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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明晰林業產權,完善林權制度,調動農民群眾和全社會愛林護林并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林業發展、林農增收和林區繁榮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號)、《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湘發〔2007〕15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9號)和《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政發〔〕7號)等文件精神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縣現有林業用地面積51.9萬畝,其中集體林地47.9萬畝(包括以自留山、責任山等形式落實了農戶承包經營主體的山林),占全縣林業用地面積的92.3%,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改革開放以來,通過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以下簡稱林業“三定”),實施林業重點項目工程,全縣集體林業得到長足發展,為改善生態環境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仍有部分集體山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存在權責不明、經營主體不落實、經營機制不靈活、產權流轉不規范、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制約了我縣林業的進一步發展和林農的增收。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林權落實到戶、到人,還山、還林、還利于民,使廣大農戶耕者有山、耕山有責、務林有利、致富有門,有利于促進林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森林資源的優化配置,是加快林業發展、振興林區經濟、富裕廣大農戶的根本途徑,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有效舉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不斷創新林業經營體制機制,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范流轉、減輕稅費,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林業得發展;堅持尊重農民意愿,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三)總體目標: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務,規范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可視情況保留林地總面積10%以內的集體林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
1、已經劃定的自留山繼續實行“生不增,死不減”政策,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
2、承包到戶的責任山,保持承包關系穩定。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上一輪承包期滿,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執行較好的可直接續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進行完善;合同不合法的,依法予以糾正,重新簽訂承包合同;責任山面積、四至界限不清楚的,要明晰確認;對已經續簽承包合同,但未到承包期的,經履行有關手續,可延長至承包期;農戶不愿意繼續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約定的權責和義務后,交回集體經濟組織。
3、林業“三定”時自留山、責任山已“兩山并一山”的,可按林業“三定”政策予以區分,不能區分的,按責任山的形式予以確權發證。自留山、責任山被以行政手段收歸集體統一經營的,應當歸還農戶經營;按原狀返回難度大的,應重新發包。
自留山和責任山由集體組織造林或重新組織承包造林的,要落實林木“誰造誰有”政策,由權益人協商確定林木收益辦法,原來有協議的履行原協議,自留山和責任山林地經營權不變,林木采伐后或承包造林期滿后,林地經營權歸還原承包農戶。
4、農戶舉家遷移,戶籍未變更的,其自留山和責任山維持不變;戶籍變更未轉為非農業戶口,在遷入地未取得承包責任山的,其自留山和責任山可以繼續保留;遷移到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其自留山應當歸還集體經濟組織,責任山在承包期滿后歸還集體經濟組織,自留山、責任山上的林木由山主與集體經濟組織協商解決。
5、未承包到戶的集體山林,按人口落實到農戶承包經營。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和經營效益好、群眾滿意的集體林場,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實產權。
6、對目前仍由集體經營管理的山林,可將林地和林木分配到戶,也可采取“分山不分林”或者“林權分股不分山”的形式將權益明晰到農戶。對集體經營效果好、群眾滿意的山林,鼓勵繼續實行集體統一經營,按照“林權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則轉換經營機制,明確經營主體,實行獨立核算,收益按股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在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權設置、股權界定、股權管理、資產運營、收益分配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集體林權股權分配對象和股權配置比例的確定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實施。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未在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中投資的,不得在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收益中分利。對利用貸款營造的集體山林,在落實經營主體時,必須按照“債隨林權走”的原則落實債務償還主體,明確抵押物
7、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采取以下承包方式經營:(1)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依法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其他社會經營主體;(2)由集體統一組織開發后,再以適當方式確定經營主體;(3)將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股份合作經營。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8、對已經依法流轉的集體山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應依法維護。對單位或個人買斷、租賃、承包、入股經營的集體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合同期滿后按照村組林改方案依法處置;對手續不完備、合同不規范、群眾意見較大的,要本著尊重歷史、依法辦事的原則予以完善;對明顯不合理,嚴重侵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經協商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依法予以糾正。
9、集體林產權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對于采取均股、均利形式經營的,財務要單獨核算,70%以上的收益按山林面積或者股份分配。
