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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確保各項動物防疫措施落實到位,促進我縣畜牧業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動物防疫工作不但關系到畜牧業健康發展、農民增收,還直接關系到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穩定大局。各鎮(鄉、街道)、縣直有關單位要進一步提高對動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站在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動物防疫工作精神,嚴格執行“政府保密度、業務部門保質量”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責任與職責,制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動物防疫經費投入機制和動物防疫物資儲備機制,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資,積極做好動物強制免疫和疫病的控制、撲滅等工作。
二、明確目標,強化措施
(一)加強強制免疫注射工作,確保動物疫病的免疫密度和質量
動物疫病免疫是控制動物疫病發生和流行的重要環節。要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著力抓好春秋兩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補免工作,切實做到“六不漏”,即鄉不漏村、村不漏組、組不漏戶、戶不漏畜、畜不漏針、針不漏劑,確保防疫密度和質量。一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對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重大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免疫密度要達到100%,并統籌兼顧雞新城疫、豬流行性乙型腦炎等動物疫病的免疫注射工作。二是按照農業部《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對存欄(籠)畜禽加施畜禽標識和建立健全養殖檔案,家畜耳標一畜一標,佩帶率要達到100%;農村散養畜禽養殖檔案一村一冊,由鎮(鄉、街道)保存;規模養殖場養殖檔案由養殖場戶建立并保存。
(二)加強動物檢疫工作,確保肉食品安全
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檢驗是促進動物防疫工作開展、保障動物及其產品健康安全、實現“放心肉”工程的重要措施。各鎮(鄉、街道)必須高度重視動物檢疫工作,嚴格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有關規程,認真抓好產地、屠宰、進出境檢疫工作。
1、全面開展動物產地檢疫。進一步加強轄區內畜禽養殖場的產地檢疫工作,同時做好畜禽交易市場的監督、補檢、重檢工作,確保規模動物飼養場出欄畜禽產地檢疫率達到100%。產地檢疫數將作為規模動物飼養場畜禽出欄(籠)數的重要依據。
2、建立動物調運報檢制度。凡跨省、市、縣引進畜禽時,必須嚴格執行申報制度,調入前要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批準,辦理動物準調證,并報當地畜牧獸醫站登記備案,調入后3日內向當地畜牧獸醫站報檢,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經批準引進的,必須嚴格執行引種程序,落實隔離觀察、消毒滅源、及時補免等措施,防止帶入疫情。
3、切實做好定點屠宰場的檢疫工作。動物檢疫員必須按國家和行業標準實施屠宰檢疫,嚴格執行宰前臨床檢查和宰后檢疫檢驗的規范程序,確保屠宰動物的健康無疫。定點屠宰場必須配合動物檢疫員開展檢疫工作,確保屠宰動物的檢疫率、持證率、耳標回收率和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
4、規范動物檢疫收費標準。檢疫必須嚴格使用國家法定的檢疫票據,嚴禁只收費不檢疫或檢疫后不出據合法檢疫票據等違法行為;檢疫收費標準由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江西省物價局、江西省財政廳下發的贛價費字[1993]第066號、贛財綜字[1993]第60號文件制定的《關于規范全縣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驗)收費標準的通知》(饒縣動監[2008]01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標準,嚴禁任何形式的亂收費。同時,要加強對運輸、加工、銷售、倉儲等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檢疫工作。
(三)加強動物疫情監測,確保及時掌控疫情動態
各鎮(鄉、街道)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疫情監測預警機制,對重點地區、重點區域、養殖小區、規模養殖場、牲畜集散地等實行重點監測,做到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早控制,實行常年補免,確保免疫質量,提高疫情預警、預報和應急處置能力,防止重大疫情突發和蔓延。
(四)加強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確保畜禽安全生產
從事動物和動物產品加工、經營人員、動物飼養場、定點屠宰場及動物產品加工、倉貯、經營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取得縣動物衛生監督部門核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并接受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后,持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失效前的15個工作日內,備齊相關資料,到縣動物衛生監督部門重新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原《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同時作廢。對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而擅自從事動物生產和加工的,由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是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將作為從事動物生產、加工的單位或個人申報項目、獲取補助和享受其它國家及地方政府扶持政策的基本條件。
