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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對我區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支持,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提升我區經濟發展水平,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中小企業是我區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我區已逐步形成以工業化為核心,以大開放為主戰略,堅持依托園區辦工業的發展道路,形成了自身特色,工業園區已成為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最大亮點。但是,隨著市場條件的不斷變換,中小企業面臨二次創業,加上區內企業大都處于創立期和成長期的現實壓力,尤其是2008年席卷全球的經濟危機給經濟帶來了不小的沖擊,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更顯突出。建立和完善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信用擔保體系,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有效辦法,是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能力的重要途徑。
當前,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存在著擔保機構數量偏少、類型單一、資本金不足、實力不強、機制不活及從業人員素質不高的等問題,遠不能滿足我區不斷增長的融資需求,嚴重制約了我區的經濟發展。對此,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解放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扶持力度,盡快形成與我區中小企業發展相適應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做大做強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為區域經濟發展做好融資服務工作。
二、加快我區中小企業擔保工作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積極引導、多元投資、多層次構建、市場化運作、規范管理為指針,政府推動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政策扶持與多元化投資相結合,促進發展與防范風險相結合,開展信用擔保與提高企業信用相結合。鼓勵發展政府出資或出資參股的政策性擔保機構,大力發展以法人資本、社會資本和民間資本投資設立的商業性擔保機構,支持企業設立互助性擔保機構,積極支持為擔保機構提供保證服務的再擔保機構建設,在全區構建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融資擔保服務為主業,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引導、商業性和互助性擔保機構為主體,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配套協作,有較強融資擔保能力的信用擔保體系。
三、建立健全各級各類中小企業擔保機構
1.政府出資組建的國有擔保機構,除少數專門承擔政策性擔保職能外,應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按商業可持續原則進行企業化運作。
2.支持省信用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區分公司加快發展,爭取省信用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為區內中小企業提供更多的融資擔保。
3.培育發展多種類型的擔保機構,積極推動企業、社會資金和外資進入信用擔保領域,組建政策性、商業性、互助性或會員制擔保機構,形成各類擔保機構相互補充、平等競爭、有序發展的擔保格局。
四、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
1.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充實區擔保中心基金,建立區財政對中小企業擔保體系的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只增不減。從年起,區財政每年安排200萬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用于對各類擔保機構機構的獎勵和補助;安排1000萬元充實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擔保基金。
2.整合、盤活國有資產,加快辦理區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非經營性資產過戶工作,進一步充實區政府全額出資或控股的擔保機構的實收資本,壯大擔保能力。
3.建立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制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辦發〔〕90號文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府廳發號)文件有關規定,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設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用于補助各級各類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
4.建立擔保機構業務發展獎勵制度。對新組建的擔保機構,在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區政府按該機構當年擔保額的0.2‰予以獎勵;各類擔保機構正常開展擔保業務3年以上、當年為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總額達1億元以上,且擔保總額比上年增幅達20%以上,由區政府按其擔保增加額的0.3‰予以獎勵。
5.落實各項優惠政策。根據《新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府發號)文件精神,政府出資建立的擔保機構在辦理資產過戶、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過程中,涉及市有關行政單位的費用予以優惠、返還或者免交。此外,對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按照《加快經濟發展優惠辦法》(府發〔2008〕31號)有關規定執行;稅收優惠按照稅務部門和《新市加快經濟發展優惠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加強擔保機構的自身建設
1.加強擔保機構隊伍建設,建立人才培養和儲備機制。各類擔保機構從業人員須具備相關資格和經歷,其專業技術人員須占各機構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業務培訓,提升擔保從業人員專業素質,推進擔保行業發展的專業化和規范化。
2.完善內控機制建設。擔保機構在完善業務評審等管理辦法的基礎上,要積極探索有效的擔保項目風險全程管理模式,狠抓規范運作,建立規范自身的信用風險管理制度,規避和防范風險。擔保機構必須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按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費用的收取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實行浮動費率,政策性擔保機構原則上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
3.加大擔保方式創新力度,擴大擔保覆蓋面。改變目前單一的用房產、土地、設備等固定資產進行反擔保的制度,不斷創新擔保方式:(1)園區內暫未辦到土地證的企業,經區政府承諾,各類政策性擔保公司應給予擔保支持;(2)與大企業、大集團、重大產業化項目配套的中小企業,圍繞產業鏈延伸,各類擔保機構采用以合同為反擔保措施的擔保支持;(3)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強的中小企業,各類擔保機構應給予專利質押的擔保支持;(4)對裝備先進的中小企業,各類擔保機構應給予設備質押的擔保支持。
六、推進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的合作
1.鼓勵金融機構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站在與擔保機構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明確雙方在擔保業務中的權力和義務,確立業務合作關系,合理確定擔保放大倍數和擔保責任額。雙方要協調聯動、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貸、還運行機制。擔保機構可根據貸款的風險程度提供全額擔保、比例擔保、本金擔保或利息擔保,以有效防范風險。
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當下放貸款審批權限,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放大信貸規模。為減輕企業負擔,對擔保機構擔保的貸款,積極協調金融機構執行基準利率,或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從低、從優浮動。對由金融機構認可的信用等級較高的擔保機構承保的優質項目,積極協調金融機構按人民銀行確定的基準利率適當下浮,及時足額發放貸款。
3.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與擔保機構合作方式,創新金融產品。針對中小企業規模小、有效抵(質)押資產少等現實情況,研究制定更多適合中小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對金融機構推薦的需擔保的貸款項目也應積極受理,進行擔保風險評估后,對符合條件的應予承保。區政府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貸款工作作為單項內容納入對銀行業的考核獎勵。
七、完善對信用擔保業務的監管服務
1.成立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區金融辦、區中小企業擔保中心、區中小企業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國資局、區發改局、區經貿局、區農業局、區科技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工商局、國土分局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及時研究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中小企業擔保中心,具體負責全區中小企業信用擔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服務工作。
2.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擔保機構的管理。要制定對全區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監管辦法,建立擔保機構業務考核制度和從業人員準入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溝通和協調,切實落實各項監管措施。
3.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為擔保機構做好服務工作,為擔保機構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中涉及工商、房產、建筑物、土地、車輛、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資登記,登記部門要按照《擔保法》的規定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并為擔保機構查詢、抄錄或復印與擔保合同及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提供便利。同時,擔保機構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登記部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過程中,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押物)進行強制性評估,不得干預擔保機構正常開展業務。各部門按照規定可向社會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向擔保機構開放,支持擔保機構開展與擔保業務有關的信息查詢。建立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實現資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