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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對象
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縣城區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一是具有縣城區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2年以上;二是屬民政部門確認的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縣城區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一是具有縣城區常住戶口。且連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個月以上;三是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四是具有承租住房行為;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二、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標準
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8平方米以下的保障家庭年補貼額為500元。
三、實施程序步驟
縣民政局、水洛街道辦事處積極參與,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工作由縣建設局負責實施。并負責相關工作。
一)首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的程序步驟
1低保家庭住房狀況調查。以年11月份建設局和水洛街道辦事處入戶摸底調查的結果為準。
2申請審查。符合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對象的家庭。填寫表格,由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員或其委托的成年家屬向水洛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家庭的有關情況初審并簽注意見經公示15天后,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送縣建設局復審。建設局會同民政局完成對申請家庭情況的復核并公示15天。經公示有異議的建設局在10日內予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確保準確無誤,應保盡保。
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及其復印件一份:
1申請家庭戶口簿、享受低保金的家庭成員身份證;
2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領取低保金的存折;
3擁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
4租住住房的房屋租賃合同書》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證》
5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證明;
6必要的其它材料。
二)今后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程序步驟
對已在享受補貼的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工作走入正常化后。堅持一年一審,以月為單位,每半年發放一次;對新申請補貼的具體程序、步驟參照首期進行,從批準后的下一季度起發放。
四、管理制度
1已登記并準予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與建設局簽訂《縣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明確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停止住房租賃補貼的條件及違約責任等。
2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于每年11月向建設局申報享受低保情況和住房租賃等情況,建設局會同民政局于12月完成核查工作,根據核查結果作出書面認定或調整決定,并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