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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我縣小城鎮建設步伐,帶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依據建村字號、價行字號通知精神,按照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小城鎮建設若干意見》要求,經縣建設局、縣財政局、縣物價局聯合商定,制定規范鄉鎮規劃區范圍內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意見。
一、征收對象及范圍
凡在鄉鎮規劃區(含國、省道兩旁80米及“三—大”公路沿線)范圍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在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均應按規定繳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在規劃區范圍之外的農村建房,暫不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部隊軍事設施、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學設施、醫院工作用房、民政福利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經縣級建設主管部門核準免繳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自建住宅(不含商業等第三產業及商住合一的房屋)免繳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二、征收標準及時間
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按建設工程項目的總建筑面積計征,建制鎮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鄉政府所在地的集鎮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國、省道及“三—大”公路沿線比照建制鎮標準征收。自年6月1日起執行。
三、征收費用管理與使用
1、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由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各鄉鎮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辦)受縣建設局委托代收。各鄉鎮在代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繳入縣級財政非稅收入專戶儲存。
2、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各鄉、鎮征收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主要用于鄉鎮規劃、道路、路燈、給排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通訊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各鄉鎮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由縣級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到縣物價部門辦理《江西省收費許可證》,并統一領取和使用財政票據,接受縣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3、各鄉鎮征收的市政公用設施費套費,要嚴格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每月20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將所征收費用情況上報到縣建設局,經縣建設局與縣財政局核實后,按80%返還代征鄉鎮,主要用于改善本鄉鎮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各鄉鎮規劃建設機構的管理經費;20%核撥到縣建設局統一調劑使用,原則上用作全縣市政公用設施建設。
4、各鄉鎮征收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必須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不準擅自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將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