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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中小學學籍管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深入推進素質教育實施,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標準》、《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范》、《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積極構建和諧校園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學習,進一步提高對學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學籍管理是學校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政策性強、操作要求高,對于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提升學校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我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實現了微機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日趨規范,有力地保障了基礎教育的健康發展。但部分學校在學籍管理上也存在一些問題,如義務教育學生隨意轉學、無手續就學,普通高中學校隨意勸退、開除學生等現象。這些問題應引起各中小學校的高度重視。規范辦學行為,加強中小學招生和學籍管理,促進學校管理的人本化管理,是新形勢下依法行政、依法辦學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和諧校園、和諧教育,實現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各學校要進一步加強對規范學籍管理重要性的認識,領導干部要認真學習省市有關學籍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樹立規范管理、依法治校的意識,切實把思想統一到國家、省、市及我市關于學籍管理的有關文件精神上來,把行動落實到嚴格執行各項規定上來。
二、嚴格紀律,切實執行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
(一)招生與入學。
1、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實行六、三學制。小學入學年齡為6周歲。凡至當年9月1日以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均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2、小學、初中新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鄉鎮(街道)適齡兒童、少年按照我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原則上在戶口所在地免試就近入學。市直學校按照市區招生政策,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
3、各鄉鎮(街道)公辦小學要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至遲在新學期開學前15天向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的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發放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并積極做好入學的宣傳、發動和組織工作。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市區公辦小學新生入學,由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招生政策,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
4、農村公辦初中新生入學,由鄉鎮(街道)中心校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于每年7月,按照劃片范圍,將全鄉鎮(街道)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分配給本鄉鎮(街道)各初中學校。初中學校根據學生名冊在7月底前向所有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在城市,由各初中學校在每年7月底前,與本轄區范圍內的各小學聯系,根據住房分布情況和各小學提供的小學生畢業生名冊組織新生報名,并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5、民辦學校招收小學、初中新生,納入當地就近入學招生計劃的,按照上述辦法與公辦學校統一進行;未納入就近入學招生計劃的,由學校按教育局審批同意的招生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地域范圍招生,新生名單報駐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后向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民辦學校招收新生的時間,小學在每年6月;初中在生源小學畢業考試結束之后、7月5日之前。中途招收學生按轉學處理。
6、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確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經鄉鎮(街道、開發區)人民政府批準,報市教育局備案(市直學校服務范圍內的經市直學校報教育局批準)。
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由學校報請鄉鎮(街道、開發區)人民政府(市直學校報請教育局)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學。
普通高中新生如在規定報到時間結束兩周后仍未到校辦理手續且未向學校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7、嚴格控制班額,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后,小學每班班額不超過45人,初中、高中每班班額不超過50人。各中小學不得招收符合其他學校招收條件的學生入學。
8、各單位要加強對適齡殘疾兒童的入學管理,對盲聾兒童,采取措施組織到特教學校入學學習。弱智兒童實行隨班就讀的方式安排入學,可以根據其學習能力安排在相應年級學習相應科目或其他學習內容。
9、外國學生及臺胞子女來我市就讀實行“歡迎就讀、一視同仁、就近入學、適當照顧”的政策。
(二)學籍注冊。
1、中小學新生入學后,按省學籍管理系統,據實為新生注冊學籍,建立學籍電子和紙質檔案。小學生學籍紙質檔案包括:《諸城市小學生簡明登記表》、《諸城市小學學生學籍卡》、《市學生健康檢查表》、《小學生素質評價手冊》、《義務教育段學生學籍變更情況統計表》;初中學生學籍紙質檔案包括:《諸城市初中學生簡明登記表》、《諸城市初中學生學籍卡》、《市學生健康檢查表》、《省初中學生登記表》、《初中學生素質評價手冊》、《義務教育段學生學籍變更情況統計表》。
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紙質檔案包括:《諸城市普通高中學生簡明登記表》、《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卡片》、《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
學籍管理員要將中小學學籍卡片按規定時間帶到市教育局驗印,同時報送《中小學生簡明登記表》。
2、中小學學籍實行微機化管理。電子檔案的內容要與紙質檔案保持一致。
3、各學校要嚴把建檔關,不得為新生注冊雙重學籍,不得注冊空學籍。
4、新生入學后,學校必須認真審核新生戶口簿,按戶口簿姓名為新生注冊學籍。學籍注冊后,學籍姓名不得更改。有特殊原因確需更改的,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姓名更改后,由學校負責寫出申請報告、攜戶籍證明、學籍卡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更改學籍檔案。
