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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精神,加快推進我省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形成以節約用水為核心的合理水價機制,保障城市供水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全面建立起城市供水抄表到戶、戶外計量、按量收費制度,決定在全省實施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戶,戶外計量”工作。為了保證工作規范有序的開展,現根據《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省建設廳制定的省工程建設標準《住宅給水水表戶外計量設計和安裝技術規程》,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原則
1、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戶,戶外計量”(以下簡稱“水表戶外計量”),是指一個居民家庭住戶安裝一只計價結算計量水表,水表數字顯示裝置安裝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便于供水企業按戶計量,收取水費。
2、實施城市住宅供水“水表戶外計量”工作,應遵循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的原則。對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和已建成住宅改造應分類實施。
3、新建、改建、擴建住宅一律實行“水表戶外計量”,遵循與建設項目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等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省工程建設標準《住宅給水水表戶外計量設計和安裝技術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以保證城市住宅“水表戶外計量”工作有效開展,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4、對已有住宅也要逐步實施水表戶外計量改造。
二、實施對象
在我省城市范圍內,凡利用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住宅,均應當實施“水表戶外計量”。具體要求如下:
(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住宅
1、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凡新建、改建和擴建城市住宅內的給水設計、施工必須嚴格執行《規程》。工程竣工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城市供水企業應參與工程驗收,保證給水達到“水表戶外計量”有關要求,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不予接水。
2、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各類在建住宅,應嚴格按照《規程》執行,進行整改。
3、凡城市改造住宅工程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須執行《規程》,配套建設“水表戶外計量”設施。
(二)已建成住宅的改造
各城市應結合當地實際,按照統一規劃、逐步實施的原則,制定“水表戶外計量”改造計劃,加快推進工作進度。
1、已建成住宅“抄表到戶,計量出戶”改造的設計方案及施工,應本著因地制宜、形式多樣、適用美觀的要求,以保障居民正常活動。
2、已建成住宅中一戶多表的,原則按“一戶一表,計量出戶”形式改造為一戶一只計價結算計量水表。
3、鼓勵采用一定區域內的成片居民住宅改造的方式。
4、各單位和住宅小區可申報“水表戶外計量”改造,供水企業應優先安排組織施工。
5、居民也可以單元為單位集體申報實施“水表戶外計量”改造,供水企業要及時受理,統一實施。
6、對需進行二次加壓供水的城市住宅,在供水設施產權歸屬未定前,改造時應按《規程》的要求進行設計、安裝和實施。供水企業抄收水費時,暫按計價結算計量總水表計量收費,待供水設施產權明晰后,過渡到抄表到戶管理。
三、實施的有關規定
(一)城市供水計價結算計量水表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條款的規定,采用經質量技術監督(計量檢定)部門檢定合格的產品,并納入強制檢定管理,現有的未納入強制檢定管理的水表不得作為計價結算計量水表使用。
(二)住宅給水安裝、改造所使用的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屬設施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必須選用已取得國家和省認證確認的新型管材、管件,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管材、管件。
(三)“水表戶外計量”安裝改造工作,應按照受理申請、實地勘查、規范設計、簽訂合同、組織施工、竣工驗收等步驟進行。
(四)在實施“水表戶外計量”的過程中,城市供水企業應根據當地的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和實際條件(主要是水壓),同步改造或取消屋頂水箱。
(五)在安裝及改裝過程中,其管道及附屬設施暴露在外的,必須采取有效、可靠的防凍防護措施。
(六)城市住宅建筑中如存在非居民生活用水的,應當按不同性質的用水類別分別裝表計量,水表出戶;對兩種以上用水類別混合計量的,按《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從高適用水價。
(七)庭院綠化、經批準設置的消防水池或二次供水設施具有消防作用的未單獨設立水表的,城市供水企業應裝表計量,按用水類別計費征收。
(八)“水表戶外計量”改造工程涉及占道施工、占用綠地的,一律免繳占道、占用費。挖掘路面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恢復原狀;綠化如有損壞,城市供水企業應按原品種和規格予以補種。
(九)對于在住宅戶內的施工方案及水管進戶穿墻孔的位置,城市供水企業應預先征詢用戶意見,并盡可能滿足用戶的要求。
(十)住戶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城市住宅供水“水表戶外計量”的改造工作。
(十一)在實施“水表戶外計量”后,供水企業應積極探索對傳統抄表計量收費方式的改革,推進抄表收費方式的現代化。
四、實施費用和供水設施產權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室內給水工程所需經費和水表購置費納入工程項目總概算,由住宅建設單位承擔。已建成住宅實施“水表戶外計量”的改造費用由當地物價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二)實行水表戶外計量改造的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水表、管材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當地價格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召開價格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標準和收費辦法。
(三)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未竣工驗收的工程項目,所發生的“一戶一表”改造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四)城市供水企業實行抄表到戶所增加的維護和運行費用,按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水利部、國家環??偩帧蛾P于進一步推進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計價格515號)的規定,允許計入水價成本。
(五)實施“水表戶外計量”后,居民住宅供水設施產權歸屬按“以計價結算計量水表為界,城市管網至水表的管道產權屬于供水企業,水表至用戶的管道產權屬于用戶”的基本原則進行界定;對于用戶內有消防栓的,其產權劃分應按“以計價結算計量水表旁的消防閘門為界,消防閘門及外部管道產權屬于供水企業”的原則進行界定。各城市應制定具體的供水設施產權劃定和移交的管理辦法,積極穩妥的進行。
(六)實施“水表戶外計量”后,計價結算計量水表至進戶點間的供水設施管理,按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213號)的有關條款執行。
(七)“水表戶外計量”實施后,城市供水企業負責計價水表及表前部分設施的正常維修和管理,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費用。用戶不得私自拆移計價水表和拆接表前水管及設施。如用戶確需移動計價水表和另接水管的,應征得城市供水企業同意。
五、組織與實施
(一)各級建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城市供水“水表戶外計量”工作的復雜性和艱巨性,密切配合、協調運作,組織力量認真做好城市住宅供水“抄表到戶,戶外計量”工作,及時對工作進展和質量安全情況進行監督協調和指導。各級價格部門要做好“水表戶外計量”收費標準核定和水價的調整工作,要充分利用國家給予的相關價格政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實施“水表戶外計量”,在設計審查、開工許可、竣工驗收等環節上嚴格把關,規劃、設計、房管、市政、物業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密切配合,確保按照國務院要求在全省城市基本實現“水表戶外計量”的目標。
(二)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應抽調人員,成立“水表戶外計量”協調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水表戶外計量”的實施工作。并對“水表戶外計量”工作的進展情況、計價結算計量水表及原材料選用、安全質量等工作進行監督。
(三)城市已有住宅的“水表戶外計量”改造工作由城市供水企業具體負責。城市供水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制定“水表戶外計量”改造的技術、服務、安裝、施工、安全管理等相關管理辦法,在實施過程中認真執行,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做到熱情服務,文明施工。要加大宣傳力度,積極做好對用戶的解釋工作。
(四)各級建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抄表到戶,戶外計量”工作的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亂收費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