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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穩妥推進全市國有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促進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1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國資委等部門關于省國有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5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目標
從年起,爭取用2年的時間,通過制度創新、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基本完成廠辦大集體企業(以下簡稱“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依法處理勞動關系并妥善安置職工、重組企業改制為獨立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等3項改革工作任務。
二、改革范圍
(一)廠辦大集體是指由國有企業批準并資助興辦,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二)廠辦大集體職工是指在上述企業內,具有正式職工錄用手續或已于企業簽訂規范勞動合同,截止到年月日在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
三、改革方式
(一)對有一定資產條件、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廠辦大集體,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通過合資、合作、出售等多種方式,分離改制為產權清晰、面向市場、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實體。
(二)對沒有資產條件、已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或虧損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廠辦大集體,可實施關閉或依法破產。
四、方案審批
(一)實施改革的廠辦大集體要在主辦國有企業的領導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60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政府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政辦發〔〕108號)規定的內容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1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國資委等部門關于省國有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58號)和本實施意見要求,規范制定改革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
(二)廠辦大集體改革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其中,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三)主辦國有企業按企業隸屬關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廠辦大集體改革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廠辦大集體改革方案(包括企業性質界定)按規定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出具審核意見,職工安置方案(包括集體職工身份認定)由同級人社部門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企業改革和職工安置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四)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上報廠辦大集體改革方案。縣(區)國有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負責匯總形成本縣(區)所屬國有企業廠辦大集體整體改革方案,上報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屬企業和省屬企業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方案直接上報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年月份,由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負責匯總形成全市廠辦大集體(包括縣(區)、市所屬企業和省屬企業)整體改革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后,報省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省政府審批,并報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五)廠辦大集體改革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批準后,在企業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各主辦國有企業依據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組織實施。
五、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理
(一)實施改革的廠辦大集體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政府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和本實施意見的規定,認真開展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等工作,規范處置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廠辦大集體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等工作應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市屬企業,由市政府國資委按有關政策規定選聘中介機構;縣(區)所屬企業,由縣(區)政府國資監管機構按有關政策規定選聘中介機構。涉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評估作價的,必須經具有土地或礦業權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
(三)廠辦大集體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結果由主辦國有企業按企業隸屬關系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其中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評估結果須報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備案。同時,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結果要在改革企業內部張榜公示,接受職工民主監督。
(四)廠辦大集體長期使用的主辦國有企業的固定資產,可無償劃撥給廠辦大集體,并可用于安置職工。對廠辦大集體改革過程中發生的資產置換以及土地使用權、房產、車輛過戶等各項稅費,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五)廠辦大集體使用的主辦國有企業的行政劃撥土地,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將土地使用權與主辦國有企業分割后以劃撥方式供廠辦大集體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條件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土地出讓收益可用于安置職工。
(六)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以年月日為截止時間進行軋差處理。軋差后,主辦國有企業欠廠辦大集體的債務,由主辦國有企業予以償還;廠辦大集體欠主辦國有企業的債務,在廠辦大集體凈資產不足以安置職工時,由主辦國有企業予以豁免,并按企業隸屬關系和規定程序報批后沖減國有權益。
(七)廠辦大集體拖欠職工的工資等債務,要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認定,制定債務清償計劃,通過資產變現等方式積極籌集資金償還。拖欠的金融債務,要明確債權債務關系,落實清償責任,不得以改制為名逃廢債務。
六、職工安置和勞動關系處理
(一)改制、關閉或破產的廠辦大集體要妥善處理好與在職集體職工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要簽訂《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報主辦國有企業、企業主管部門、職工社保關系所在地人社部門備案,由同級人社部門進行勞動關系解除(終止)認定,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對生產經營正常、能夠確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工資標準的廠辦大集體,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對長期關門歇業、不能確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工資標準的廠辦大集體,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參照企業所在地近期國有企業改制經濟補償標準執行。
(三)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準日以確定的資產評估基準日為準。經濟補償金免繳個人所得稅,不作為正常收入計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數。
(四)對在主辦國有企業工作10年以上、已經與主辦國有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主辦國有企業要與其進行協商,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按照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五)對在廠辦大集體工作或服務的主辦國有企業職工,已與廠辦大集體簽訂勞動合同的,可按照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與廠辦大集體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主辦國有企業妥善安置。