5、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三)轉學與借讀。
1、各學校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學籍管理的有關制度,明確學籍變更審批制度。
2、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借讀)。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等因素確需轉學(借讀)的,由學生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并報教育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準予轉學(借讀)。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3、義務教育段學生在本鄉鎮范圍內不準轉學,普通高中學生在本市內不準轉學。
4、義務教育學校辦理縣(市)內學生轉學,應材料齊全,手續完備,必須由原學校同意并出具轉學聯系信,經接收學校同意,并報教育局審批后,方可到新學校就讀。轉學需提供戶口簿、房產證、轉學證明、學籍登記表、素質評價手冊等。不符合轉學、借讀條件的,學生原就讀學校不得開出轉學(借讀)證明,各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借讀)手續的學生就讀,也不得拒收正常轉入的學生。
因戶口遷移、學生父母外出務工等原因,我市學生需向市外轉學的,需由監護人持原學校開具的《轉學聯系信》、戶籍遷移證明或外出務工相關材料,到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轉學聯系信》必須由轉入學校及其所在的縣市區級教育主管部門加蓋學籍管理公章后方能生效;再由轉出學校出具《轉學證明》,并附《轉學聯系信》、戶籍遷移證明的復印件,到市教育局為其辦理轉出手續。
對因戶口遷移轉入的學生,由轉入學校持學生的戶口遷移證明、《同意轉入證明信存根》、轉出學校及其縣市區級教育主管部門開具的《轉學證明》,經市教育局審查批準,辦理轉入手續后方可接收。
對因招聘人才或招商引資轉入的學生,由轉入學校持《同意轉入證明信存根》、招聘人才的企業或市招商局出具的證明、轉出學校及其縣市區級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經市教育局審查批準,為其辦理轉入手續后可以接收。
對符合我市規定的“有相對固定的住所,租賃住房期限達1年以上;有相對穩定的工作和收入,與就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達1年以上;有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戶口證”三個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由教育局統籌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免除學雜費,不收借讀費,享受居民子女入學同等待遇。
其他跨省、市、縣市區流動人口的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需要按省市有關要求繳納借讀費。
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我市建立學籍并受完義務教育的,發給相應的義務教育證書。在我市建立學籍并接受完義務教育的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可以在我市參加中考,錄取條件、收費項目和標準與我市常住戶口學生一視同仁。
原籍屬我市的外出務工就業子女返回就學時,學校要督促其及時辦理入學手續。
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到民辦學校就讀,按民辦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5、普通高中學生在市內跨縣(市、區)轉學,須經轉出學校、縣(市)教育局同意、市學籍主管部門確認、轉入學校同意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等材料,到市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本省內跨市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及縣級教育部門同意,并由轉出方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到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由外省(市、區)轉入我市,須經接收學校及教育局同意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或《成長記錄》檔案、轉出?。ㄊ?、區)相應考試管理機構提供的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成績證明、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經我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確認后,由市級學籍和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及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由我市轉出到外?。ㄊ?、區),須經轉出、接收學校同意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經縣、市、省學籍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6、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原就讀學校同意其借讀的證明等相關材料,經接收學校、教育局同意后,辦理借讀手續。
學生需在本鄉鎮(街道、開發區)以內其它學校借讀的,由借讀學校向原學校出具借讀證明后,原學??稍试S學生到它校借讀。借讀證明必須加蓋接收學校校長章和學籍管理員章,否則無效。
學生借讀,由原學校保留學籍,由借讀學校負責做好借讀生借讀期間的綜合素質評價(包括學科學習目標和基礎性發展目標評價及成長檔案記錄),并適時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
7、對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干部及投資達到一定數額的外商子女,在轉學、借讀等方面優先安排。
8、中小學畢業學年的第二學期、學生受處分及休學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和借讀。
(四)休學、復學與退學。
1、學生因傷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長期治療或誤課,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可辦理休學。
因病休學的中小學生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治療期間的醫藥單據,學校出具《休復學審批表》報市教育局審查批準后,可準予休學。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并在傳染期的,學校應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令其休學?;加锌h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其他疾病的學生,學??闪钇湫輰W。
對于中小學生需辦理休學的,必須在確定休學的一個月內辦理有關手續。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續辦休學手續。中學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予休學。
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由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原休復學審批表及有關證明,學校核實后,到市教育局審批。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
學校要嚴格休學、復學手續,嚴禁利用假休學為學生辦理留級或復讀。