(五)加強對規模動物飼養場的監督管理
根據我縣當前畜牧業的發展情況,縣境內凡是飼養生豬存欄30頭以上、牛存欄10頭以上、羊存欄50頭以上、禽類存籠1000羽以上或達到一定規模的綜合養殖場列為規模動物飼養場。規模動物飼養場必須達到以下防疫條件:一是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大于1000米;二是有相應的污水、污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三是有為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四是有完善的動物防疫制度。興辦規模動物飼養場應先報當地村委會和鎮(鄉、街道)政府審核,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還須經縣規劃、城管和環保等部門審核,審核合格后,再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經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各鎮(鄉、街道)要對規模動物飼養場進行重點管理,以“包干到戶、責任到人”的方式,指定專人進行技術指導,規范免疫注射程序、畜禽標識佩帶和建立養殖檔案,督促實行定期消毒滅源和死亡畜禽規范處置等工作,防止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同時做好轄區內養殖大戶的登記造冊,及時準確地掌握畜禽養殖狀況,每季度以報表形式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規模動物飼養場情況。
三、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一)健全機構,加強領導。各鎮(鄉、街道)要及時調整充實以行政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防治重大動物疫病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制定方案,明確目標,落實任務,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把防疫工作落實到行政村和規模動物養殖場(戶),確保措施到位、責任到人。進一步完善鎮(鄉、街道)動物防疫體系,各鎮(鄉、街道)要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畜牧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06]15號文)和《關于成立鎮(鄉、街道)畜牧獸醫站的通知》(饒縣編發號)等文件精神,切實加強鄉級畜牧獸醫站建設,落實辦公地點,解決辦公設備,確保畜牧獸醫站人員、設施和工作經費的到位;要加強村級防疫員隊伍建設,每個行政村配備一名防疫員,保障工作經費,經批準使用的防疫員不得隨意更換,以確保動物防疫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廣泛宣傳,形成共識。動物防疫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需要得到全社會的理解、參與和支持。要廣泛開展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活動,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防疫意識,為推動防疫工作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三)強化培訓,提高素質。防疫工作要求嚴格,技術性強,縣畜牧獸醫部門要通過舉辦培訓班、召開會議等各種形式加強動物防疫員業務培訓,提高防疫員素質,保證防疫質量。
(四)健全制度,責任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相關規定,對違法違規引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1、鎮(鄉、街道)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因未履行對轄區內規模飼養場(戶)進行登記造冊、疫苗發放等管理職責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未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和按規定程序上報或其它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引發重大動物疫情,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格按有關要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疫情處理的費用和損失由該鎮(鄉、街道)承擔。
2、動物防檢員無故不開展檢疫工作或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違反規定程序,造成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等嚴重后果的,吊銷《動物檢疫員證》,取消檢疫資格;聘用干部將根據相關考核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3、村級防疫員因工作不力導致重大疫情發生的,將予以解聘。
4、對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和程序進行免疫接種、不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接受監督管理的養殖場(戶)或不及時向調入地的畜牧獸醫部門報檢、不按規定對調入動物采取防疫措施的畜禽調運戶,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或蔓延的,所有損失和疫情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不再給予補償;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加強督查,表彰先進。各鎮(鄉、街道)和有關部門必須建立督促檢查制度,跟蹤實時問效,確保各項動物防疫措施落實到位。建立考核考評機制,實行年終考核與平時檢查相結合,平時檢查分值占40%,年終檢查分值占60%,對任務完成突出的鎮(鄉、街道)將給予表彰,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鎮(鄉、街道)將予以全縣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