10、林地除權屬明確為集體所有的以外,均屬于國家所有。對國有山林,要穩定權屬,憑原林權證換發新證。與國有林(農)場、森工采育場等單位聯營的集體山林,要履行聯營合同,保持聯營關系的穩定。由農村集體投資或農民集資營造的林木,以及由機關干部、學校師生、各行各業群眾在集體林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均屬集體所有。
11、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調處,糾紛解決后再落實經營主體。林地或計劃造林的土地權屬不清的,必須經各級政府依法界定權屬,明確林地使用性質,頒發林地權屬證書后,方可進行產權明晰。
(二)勘界發證。產權明晰后,按照國家、省有關林地林權登記發證的規定,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核(換)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范,數據準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由林權權利人對林權證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予以核實確認,辦理簽領手續。對權屬不清或者林權糾紛尚未解決的,暫不核(換)發林權證。各級林業、檔案管理部門要將林權檔案管理工作納入改革的重要內容,建立林權改革檔案管理制度,共同做好林權檔案管理工作。
(三)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對商品林,農戶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竹自主銷售。禁止木竹壟斷經營和地區封鎖,各鄉鎮不得出臺限制林權所有者自主經營的政策措施,已經制定執行的必須予以糾正。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發展林下種養業、森林旅游業等。
(四)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五)保障收益權。
1、對集體投資或農民集資進行林地造林后實行租賃或承包的,其林木所有權不變,收益權按承包租賃合同約定分配。明晰產權后,林地上生長的林木、林果在合同規定的年限內,按合同約定界定其所有權和收益權。
2、農戶經營自留山、責任山的合法收益歸農戶所有。農戶經營承包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約定繳納林地承包使用費和國家規定的稅費外,歸農戶所有。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取消農業特產稅等稅費政策,依法制止、查處亂收費、亂攤派行為。除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涉林收費項目外,其他涉林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切實保障林業經營者的收益權。
3、落實征(占)用林地補償政策。征(占)用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對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在承包期內被征(占)用的,其地上附著物及林木補償費支付給林木所有者,安置補助費及林地補償費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4、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對從事木竹生產的單位或個人自產自銷的原木(竹)獲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從事符合農林產品減免稅目錄的林木種植、育種育苗和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獲得的收入,依法依規免征企業所得稅。
5、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直接發放到戶;未承包到戶的,要落實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六)落實責任。承包集體林地,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明確規定并落實承包方、發包方的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責任,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林地承包合同式樣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四、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實行木材采伐指標分配公示制度,公開木材生產計劃下達和林木采伐許可證申請程序,把木材采伐指標的分配納入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額管理辦法,實行商品林采伐指標年度結轉滾動使用政策;允許采伐指標在同一行政村內農戶之間相互借用或置換;短輪伐期工業原料用材林和非林地上的用材林的采伐年齡,由森林經營者自主確定,保證采伐指標;速生豐產林按其經營方案采伐,保證采伐指標;竹林采伐由經營者按生產技術提出采伐計劃,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保證采伐指標;胸徑10厘米以下中幼林撫育間伐材不列入木材生產計劃管理范圍。簡化林木采伐審批程序,減少中間環節,堅持憑林權證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積極推進森林經營方案的編制和實施工作,逐步將森林經營方案作為編制采伐限額的重要依據。
鼓勵對林地實行規模化經營。一是經營林地達到1000畝以上的,享受我市促進農業產業化規模經營的相關優惠政策。二是經營的商品林地中用材林達1000畝以上的,按照森林采伐技術要求,配給足夠的年度采伐計劃;經營的商品林地中用材林達5000畝以上的,實行單獨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年度采伐計劃單獨下達,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準的森林經營方案執行。三是各鄉鎮政府對符合森林產業發展規劃且林地規模經營達到一定標準的,可制定相應的其他鼓勵政策。
(二)規范森林資源流轉。嚴格執行《省森林資源流轉辦法》,加強森林資源流轉監督管理。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采取多種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流轉后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經鄉鎮政府簽署意見后,報縣級以上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依審批文件及森林資源流轉合同,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資源流轉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國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林地經營權的流轉,要從嚴控制,特殊情況確需流轉的,必須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森林資源流轉,應采取公開拍賣、招標的方式,不具備公開拍賣、招標條件的,可采取競爭性談判、協商等方式進行。對自留山、責任山的森林資源流轉由林權權利人自主決定,流轉后,農民與集體的初始承包關系不因流轉而改變。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分區設置、部門監管的原則,設立林業產權交易機構,制定交易規則,市場信息,受理和主持林業產權交易,開展政策咨詢服務,促進林業生產要素合理配置和森林資源資產合法、有序流轉。森林資源流轉時,要使用由縣政府統一規范的林地經營合同文本。
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制度和評估師制度。組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對森林資源資產提供評估咨詢服務。縣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嚴格考核。對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按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國有山林、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流轉必須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責任山、自留山的森林資源流轉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由林權權利人自主決定。
