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違法違規案件辦理工作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礦業秩序和環境保護違法違規案件辦理工作,確保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有效地懲治涉安全生產、礦業秩序管理和環境保護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落實企業及各類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堅決取締打擊各類非法違法違規行為,實現安全生產、礦業秩序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進一步好轉,根據《安全生產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相關的違法違規情形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涉及安全生產、礦業秩序管理和環境保護的違法違規主要表現為以下情形:
(一)涉及安全生產的違法違規情形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行為;
2、盜竊、搶奪、搶劫爆炸物行為;
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行為;
5、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行為;
6、違反《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涉及環境保護的違法違規情形
1、環境污染行為;
2、違反《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涉及礦業秩序管理的違法違規情形
1、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行為;
2、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行為;
3、濫伐林木行為;
4、非法供電及轉供電行為;
5、違反《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有關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妨害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執法秩序的違法違規情形
1、妨害公務行為;
2、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行為;
3、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以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未觸犯《刑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規定情形、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明確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原則、種類、程序及處罰決定的執行
(一)處罰的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必須依照法定的職權與程序進行,遵循以事實為依據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并與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相當。
(二)處罰的種類
對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的違法行為,可以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
3、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4、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5、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6、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7、關閉;
8、行政拘留;
9、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礦業秩序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處罰的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在對違反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除法律有特殊規定或可以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一般應遵照下列程序進行:
1、立案:根據已掌握的相關違法行為事實,有關行政機關應制作行政違法立案決定書。
2、調查:依據行政違法立案決定書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有關違法事實,收集相關證據。
3、告知: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法律權利。
4、決定:在對違法事實調查終結后,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對應該予以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預定格式載明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等)、違法行為事實、行政處罰依據及相關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需要予以罰款的應當載明罰款數額)及履行期限、方式、不服處罰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5、送達: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七日內將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送達文書必須有被處罰人的送達回執,被處罰人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的,應當進行說明,并由在場人簽字證明相關事實。
(四)處罰決定的執行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自覺履行處罰決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所得款項,應當做到罰繳分離,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對逾期拒不履行罰款處罰的,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或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逾期拒不履行處罰決定又沒有經批準的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應當用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對沒收的非法財物,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必須公開拍賣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三、明確違法犯罪的種類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裝置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3)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4)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搶奪、搶劫爆炸物罪
盜竊爆炸物是指秘密竊取爆炸物的行為;搶奪爆炸物是指乘人不備,公開奪取爆炸物的行為;搶劫是指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劫取爆炸物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搶奪、搶劫爆炸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
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礦山生產、作業的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四)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明知存在危險仍然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定罪處罰: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包括造成重大政治影響等)。
(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七)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安全事故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謊報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①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②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③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④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①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②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③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八)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生產或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九)非法經營罪
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十)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予以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濫伐林木罪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濫伐林木罪予以追訴:
(1)濫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濫伐幼樹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十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本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并改變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根據法釋〔2000〕14號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1)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3)非法占用林地實施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①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②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十三)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1)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3)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十四)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礦業秩序管理及環境保護等方面職務的行為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種種方式使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其職責。既表現為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迫停止執行公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的公務的內容。
(十五)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構成本罪。所謂煽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煽動的內容必須是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煽動的對象必須是群眾(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只要行為人將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這一特定的煽動內容以煽動的形式灌輸給了群眾,不管被煽動的群眾是否實際付諸實施,均構成犯罪。
四、違法犯罪案件的移送
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礦業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的金額、情節、造成的后果等方面根據《刑法》的規定涉嫌犯罪的,必須及時按照相關程序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移送,并同時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一)移送的程序
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其中,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二)移送時應當提供的證據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2、案件的調查筆錄或詢問筆錄;
3、有關的鑒定結論;
4、現場調查時獲取的現場勘查筆錄及視聽資料;
5、涉嫌犯罪案件的實物證據;
6、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責令停工通知單、責令停止違法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7、涉嫌犯罪案件的其他證據材料。
(三)移送案件的處理
1、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理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行政執法機關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機關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3、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受理或立案偵查后,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將案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處理。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礦業秩序及環境保護違法違規案件辦理的工作機制
(一)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職責的各部門以及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聯合建立制止和查處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聯席會議工作制度。由縣安委辦為牽頭單位,縣安監局、煤炭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聯督辦、檢察院、法院、司法局為成員單位。安委辦為聯席會議的召集者,各成員單位的分管領導及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各成員單位要確定一名干部為聯絡員。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主要通報涉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查處的工作情況;研究全縣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形勢,分析新情況、新問題;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部門協作、懲治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違規行為的對策、措施;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認為需要提請聯席會議討論和研究的其他事項。聯席會議設辦公室,由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和聯絡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縣安委辦,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信息通報工作制度。縣安監局、煤炭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聯督辦、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要建立信息情況通報制度,及時通報和交換相關信息。要充分溝通,加強交流,利用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實現信息共享。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通報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情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以及全縣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工作形勢及工作安排;公安局、檢察院、法院要及時向安監、煤炭、環保、國土資源部門以及聯督辦、司法局通報有關違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處和審判情況,以及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執行情況。
(三)建立健全司法協作機制。安監、環保、國土部門與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在調查、處理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要加強協助和支持,特別是要加強司法協作,確保有效懲處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在調查處理相關案件時,就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可以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咨詢,主動尋求幫助。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檢察機關應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的請求可以適當提前介入,掌握相關犯罪事實,保全證據材料,控制犯罪嫌疑人。
安監、環保、國土等部門與公安局、檢察院要進一步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職責的各部門在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時,發現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2001年第310號令)的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移送。同時,各級各部門要注意強化證據意識,及時收集并保存能夠證明違法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并全案移送。公安局、檢察院非因法定事由,原則上要及時受理,及時依法審查,達到立案條件的一律予以立案。對達不到刑事立案條件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要共同配合處罰到位。要堅決杜絕“以罰代刑”現象。公安、檢察、法院在查處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的犯罪案件過程中,當出現有關犯罪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等情況時,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應當主動盡力予以協助,幫助查清相關事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確保犯罪行為得到有效懲治。
(四)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和案件辦理的督查督辦機制。加強安全生產、礦業秩序整頓整治和環境保護工作,不但要依靠行政執法機關務實高效的自覺執法行為,還要加強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質量監督。一是要進一步發揮政府督查部門的督查督辦作用,促進政令暢通和依法行政。政府督查室、聯督辦要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和各鄉鎮的日常工作監督,督促各行政執法機關、各鄉鎮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切實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及時制止和糾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安全生產、礦業秩序和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降低行政執法成本。二是扎實推進監察部門的行政效能監督和政府法制部門的行政執法質量評價監督作用。依照《行政監察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定期不定期地開展行政執法質量考評,并將結果作為行政執法部門的績效考核內容。對于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要依據省政府第232號令追究相關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的行政責任。三是充分發揮法律監督部門的監督作用,促進行政執法質量逐步提高。要積極聽取縣人大常委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和檢察院、法院對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執法質量的監督意見。對法律監督意見實行逐件登記備案、逐件整改落實,務求做到件件有回音、件件有成效。通過法律監督部門的剛性監督,不斷增強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法治意識和執法責任。四是切實尊重民意,廣泛聽取政協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意見。通過系統的監督,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以推進全縣安全生產、礦業秩序和環境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