(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工齡已滿30年、再就業有困難的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可由廠辦大集體與其簽訂內部退養協議,不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職工在內部退養期間的基本生活費按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內部退養人員所在廠辦大集體實施改制重組的,由改制重組企業負責發放基本生活費并接續社保關系;內部退養人員所在廠辦大集體實施關閉或破產的,由廠辦大集體在實施關閉或破產時提留職工從簽訂內部退養協議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基本生活費和企業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并由主辦國有企業負責托管和發放相關預留費用。
(七)對實施改制重組的廠辦大集體接近內部退養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工齡已滿25年不滿30年、再就業有困難的在職集體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經廠辦大集體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社會保險繳費協議,由改制重組企業為其繳納從解除勞動關系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代替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未參加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廠辦大集體按有關社保政策補辦參保和繳費手續后,再按上述政策辦理。
(八)對按國家和省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實施改制或破產,職工已妥善安置的,不再納入安置范圍。對企業根據國家和省上有關法律法規已按除名、開除、解除勞動合同、自動離職及判刑、勞教等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不納入職工安置范圍。
七、社會保障政策
(一)廠辦大集體與在職集體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就業扶持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按規定接續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符合條件的,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廠辦大集體與在職集體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前,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應足額補繳。個人欠繳部分由個人補齊;企業欠繳部分,經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認定后,可制定補繳計劃,分期補繳,但企業繳費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和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應一次性補齊。
(三)關閉、破產的廠辦大集體確實無法通過資產變現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外,其余部分按照《關于核銷破產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發〔〕152號)規定的審批程序予以核銷。
(四)對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和退休人員,可在自愿基礎上,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解決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集體企業有關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政辦發〔〕163號)規定辦理參保手續。
(五)對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困難職工,要通過促進其實現就業、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解決其醫療保障問題。對以靈活就業等形式非正規就業的,可以個人的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六)廠辦大集體的困難職工,由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險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八、改革費用承擔
(一)廠辦大集體改革應統籌兼顧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改革成本由廠辦大集體、主辦國有企業和各級財政共同負擔。
(二)廠辦大集體可用凈資產安置職工,凈資產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可作為主辦國有企業持有改制重組企業的股權,也可向改制重組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轉讓,轉讓收益歸主辦國有企業所有。
(三)廠辦大集體凈資產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職集體職工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差額部分所需資金由主辦國有企業和各級財政共同承擔,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給予補助。在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財政補助80%,省財政補助20%;在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財政補助70%,省財政補助15%,省屬企業主辦的廠辦大集體由省屬企業承擔15%,市屬企業主辦的廠辦大集體由市財政和所屬主辦國有企業分別承擔10%和5%;縣(區)屬企業主辦的廠辦大集體由縣(區)財政和所屬主辦國有企業分別承擔10%和5%;對在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除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助以外,差額部分所需資金應分別由省屬企業、市、縣(區)屬主辦國有企業或縣(區)財政承擔。主辦國有企業已關閉破產或已改制為非國有企業,在年底前完成改革的,所應承擔的經濟補償金差額部分費用由同級財政承擔,其中省屬下劃企業與省屬企業同等對待。
九、方法步驟
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要堅持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穩步實施、整體推進的原則進行。為了充分享受到中央和省上的獎補政策,我市各類企業(含省屬、市屬、縣(區)屬國有企業)要爭取在年上半年前全部完成改革工作(即能享受年的各項政策),特殊情況也必須在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工作。改革工作總體上分動員準備、方案審批、組織實施、總結驗收4個階段。
(一)動員準備階段。調查摸底廠辦大集體基本情況;制定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成立組織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召開工作動員會,做好政策宣傳和職工思想發動工作。
(二)改制方案審批階段。開展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工作;測算改革費用;按規定程序制訂、審核、批復廠辦大集體改革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并報省國資委、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預撥財政補助資金。
(三)組織實施階段。處理有關資產和債權債務;落實改革成本;妥善處理職工的勞動關系和社保關系,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簽訂《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支付經濟補償金;做好改制企業的重組和職工勞動關系轉換、社保關系接續等工作。
(四)總結驗收階段。處理改革中的特殊困難和問題;整理歸檔文件材料;清算財政補助資金;全面驗收總結。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靠實工作責任。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工作難度大。為加快推進我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局長任副組長,市財政、人社、監察、國土、審計、工商、工信委、信訪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金昌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名單附后),具體負責各項工作的協調、落實。縣、區政府、政府相關部門、主辦國有企業和廠辦大集體也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專門工作機構,落實工作責任,嚴格審批制度,明確工作進度,規范操作程序,深入細致做好職工思想工作和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凡未按程序履行批準或決定的,一律不得實施改革。
(二)認真把握廠辦大集體改革方面的相關政策。要堅持從實際出發,著力化解主要矛盾,解決重點問題,通過多種途徑妥善安置職工,處理好職工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要規范制定好改革方案,重點抓好企業性質界定、職工身份認定、改革方式選擇、產權界定、資產處置、成本測算、費用籌措、職工安置、職工再就業和企業重組等關鍵環節,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保持企業和社會穩定。要把風險評估作為企業改革的必要環節,積極預防和化解不穩定因素,制定切實可行的風險防范和應對方案。對存在不穩定因素的,要暫緩實施方案,及時化解矛盾,待不穩定風險可控后,再繼續推進改革工作,切實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四)嚴格執行政策,嚴肅財經紀律。廠辦大集體改革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如實測算改革費用,對弄虛作假或以套取財政資金為目的、隨意變更財務賬目和憑證的,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在企業改革中轉移、侵吞、隱匿國有資產,提供虛假會計資料,買賣雙方惡意串通低價轉讓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以及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