(三)建立支持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建立地方公益林補償基金,完善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逐步提高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標準。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對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種、沼氣建設等給予補貼,對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生物質能源林、珍貴樹種及大徑材培育給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規范用途。各級政府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林區的交通、供水、供電、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依法納入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特別要加大偏遠山區、少數民族地區和國有林場、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林業基礎設施的投入。結合扶貧和農村低保等政策,對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貧困戶可由本人申請,按照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程序,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加大對財政困難鄉、鎮的轉移支付力度。
(四)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針對林業生產特點,金融部門要繼續對林業信貸實行扶持政策,貸款期限可根據林木的生長周期,由銀行和經營者協商確定,當地財政要視情況給予一定財政貼息。大力發展林業小額貸款,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個人造林育林需要貸款的,要適當放寬貸款條件,允許林業經營者以林木作抵押申請貸款。財政、林業、金融等部門要按照《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和林業貸款擔保方式,簡化貸款審批程序。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提高農戶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借鑒農業保險模式,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林農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先試點,后推廣,逐步建立規范有序、覆蓋全市的森林保險保障體系。
(五)建立健全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組建林業服務機構,為廣大農戶和林業生產經營者提供政策和技術咨詢、林產品供銷信息、林業生產要素流轉信息、林業科技和實用技術等方面的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引導農戶在自主自愿和明確利益分配的基礎上,采取家庭聯合經營、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組建新的林業經營實體,提高抗御災害、抵御風險和市場競爭能力。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公司+基地+農戶”等產供銷一條龍、貿工林一體化的林業產業發展格局,實現規模經營、集約經營。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加強互助合作、自律管理、依法維權。完善森林災害應急反應機制和防治服務網絡,引導農戶在自愿的基礎上成立防止森林火災、防止亂砍濫伐、防治病蟲害的聯防組織。鼓勵各地制定村規民約,提高農戶的自律意識和自我管理水平。
(六)建立新型林業管理體制。按照“依法行政、規范管理、強化服務、廉潔高效”的要求,建立以管理、執法、服務三大職能為主的新型林業管理體制。推進基層林業管理機構改革。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國發〔2006〕30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07〕15號)的要求,穩定林業行政管理隊伍,加強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進一步理順關系,科學核定人員編制,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員。核編定崗后的人員及辦公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明確林權管理機構。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明確林權管理職責,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推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本著“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整合現有林業行政執法隊伍,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案件。穩定和加強木材檢查隊伍建設,調整木材檢查站布局。
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驟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鄉鎮要嚴格按照“先試點、后推廣”的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嚴格按照程序規范操作,有步驟、分階段、積極穩妥地推進。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于年11月全面啟動,至2010年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任務。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逐步完善各項配套改革措施,建立集體林業發展長效機制,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一是縣、鄉成立林改工作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組建林改工作隊伍,開展林改宣傳,組織業務培訓,召開林改會議。鄉鎮、村組要召開黨員干部和村民大會,全面組織開展林改工作。各級林改辦負責組織林改政策和業務培訓,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領導小組成員、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鄉鎮主要領導和村組林改工作人員等進行政策業務培訓,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改革中正確運用。二是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啟動后至集體林確權完成前,暫停集體經營管理的森林、林木所有權和林地經營權的流轉,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原則上停止采伐集體林區林木三年,凡未進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村組及鄉鎮林場不予辦理林木采伐審批手續,已改革完畢的集體林區,除損毀嚴重、無法恢復生態的火燒材和雪壓材之外,原則上不予辦理林木采伐審批手續。三是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木竹產品稅費征收管理的意見》(湘政辦函〔2007〕200號)的要求,出臺清理和規范涉林稅費項目文件,向社會公布保留的林業稅費項目、標準和收取方法。
