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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處、區機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新時期信訪穩定工作是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硬任務,是第一責任。抓信訪穩定工作也是抓經濟工作,保社會安全穩定就是促經濟發展。今年是應對國際國內環境重大挑戰、各項事業實現新發展的關鍵一年。我們要充分認識當前信訪穩定工作的嚴峻形勢,切實增強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增強戰勝困難的必勝信心和堅強決心。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落實國務院《信訪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關于領導干部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的意見>等三個文件的通知》(中辦發[2009]3號)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信訪穩定工作的緊急通知》(洪辦字[20*]121號)的精神,進一步加強對信訪穩定工作的領導,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調動各方力量,采取多種措施解決信訪問題,努力實現開發區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信訪工作職責,構建“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新局面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區屬鎮處、區機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以下統稱各單位)一把手對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信訪工作負總責,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區管委會領導和各單位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要求,積極主動抓好分管領域的信訪工作;區管委會分管領導負責協調各自分管領域的信訪問題。要形成齊抓共管,分工負責,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信訪工作新局面,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各單位的信訪職責大致作如下分工:
(一)在蛟橋鎮轄區范圍內涉及村委會、村民和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的信訪由蛟橋鎮負責;
(二)在白水湖管理處轄區范圍內涉及村委會、村民和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的信訪由白水湖管理處負責;
(三)涉及區對民族、宗教、派、共青團、婦聯、宣傳、組織、換屆選舉等方面的信訪由區工委辦負責;
(四)涉及區公關接待、機關后勤、機關安全保衛、機關安全生產等方面的信訪由區管委辦負責;
(五)涉及區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信訪由區紀檢監察室負責;
(六)涉及區對臺、進區企業(建成投產前)的信訪由區招商局負責;
(七)涉及區教育系統、衛生系統、廣播電視、民政、退伍軍人、殘疾人事業、計劃生育、體育、渡口渡船、市容、環衛、農、林、水、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方面的信訪由區社會局負責;
(八)涉及區人事、勞動、民工工資、人事檔案、人才培訓、職稱評審認定聘用考核、勞動合同鑒證、勞動爭議仲裁、社會保險、調入和引進人員的戶籍申報管理、人員出國(境)審核申報等方面的信訪由區人事勞動局負責;
(九)涉及區代管企業和進區企業(建成投產后)的信訪由區經貿發展局負責;
(十)涉及區稅收征管、財政資金管理、政府采購等方面的信訪由區財政局負責;
(十一)涉及區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房屋拆遷、建筑市場管理、建筑企業資質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信訪以及區建筑工程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涉及工程款、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屬于建筑工程方面的信訪由區規建局負責;
(十二)涉及區危化品企業、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和建筑工地等安全生產,全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打擊邪教、應急救援、司法、法制、涉法涉訴等方面的信訪由區安監局負責;
(十三)涉及區給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橋梁、路燈、綠化等市政工程方面的信訪由區公用事業局負責;區建筑工程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涉及房產證、小區物業等非建筑工程方面的信訪由房產管理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
(十四)涉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道路交通、消防等方面的信訪由區公安分局、區交警大隊、區消防大隊負責;
(十五)涉及區土地出讓、轉讓和抵押等方面的信訪由區國土分局會同區有關部門負責;涉及土地征收,由鎮(處)會同區國土分局負責;
(十六)涉及區標準計量、產品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信訪由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
(十七)對涉及多個單位的信訪問題、歷史遺留的信訪問題或未明確責任單位的信訪問題,由區信訪辦根據信訪件的內容提出擬辦意見后報區信訪工作分管領導或由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確定牽頭單位;
(十八)任何單位對區工委、區管委會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件不得推諉。
二、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方法,在切實化解信訪矛盾上下功夫
(一)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圍是各種可能引發信訪問題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各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信訪工作原則,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切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1、要堅持經常性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隨時了解、發現、掌握各種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要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排查的具體安排,重大政治活動期間、重要節慶日等敏感時期,要開展集中排查。
2、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要逐案逐人逐項登記建檔并建立臺帳,明確化解矛盾糾紛的責任人和責任領導,同時報區信訪辦公室備案。對涉及可能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信息,在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采取應對措施、提前做好工作的同時,必須按規定及時報告區信訪辦公室,不得遲報、漏報和瞞報。
(二)強化矛盾糾紛的化解措施
