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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全縣的拍賣交易活動,凈化中介服務市場,降低拍賣交易成本,擇優選擇拍賣師(拍賣機構,下同),建立健康、有序的拍賣交易市場,最大限度地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從源頭上預防腐敗行為的發生,創造良好行政服務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州市人民政府市府發號《關于印發〈州市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市府辦字號《轉發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省屬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項目所在地設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工作的通知》等法規和規定,經縣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規定,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統一進場交易:全縣所有拍賣交易活動統一設在縣招標投標中心進行,縣招標投標中心對整個過程提供見證服務,對拍賣過程實施全程錄像,并整理全過程資料存檔、備查。
二、明確進場拍賣交易范圍:經營性土地出讓、產權交易以及需要政府重點監管的公共權益與服務(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車營運權、城市公交線路營運權、市政設施經營權、戶外廣告經營權等權益和物業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養護等服務)的競標交易業務和其它涉及有限自然資源(含礦產、水利資源等)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公權罰沒資產等拍賣交易。
三、建立全縣統一的拍賣師數據庫:由縣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管辦”)聯合檢察院、法院、公安、國土、國資、礦管等業務主管部門面向全市范圍選拔一批有資質的優秀拍賣師(土地、文物等拍賣活動需取得相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建立全縣統一的拍賣師數據庫。
四、隨機抽取拍賣師主持拍賣過程:拍賣活動中的拍賣師實行一場一確定,從縣招標投標中心建立的縣拍賣師數據庫隨機抽取確定。拍賣標的物采取相對集中方式進行拍賣,全縣原則上每月舉行一至二次。產權單位如需舉辦專場拍賣活動時,由縣招標投標中心從縣拍賣師數據庫中隨機抽取一名拍賣師,并由產權單位或拍賣師制作拍賣公告資料及主持拍賣會。
五、規范拍賣信息:拍賣公告必須由縣招標投標中心和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統一在州市招標投標網、縣人民政府網和縣電視臺媒介上同時。產權單位也可以結合標的物特點在其他媒介拍賣公告信息,但公告內容應當一致,廣告、宣傳費用統一由產權出讓人承擔。
六、統一受理報名和收費標準:拍賣報名工作統一在縣招標投標中心進行。
拍賣師或產權單位收取的報名資料費應低于現行收費標準下線的80%。縣招標投標中心收取的綜合服務費也應低于現行收費標準下線的80%。
七、規范拍賣公告的內容:拍賣公告應當載明拍賣標的的名稱、現狀,拍賣方式,競買人條件,標的展示時間及地點,報名時間、地點及費用等事項。
八、規范傭金收取比例制度:為了使拍賣活動收費更加合理、規范,全縣統一設定為起始價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向買受人收取3.0%的傭金,2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收取2.5%的傭金,50萬元至100萬元收取2.0%的傭金,100萬元至200萬元收取1.2%的傭金,200萬元至500萬元收取1%的傭金,500萬元至1000萬元收取0.6%傭金,1000萬元至5000萬元收取0.15%的傭金,5000萬元以上收取0.10%傭金。
九、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參與拍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縣招標投標中心保證金專用帳戶交納拍賣保證金,拍賣保證金一般為標的物起始價的10%至20%。
十、建立拍賣師動態管理制度:對進入縣拍賣師數據庫的拍賣師收取一定的保證金,實行動態管理,年底對在庫的拍賣師進行業績考評,業績考評后三名予以退出,實行一年一更新。
十一、強化監督檢查:縣招標投標中心應聯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拍賣師的全面管理,適時開展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職業責任和反腐倡廉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職業道德和守法意識、誠信意識,更好地為我縣國有資產最大幅度地增值服務。
縣紀委(監察)、檢察、法院、審計、工商、公安、財政、國土、國資、招管辦等部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大協調配合力度,對拍賣整個過程的行為進行監管,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運用經濟、行政乃至法律等各種手段,多管齊下,嚴肅查處各種違規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