2、初中、小學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確已喪失在校學習能力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經教育局批準,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
凡未經批準中途退學的,要對其家長進行批評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強制復學。
3、高中學生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學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答復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學校報教育局批準后,按自動退學處理。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
4、高中學生擅自離校,學校應通過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將督促學生返校的相關材料副本存檔。學生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學校報教育局批準后,可作自動退學處理,并報教育局備案。
5、學生死亡,學校應及時報告教育局注銷學籍。
(五)升級、跳級與留級。
中小學每一學段內升級采取直升式,不允許跳級或留級。
(六)畢業、結業與肄業。
1、完成小學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直接升入其服務范圍的初中學校就讀。
2、凡完成規定年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九年義務教育證書。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獲得畢業要求學分、學業水平考試合格、基礎素養評價合格、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合格的,準予畢業,按程序發給高中畢業證書。
3、義務教育證書和高中畢業證書,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加蓋鋼印,由學校發放。證書規格由省教育廳統一制定。
4、修業期滿但未達到高中畢業標準的離校學生,如學生需要,經上級審核,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兩年內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畢業證書當年學生畢業時間填寫。
5、學生修業小學二年、初中一年以上,因喪失在校學習能力中途退學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高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學的,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達不到50分者,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6、畢業證已經發出,出現丟失、損壞現象的,不進行補發,可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
(七)學生處分。
1、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高中學生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校批準;給予高中學生勸退、開除學籍處分,學校應報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批準后實施,并到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備案。給予學生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學校要建立處分學生的相關聽證、申訴等工作制度,處分學生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2、對受處分學生,學校要積極進行幫助和教育。經學校幫助教育后,學生對錯誤有深刻認識,進步顯著的,經學生評議,學校批準,可撤銷處分。已撤銷的處分,不記入檔案。
3、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后,年齡在16周歲以下,且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經勞教、少管部門出示證明,學生應申請復學,原學校必須予以接收。
4、學生受到獎勵或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八)學籍信息管理與規范。
1、學生學籍電子檔案學校代碼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增減學校代碼的,需報縣、市、省教育部門備案。
2、各單位要根據各自實際建立切實可行的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工作制度、檢查制度和監督制度,使學籍管理有章可循,保障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學籍檔案由學籍管理員專人負責保管。學籍管理員要妥善保管學生的學籍檔案,不得遺失。學籍檔案要設專櫥存放,有條件的學校應設置學生檔案室。學生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
3、新生注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信息,須于新學期開學一個月內,集中上報教育局審核備案。
(九)檢查制度
1、各單位要在每年寒假和暑假后開學初對學籍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并形成制度。自查內容包括:檔案管理、學籍變更、學生鞏固等情況。校長要認真分析自查結果,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2、市教育局每年對全市的學籍管理及固生控輟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對工作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對認識不到位、工作不深入、管理水平低下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評估成績納入對學校的業績考核及校長職級制管理。
3、建立學生正常變動報告制度、非正常變動報告制度和中小學輟學報告制度,報告內容要與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保持一致。
4、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及時報告教育局。
三、明確責任,進一步加強對學籍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學校要建立由校長負總責、分管校長具體負責、教務處、學籍管理員具體操作的學籍管理責任制,將學籍管理作為加強學校管理的重要常規工作常抓不懈,進一步加強對學籍管理工作的領導。要做好學籍管理員的選用、培訓、管理工作,學籍管理人員要求政治素質好,有高度責任心,熟悉學籍管理的各項工作,要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及學習,努力學習微機操作技術。要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進一步加強學籍管理的設施配備。各學校要從講政治、講原則、講大局的高度出發,加強學籍管理工作,堅決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涂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的,教育局將對其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各學校要在規范辦學行為和加強學籍管理上與上級保持高度一致,努力工作,把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積極構建和諧校園,努力辦人民滿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