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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符合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減輕增值稅退稅期間的資金占用負擔,加快企業資金周轉,金融機構要給予融資支持;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按可退增值稅部分所繳納的附加稅費,財政按現行體制留縣部分給予全額補貼,作為融資資金的利息補償。
二、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號)和《*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操作辦法》(財駐浙監〔20*〕32號)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優化服務,及時做好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增值稅退稅初審工作,積極為符合退稅條件的企業盡快取得增值稅退稅創造條件。
三、對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按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退稅后的已繳增值稅額,財政按現行體制留縣部分的50%給予補助,用于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技術改造及擴大生產經營。
四、地稅部門要根據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按照有關規定報批減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經營業務收入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五、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在辦理增值稅退稅、財政補貼和財政補助申請時,應向財政部門一并提交經國稅部門核對后的再生資源進銷價格清單。
國稅部門要按規定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增值稅稅負率、再生資源的進銷價格實行有效監控,保證增值稅鏈條機制的正常運行,監控發現異常的情況信息,應及時告知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和規范增值稅退稅資格認定、增值稅退稅初審和財政補貼、財政補助的兌現等工作。對國稅部門提供的監控信息要進行核實,對經查實違反相關規定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依據財稅〔20*〕157號文件進行處理,同時取消其申請享受本意見規定財政補貼、財政補助的資格,并追繳企業已獲取的財政補貼和財政補助。
六、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建立信息采集傳遞機制,確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相關信息資料傳遞暢通,形成部門通力合作的工作局面,共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的稅收管理和扶持發展工作。
七、鼓勵規模較大的再生資源利用企業單獨設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設立過程中經貿、工商、國稅、地稅、公安、環保、質監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強化服務。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要堅定信心,依法經營,誠信納稅,用足用活財政稅收政策,加快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為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八、本意見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九、本意見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