有標準、誤工有補助”的原則,切實加強村級動物防疫協助員隊伍建設工作。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從本鄉鎮動物防疫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做好村級動物防疫協助員的選聘工作,原則上每個村配備1-2人,并建立健全村級協助員管理制度。
三、村級動物防疫協助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熱愛動物防疫工作;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基本熟悉動物免疫、檢疫、疫病普查、疫情報告、動物常見病診療、消毒等獸醫常用知識和操作技能;
(四)基本了解動物防疫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能勝任動物防疫協助員的各項工作;
四、村級動物防疫協助員在基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強制免疫、疫情普查報告,并協助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做好有關動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五、各鄉鎮可根據當地動物養殖和動物防疫工作量,參照當地自然條件、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合理確定村級動物防疫協助員的補助標準,將補助金額納入財政預算,并及時發放。
六、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也要配備動物防疫協助員,其聘用、報酬及管理由場方負責。同時接受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
七、縣、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加強對村級動物防疫協助員的培訓考核,通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八、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村級動物防疫協助員隊伍建設的領導,明確責任,制定方案,抓好落實,確保在年10月底前完成村級動物防疫協助員隊伍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