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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稅源管理,提高日常納稅評估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43號)、《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國稅發〔〕40號)、《日常納稅評估工作規范(試行)》(陜地稅發[]48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日常納稅評估是基層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對直接管理的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分析和判斷,并據此進一步加強稅源管理、改善納稅服務的行政管理行為。
第三條日常納稅評估工作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運用稅收管理員工作平臺開展。遵循分類實施、因地制宜、人機結合、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市局日常納稅評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的日常納稅評估工作,各縣(市、分局)地稅機關應加強對日常納稅評估工作的領導,基層稅源管理部門的所(分局、科)長對所轄重點稅源戶的日常納稅評估工作負直接責任,并對所轄所有管戶的納稅評估工作負領導責任,稅收管理員對所管轄納稅人的日常納稅評估負直接責任,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流程及要求開展具體工作。
第五條日常納稅評估的對象為基層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稅收管理員應對查賬征收的納稅人在每月申報期結束后有計劃的開展;對實行定期定額(定率)征收稅款的納稅人以及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可參照其生產經營情況,結合典型調查,不定期進行日常評估,以判斷定額(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經達到起征點,按照《核定征收辦法》執行。
第六條日常納稅評估的工作流程是:確定評估對象——案頭分析審核——疑點核實處理——立項專業評估。
確定評估對象
(一)日常納稅評估的評估對象由稅源管理部門或稅收管理員確定,具體由稅源管理部門負責,各縣(市、分局)地稅機關應加強指導,制定日常評估計劃。
(二)稅源管理部門在選定日常評估對象時,要結合相關信息以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申報軟件系統對納稅人的納稅資料進行綜合審核對比分析,在此基礎上,將下列納稅人作為日常納稅評估的重點評估對象:
1、稅負異常變化的納稅人;
2、長時間零申報和長期虧損的納稅人;
3、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的納稅人;
4、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中違章違規較多的納稅人;
5、綜合各類指標及其預警值分析可能存在問題的納稅人;
6、上級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評估的納稅人。
(三)稅源管理部門對已確定的日常評估對象,指導并督促稅收管理員在規定的時限內按要求完成評估任務,指定專人建立日常納稅評估對象清冊、日常納稅評估工作臺賬,實施跟蹤管理。
第八條案頭分析審核
(一)案頭分析審核是基層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進行邏輯分析,審核納稅人的申報數據是否存在疑點問題的工作過程。案頭分析審核是日常納稅評估工作的重點。
(二)稅收管理員對確定的日常評估對象開展案頭分析審核時,應在《稅收管理員手冊》上登記相關內容,并將分析審核情況在《日常納稅評估工作底稿》上做相應的記錄。
(三)案頭分析審核的方法及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一般審核、分析審核、指標配比審核等。
一般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審核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當期納稅申報;
2、審核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
3、審核納稅人是否按照稅務登記表鑒定的稅種進行全面申報;
4、審核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5、審核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購領、開具發票;
6、審核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全面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7、審核納稅人申請減、免、緩、抵、退稅、虧損結轉、獲利年度的確定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并正確履行相關手續;
8、審核納稅人納稅申報的收入、費用、利潤及其他有關項目的調整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9、其他需審核的內容。
分析審核主要包括:
1、分析審核納稅人申報的各地方稅稅種金額同相關的計稅依據邏輯關系是否正確;
2、分析審核納稅人納稅申報主表、附表及項目、數字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適用的稅目、稅率及各項數字計算是否準確、申報數據與稅務機關所掌握的相關數據是否相符;
3、將納稅人申報數據與上期或歷史同期相關數據進行縱向比對分析,分析審核申報數據是否發生重大異常變化;
4、將納稅申報數據與同行業數據進行橫向比對,并考慮相關指標的影響因素,分析審核申報數據與同行業數據是否存在不合理差異;
5、將納稅申報數據與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比對分析,審核申報數據與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是否相符合。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具體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的主要產品(商品)的生產、銷售情況、單位產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況、產品的生產工藝流程、采購銷售渠道、產品(商品)的庫存情況以及往來賬項變動情況等;
6、利用外部獲取信息進行對比分析,審核申報數據是否存在異常。包括:利用國稅部門的增值稅、消費稅信息,審核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申報繳納是否存在異常情況。利用政府有關部門和中介機構等的相關信息,審核納稅人相關稅種申報繳納情況是否真實等。
7、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認為應進行審查分析的其他內容。
指標配比審核:
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納稅評估工作中,可以參照專業納稅評估方式方法,綜合運用各類指標及其預警值進行指標配比審核。各縣(市、分局)地稅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指導督促基層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確定具體的評估內容,建立相應的指標體系及預警值。
(四)案頭分析審核應采用計算機和人工相結合的方法。
(五)稅收管理員在案頭分析審核的同時,應逐步健全“一戶式”存儲的納稅人各類納稅信息資料,積累相關數據,為實施專業化評估奠定基礎。
(六)案頭分析審核處理意見分為:未發現問題、補繳稅款及滯納金、提請行政處罰、稅務函告、稅務約談、實地核查六種。
(七)案頭分析審核結束后,稅收管理員應綜合歸納評估結果,在《日常納稅評估工作底稿》處理意見欄填寫初步的意見,并報稅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
(八)稅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應對《日常納稅評估工作底稿》及稅收管理員處理意見,認真審核界定,提出意見。對補繳稅款及滯納金、提請行政處罰等明顯的問題,由稅收管理員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內容及程序進行處理;并結合日常納稅評估存在的問題拿出建議,進一步規范轄區稅收管理工作。對相應的《日常納稅評估工作底稿》及文書資料,由專人登記日常納稅評估工作臺帳后集中歸檔。
