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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政辦發〔〕114號),進一步加強全區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構建和完善以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為“網底”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經區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從實際出發,明確鄉村醫生職責,科學規劃和設置村衛生室,合理配置鄉村醫生,改善農村衛生服務條件,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服務全覆蓋;積極穩妥地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落實鄉村醫生補助;積極解決鄉村醫生的養老問題;強化執業管理,規范服務行為,健全培養培訓制度,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明確鄉村醫生職責
鄉村醫生(包括在鄉村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死因監測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鎮衛生院及區級醫療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衛生宣傳教育工作。
三、合理規劃設置村衛生室并配置鄉村醫生
(一)村衛生室的規劃設置。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區衛生局要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農民需求、地理、交通條件以及新農村建設的實際情況,本著方便群眾和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的原則,合理設置村衛生室,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置一所村衛生室。人口較少、距離較近的行政村可共設村衛生室;偏遠村居可根據實際合理設置。鎮衛生院所在地原則上不設置村衛生室,相應職能由鎮衛生院承擔。一個行政村有兩個衛生室的,鎮衛生院可根據需要進行合并設置或保持原設置不變;鼓勵人口較少、距離較近的行政村共設衛生室。本著尊重客觀現實、積極穩妥、務求實效的原則,村衛生室的設置由所屬衛生院提出意見,區衛生局審核確定。沒有村衛生室的行政村,居民的基本醫療及公共衛生服務等工作由鎮衛生院負責或安排相鄰村衛生室承擔。
(二)村衛生室的建設標準。村衛生室由政府、集體或單位舉辦,或者由鄉村醫生聯辦、個體舉辦,經區衛生局批準后設立。村衛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設備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村衛生室業務用房面積應不低于80平方米,具備通水、通電、通路、通電話、通網絡等基本條件,實現診斷室、治療室、藥房和觀察室“四室分開”。各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可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村集體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村衛生室的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現有村衛生室達不到標準的要在一年內完成整治達標。
(三)村衛生室的命名。村衛生室的名稱統一為××鎮(街道辦事處)××村衛生室。實行農村社區化建設的鎮、街道辦事處,其衛生室名稱統一為××鎮(街道辦事處)××社區衛生服務站,此類社區衛生服務站按村衛生室進行管理。
(四)鄉村醫生的配置原則。鄉村醫生僅限于在村衛生室及按照村衛生室管理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執業。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由區衛生局會同相關部門考核確定,每個村衛生室配備不少于1名鄉村醫生,對服務人口較多或服務面積較大的行政村衛生室酌情增加鄉村醫生數量;原則上按照服務人口1.5‰左右比例進行配備;允許在各鎮辦范圍內合理調配使用。今后嚴格控制鄉村醫生的準入,新進入鄉村醫生崗位的人員必須報區衛生局審核批準。根據婦幼衛生工作需要,鎮衛生院要結合實際適當選配女性鄉村醫生。對于鄉村醫生人員相對富余的鎮、街道辦事處,鼓勵采取競爭上崗等方式,擇優選用。鄉村醫生選用工作要堅持在崗執業與競爭上崗相結合的原則,嚴格控制村衛生室人員增減,確保實現平穩過渡。
四、規范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管理
(一)嚴格鄉村醫生準入和執業管理。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并在衛生行政部門注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區衛生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鄉村醫生準入管理,規范服務行為。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嚴禁并堅決打擊不具備資格人員非法行醫。
(二)強化部門的管理職責。區衛生局要將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納入管理范圍,對其服務行為和藥品器械使用等進行監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衛生室功能定位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組織鄉村醫生培訓。科學劃分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職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量,將勞務密集型的公共衛生項目主要安排給村衛生室承擔。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補助經費使用的監管,督促其規范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
(三)加強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積極推進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在不改變鄉村醫生人員身份和村衛生室法人、財產關系的前提下,由區衛生局委托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的人員、業務、藥品、房屋、設備、財務和績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規范管理,統一藥品采購和收費價格。鎮衛生院要通過業務講座、例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技術指導,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和財務管理進行日常監督。村衛生室的財務和資產與鄉鎮衛生院分賬管理、獨立核算。在區衛生局統一組織下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質量和數量進行考核,建立以服務質量和數量為核心、以崗位責任與績效為基礎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充分調動鄉村醫生積極性。考核結果在其服務的行政村公示,并將其作為財政補助經費核算和對鄉醫進行動態調整的依據。
(四)提高村衛生室信息化水平。要將村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范圍,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對其服務行為、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加強管理和績效考核,提高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逐步實現村衛生室基本醫療、公共衛生、藥品采購、新農合報銷等業務工作一體化的信息化和網絡化管理。