(二)制定方案階段。由縣政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在全面摸清現有山林經營管理狀況,充分了解群眾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意愿的基礎上,制定縣級改革總體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報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鄉鎮根據已批準的縣級改革方案制定本級改革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各村組的改革實施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鎮政府批準,報縣政府備案。方案制訂工作要求于年12月底前完成。
(三)組織實施階段。由各建制村組織人員核實山林權屬、面積和四至界線,全面落實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將結果張榜公示,二榜定案,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與農戶簽訂林地承包(延包、續包)合同書,并將權屬落實情況登記造冊,經鄉鎮政府審核后報縣政府主管部門登記,由縣級政府頒發林權證書。要求在2010年11月底前,全縣基本完成明晰產權和核發林權證書工作。
縣政府要組織工作組,深入林改第一線,協助鄉鎮、村組開展明晰集體林產權工作。引導群眾自主選擇“均山”、“均股”、“均利”等林改方式,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開展林權勘驗、登記和林權證發放工作。核發《林權證》后,要及時建立健全縣、鄉鎮、村組林權檔案管理制度,確保集體林權檔案齊全規范,并及時對原有的山林權證依法予以注銷。
在重點推進產權明晰的基礎上,各地適時跟進、逐步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推進基層林業站和木材檢查站管理機構改革,推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逐步增加對林業的財政支持力度,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機制,培育林業要素市場,開展林權抵押貸款和政策性森林保險,完善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四)總結驗收階段。到2010年,全縣基本完成明晰產權的改革任務,初步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由各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組織對改革工作進行逐級檢查驗收,全面總結林改工作。對檢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整改和完善,鞏固改革成果。驗收合格后,由上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簽署合格意見。
六、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各鄉鎮要成立由黨委主要領導任顧問,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加強對林改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縣政府直接領導,鄉鎮政府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作用。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將林改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層層簽訂林改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各級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二)廣泛宣傳。各鄉鎮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宣傳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讓各級干部吃透文件精神,領會改革原則,熟悉政策規定,把中央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宣傳,圍繞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任務和目標,廣泛宣傳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和有關政策,使廣大農戶和社會各界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和參與改革,努力營造有利于改革的社會氛圍。同時,逐級組織業務培訓,使參與實施改革的工作人員和基層干部熟練掌握和正確運用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三)落實經費。縣、鄉人民政府要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林改工作的順利進行。縣財政部門和林業部門要加強對工作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嚴禁截留、挪用林改工作經費,確保工作經費專款專用。
(四)緊密配合。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積極參與和主動支持改革。各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信息報告和交流制度,加強信息溝通,定期向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林改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林改工作的督促檢查,嚴格質量監管。各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要發揮各自作用,為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貢獻力量。
(五)保持穩定。各鄉鎮黨委、政府要認真吸取過去一些地方因分山到戶、放松管理而出現亂砍濫伐的教訓,把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社會穩定貫穿改革全過程。一是加強林木、林地的管理,嚴厲打擊亂砍濫伐林木、亂征濫占林地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對重大毀林案件、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懲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二是高度重視群眾來信來訪,及時處理農民反映的問題;對改革中出現的不穩定問題,要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三是對權屬有爭議的林木,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砍伐。四是縣林業、公安部門要制定應對亂砍濫伐、糾紛械斗、森林火災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防止因工作不到位釀成損失。五是切實落實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領導責任制,堅持采伐限額管理制度,堅持林木憑證采伐、憑證運輸和木材經營加工審批制度。
(六)嚴肅紀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廣大農戶的切身利益,必須嚴格按照《中共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嚴肅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紀律的通知》(湘紀發〔〕21號)執行,杜絕暗箱操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各級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辦事,不得損害農民群眾的利益。各級監察機關和工作督查部門要建立林改監督檢查責任制,負責林改的監督檢查工作,嚴肅查處林改中的違紀違規、不作為、亂作為或損害群眾利益等行為,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