1、區別不同情況,實行分類化解。對排查出的問題,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且能立即解決的,要及時解決到位;對群眾訴求合理、但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夠完善的,有關方面要研究對策積極推動解決;對堅持過高要求的,要耐心細致地做好心理疏導、理順情緒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對訴求不合理、但生活確有困難的,要采取政府救助、社會救濟、民間互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對以上訪為名制造事端、煽動組織鬧事的違法人員,要及時收集、固定、移交相關證據,由司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2、采取多種方式,積極協調化解。積極引導群眾通過行政復議、司法訴訟、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糾紛,做到“案結事了”;通過民主議事、民主懇談等形式,及時協調不同群體間的利益關系,對涉及人員多、政策性強、群眾反映強烈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可采取信訪聽證等方法進行化解。要充分相信群眾、依靠群眾,積極探索完善民情分析會、干部聯系點、律師參與調解矛盾糾紛等制度,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
3、確定重點問題,領導包案化解。對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容易升級激化、帶有普遍性的疑難復雜問題,要實行領導包案、一包到底,并落實包掌握情況、包思想教育、包解決化解、包息訴息訪的“四包”責任制。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突出矛盾糾紛,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包案;要組成專門班子,明確責任單位,制定化解方案,確保及時化解。
4、健全完善政策,注重從源頭化解。要十分注重從政策源頭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決預防和化解辦法,充分聽取群眾意見,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堅決避免因決策失誤損害群眾利益,引發不穩定因素。
5、加大信訪投入,設立信訪救助金。各單位要從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出發,加大投入力度,用于解決疑難復雜矛盾糾紛,特別是對“無頭案”、“釘子案”、“骨頭案”等確需一定投入才能解決的,要下決心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持。區管委會每年設立信訪穩定救助金100萬元,列入財政預算,專項解決信訪問題。該款項的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三、進一步強化對信訪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全區信訪工作協調以及信訪接訪、下訪和勸返工作
各級領導要充分認識信訪穩定工作的重要性,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夯實黨的群眾基礎。
(一)將領導接訪、下訪制度化、常態化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領導接訪、干部下訪、矛盾化解的總體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統一要求,區工委書記、區管委會主任每月將安排一天時間接待群眾來訪;區工委、區管委會班子成員定期輪流接待群眾來訪,重要敏感時間每個工作日輪流接訪;區領導每人每年至少包化解重大疑難案8件。區工委、區管委會領導的接訪活動由區管委辦作出安排,區信訪辦公室負責配合。各單位領導干部每月最少安排2天時間接訪,可以與區管委會分管領導一道定期接訪,也可以參加區信訪辦統一安排的接訪,還可以獨立開展接訪活動,必要時要隨時接訪。接訪的領導干部遇到不屬于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時也要耐心聽取群眾的訴求,認真做好記錄,然后將了解到的情況及時轉送區信訪辦公室辦理,絕不可一推了之。
各單位每年組織干部下訪活動不少于二次,由區信訪辦公室提出意見,區工委辦、區管委辦負責組織實施。
各單位要成立信訪工作機構,明確分管領導和聯絡員,并將名單抄送區信訪辦公室。未明確的,該單位的主要領導就是信訪工作分管領導兼聯絡員。鎮、處還要設立信訪接待場所。
(二)認真做好信訪登記備案和接訪勸返工作
區信訪辦公室是區工委、區管委會開展信訪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凡上級機關交辦的、區領導收到的以及各單位排查上報的信訪件,區信訪辦都要統一登記備案,按區領導的批示及時將信訪件轉交相關單位處理并不斷跟蹤督察,直至銷案。
群眾到區或以上機關初次上訪,區信訪辦要及時到現場做好接訪工作,宣傳信訪政策,聽取群眾訴求,了解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后報區信訪工作分管領導并做好登記備案,然后將分管領導的批示件及時交相關單位處理。群眾到區或以上機關重復上訪,區信訪辦要立即通知相關單位分管領導或聯絡員,該單位必須及時派員接訪。遇群體性重復訪,該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到場接訪。
需要區工委、區管委會領導接訪的,相關單位的領導一定要到場,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置,加大勸返處理力度,避免發生惡性事件和重復集體越級上訪事件。
涉及上訪人赴京非正常上訪,涉訪責任單位及區分管領導要按照“人要回來,事要解決”的要求,強化責任落實,保障勸返力量和經費,服從上級和區信訪辦的調度,做到第一時間進京勸返,進京勸返當日完成勸返任務。
區信訪辦要每二周編發一期信訪動態,對信訪件立案、銷案、接訪、下訪、勸返工作以及全區信訪工作發展趨勢情況進行跟蹤、通報。
四、嚴格信訪責任追究,杜絕辦信辦訪工作中推諉扯皮造成重復越級上訪和群體性惡性事件的發生
根據職責分工和信訪事項處理程序及要求,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職、瀆職等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將按照中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頒布實施的《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一)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
(二)主要領導不及時處理重要來信、來訪或不及時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疑難復雜的信訪問題,未按有關規定落實領導專辦責任,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拒不辦理上級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督辦的重要信訪事項,或者編報虛假材料欺騙上級機關,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拒不執行有關職能機關提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
(六)本地區、單位或部門發生越級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后,未認真落實上級機關的明確處理意見,導致矛盾激化、事態擴大或引發重復越級集體上訪,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七)不按有關規定落實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處分等建議,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工作作風簡單粗暴,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對信訪事項應當受理、登記、轉送、交辦、答復而未按規定辦理或逾期未結,或者應當履行督查督辦職責而未履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二)對重大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應到現場處置或處置不當的,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
(十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
(十四)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六)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的;
(十七)在信訪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
以上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