五、將村衛生室納入相關制度實施范圍
(一)加快推進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年月日起,凡是已經納入規劃設置和新農合定點的村衛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各項政策,實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其所配備的基本藥物由鎮衛生院負責在省網上統一采購并規范管理,停止從其它渠道購進藥品;對現有目錄外的藥品由各鎮衛生院盡快進行統計登記和清理。
(二)積極將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將其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支付范圍,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鎮衛生院就醫的支付比例。加大新農合門診統籌推進力度,將所有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充分發揮新農合對鄉村醫生、村衛生室醫療費用和服務行為的監管作用。區衛生局可結合推進新農合門診統籌,同步開展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頭支付、總額預付等多種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導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轉變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對新農合支付村衛生室診療和藥品費用的監管,防止虛開單據,騙取套取新農合資金。
六、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
(一)建立健全多渠道補償政策。根據鄉村醫生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多渠道予以補償。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區衛生局要根據鄉村醫生的職責、服務能力及服務人口數量,明確應當由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體內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務量,確保與其功能定位和服務能力相適應。根據實際工作量,從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中按40%左右的比例統籌安排村衛生室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所需經費,并按照績效考核、以考定補的原則予以核撥,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其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和新農合支付比例,嚴格遵照區物價局、衛生局、財政局《關于轉發〈市物價局、衛生局、財政局關于制定我市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張價字〔〕2號)要求執行。在綜合考慮新農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眾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新農合對鄉村醫生的補償作用。
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為保證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區政府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采取專項補助的方式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給予定額補償,按服務每千人每年不低于1萬元的標準進行補助。有條件的鎮辦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使鄉村醫生的待遇不斷提高。
(二)積極解決鄉村醫生的養老問題。各鎮、街道辦事處要結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的推進,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新農保,對符合新農保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發放養老金。有條件的鎮辦可以采取補助等形式,推動鄉村醫生參加當地較高檔次的新農保,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七、健全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
(一)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區衛生局要從農村衛生和鄉村醫生的實際出發,合理制定鄉村醫生培養規劃,建立健全鄉村醫生繼續教育和培訓制度。區衛生局要切實做好鄉村醫生在崗培訓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評估工作;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要結合實施“衛生強基”工程,選派區屬醫院或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到村衛生室帶教。鎮衛生院要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通過業務講座、臨床帶教和例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鄉村醫生應當定期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學習,積極參加崗位培訓。支持鄉村醫生參加醫學學歷教育,促進向執業(助理)醫師的轉化。
(二)加強鄉村醫生后備力量建設。區衛生局要動態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情況,著眼長遠,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后備人才庫,從本區選派人員進行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室。通過后備力量建設、吸引適宜人才到基層服務等多種方式提升鄉村醫生的服務水平。區衛生局要結合全科醫生制度的建立和推進簽約服務模式,積極探索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制度的有效銜接。
八、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強化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醫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順利實施。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
(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鎮、街道辦事處要結合各自實際,進一步細化相關政策措施,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區醫改辦、區衛生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三)落實資金投入。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以及村衛生室建設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并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四)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亂收費、攤派、集資。支持鄉村醫生依法執業,堅決打擊非法行醫,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表彰獎勵。
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