第九條疑點核實處理
(一)疑點核實處理是對經案頭分析審核發現的納稅人納稅申報數據存在的疑點問題進行進一步的核實,并依法進行分類處理的工作過程。
(二)對經案頭分析審核發現的涉稅疑點,可按要求采取稅務函告、稅務約談、實地核查以及電話、傳真、信函、網絡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進行核實,并做好相關記錄。
(三)經稅源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批準同意后,稅收管理員方可對納稅人的涉稅疑點作進一步核實,并按規定程序實施。
(四)經案頭分析審核,發現納稅人存在下列涉稅疑點或問題之一且情節較輕的,稅收管理員提出稅務函告意見,填入《日常納稅評估工作底稿》“處理意見”欄,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實施稅務函告,同時填制《稅務函告通知書》。
1、未按規定購領、開具發票;
2、稅控裝置中讀取數額與申報數額存在較大差異;
3、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當期納稅申報;
4、未按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納稅資料;
5、申報的計稅依據與生產經營規模不相匹配且明顯偏低;
6、申報的財產稅、印花稅等與計稅依據或應稅收入邏輯關系明顯不符;
7、減免稅主體資格的真實性存在問題;
8、減免稅到期,進入征稅期的當年利潤額陡降或突變虧損;
9、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
10、比同行業盈利水平明顯偏低,且存在收入或成本費用不實嫌疑;
11、未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12、其他應當實施稅務函告的情形。
(五)經案頭分析審核,發現納稅人存在下列涉稅疑點或問題之一的,稅收管理員提出稅務約談意見,填入《日常納稅評估工作底稿》“處理意見”欄,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實施稅務約談,同時填制《稅務約談記錄》。
1、未按規定購領、開具發票;
2、稅控裝置中讀取數額與申報數額存在較大差異;
3、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和記帳憑證;
4、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當期納稅申報;
5、未按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納稅資料;
6、申報的計稅依據與生產經營規模不相匹配且明顯偏低;
7、申報的財產稅、印花稅等與計稅依據或應稅收入邏輯關系明顯不符;
8、減免稅主體資格的真實性存在問題;
9、減免稅到期,進入征稅期的當年利潤額陡降或突變虧損;
10、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
11、比同行業盈利水平明顯偏低,且存在收入或成本費用不實嫌疑;
12、存在將應稅收入計入預收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營業外收入等科目的嫌疑;
13、關聯企業之間可能存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14、未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15、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不符合規定;
16、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不符合規定;
17、“三項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接受非貨幣資產捐贈收入)處理不符合規定;
18、經稅務函告涉稅問題無法解決;
19、其他應當實施稅務約談的情形。
(六)凡必須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等問題,稅收管理員提出實地核查意見,填入《日常納稅評估工作底稿》“處理意見”欄,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實地核查,實地核實應下發《稅務核查通知書》、出示《稅務檢查證》,同時填制《日常納稅評估調查核實記錄》。
(七)疑點核實工作結束后,稅源管理部門應根據核實情況拿出日常評估處理意見,具體分為:未發現問題、補繳稅款及滯納金、提請行政處罰、建議專業評估、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等五種。
(八)疑點核實工作結束后,稅源管理部門應根據評估發現的問題,對納稅人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內容及程序進行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由專人登記日常納稅評估工作臺帳,并將《日常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核實記錄及相關資料集中歸檔。
(九)對發現的疑點問題情況復雜,稅收管理員無法進行進一步核實的,由稅源管理部門申請縣(市、分局)納稅評估委員會立項進行專業評估。
(十)對經評估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日常評估案件,需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1、存在偷稅嫌疑的。
2、存在逃避追繳欠稅嫌疑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稅務函告、稅務約談或實地調查核實的。
4、對經納稅評估應補繳的涉稅款項,拒絕及時足額入庫的。
5、涉嫌其他稅收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
對需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的日常評估案件,稅收管理員應依據《日常納稅評估工作底稿》及相關核實記錄,起草《納稅評估報告》,經縣(市、分局)局日常納稅評估領導小組審核后移交稽查部門,并填制《納稅評估案件移送書》。
第十條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應根據日常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稅源管理和納稅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對日常納稅評估中發現納稅人在稅收政策理解、財務核算、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稅收管理員應當向納稅人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并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傳與輔導工作。
第十二條市局將建立日常納稅評估工作月統計制度,各縣(市、分局)局也應建立日常納稅評估工作月統計制度,于此月10日前向市局征管科上報上月《日常納稅評估工作統計表》。
第十三條稅源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加強日常評估資料管理,本著“簡便、實用”的原則,建立納稅評估檔案,妥善保管各類納稅評估資料,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日常納稅評估工作底稿》及相關核實記錄上記錄的納稅評估信息和《納稅評估報告》是稅務機關的內部資料,不得發給納稅人,不作為納稅人行政復議和訴訟依據,納稅評估資料也不得作為稅務稽查案件處理的依據。
第十四條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納稅評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瞞報評估真實結果的,或不移交應移交案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各縣(市、分局)局要建立健全日常納稅評估工作崗位責任制、評估復查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強對評估工作的日常檢查與監督考核。
第十六條各縣(市、分局)局可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報市局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