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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出讓收入的具體范圍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年3月15日印發的《市市級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暫行)辦法》(政〔〕53號)規定執行。
二、明確職責分工,切實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市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征繳工作;市級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并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市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
三、嚴格土地出讓收入上繳程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屬于財政性資金,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將土地出讓總價款(含土地成本),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定的“目級”收入項目開具繳款書,直接繳入市級國庫。
四、嚴格土地成本審核制度。市土地儲備中心嚴格審核土地成本(含土地征購成本、建筑物拆遷成本、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并填制土地成本及各項費用核算表,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或市審計部門)復審后,報市土地儲備和招拍掛出讓委員會審核。經市土地儲備和招拍掛出讓委員會審核批準的土地成本,市財政部門在確認該宗土地總價款已入庫的前提下,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征地拆遷成本)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市土地儲備中心專戶。
五、嚴格土地成本專款專戶管理。市土地儲備中心要嚴格按照規定開設土地成本支出專戶,專項用于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的土地成本支出,專款專用,不作為其他資金的支出帳戶使用。
六、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與財政部門的協作,將編制的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及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的繳款時間等相關資料及時抄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反饋給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與地方國庫每月定期對帳,對應繳國庫、已繳國庫和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進行核對。對逾期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由國土資源部門按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催繳包括違約金在內的土地出讓收入。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財政部門的有效繳訖憑證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嚴格按照國家制訂的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體系進行土地出讓收支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