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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主要目的促進對“三農”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開辟支農富農的綠色通道”更好地提高信貸支農的服務水平。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社(簡稱經辦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戶主要為從事與農村經濟有關的農村居民、個體經商戶。
第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簡稱小額農貸)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第五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采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管理辦法。
第六條小額農貸業務應遵循安全、簡便、有效和評級優先的原則。
第七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由農戶所在地的涉農金融機構發放。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二章貸款的條件和用途
第八條小額信用貸款人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農村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
二)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其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第九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個體生產費用貸款:
三)小型農機具貸款;
四)農副產品代購代銷、加工、運輸等服務業貸款;
五)以農產品產業鏈為紐帶的農村經濟合作組織;
六)以農產品為主的加工企業;
七)購置生活用品、建房、醫療、子女上學(不含生源地助學貸款)等消費性貸款;
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
第三章資信評定及信用額度
第十條經辦金融機構成立農戶資信評定小組。小組由基層營業網點負責人、信貸人員、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組成。
第十一條農戶申請資信評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思想品德好。無違法和不良嗜好行為;
二)鄰里關系好。勤勞致富,誠實守信,群眾反映好;
三)擔保他人貸款能夠積極協助清收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農戶資信評定、貸款額度確定步驟:
一)農戶向基層營業網點提出貸款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活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并提出初步意見;
三)由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所在地社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提供的情況。核發貸款證。
第十三條農戶資信評定分優秀、良好、一般信用等級。
1優秀”等級的標準是
①貸款無逾期、欠息記錄;三年內在金融機構的貸款能夠按時償還本息。
②家庭年人均收入在本村鎮平均水平以上;有可靠的經濟來源。
③自有資金占生產所需資金的50%以上。
2良好”等級的標準是
①能夠按時結息;在金融機構貸款無逾期。
②無債務糾紛;有良好的生產經營管理能力。
③自有資金占生產所需資金的30-50%
3一般”等級的標準是
①能夠按時結息;貸款無逾期。
②家庭有基本勞動力。還款來源有保障。
第十四條經辦金融機構應及時將農戶信用等級評定情況在當地村委會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農戶信用等級情況每兩年進行一次審查。根據審查情況給予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經辦金融機構應根據農戶資信等級給予相應的授信額度。優秀”產業帶頭人、農副產品販運大戶、個體私營經濟、農副產品加工企業限額為30萬元;優秀的種植、養殖、自主創業戶限額為5萬元,良好戶為3萬元,一般戶為2萬元。
第四章貸款發放與管理
第十七條對已經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到經辦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或由經辦金融機構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農戶居住地直接發放貸款,逐筆填寫借據。
第十八條經辦金融機構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臺賬。并根據變更情況更換臺賬。
第十九條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應取消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二十條貸款發放后。經辦金融機構的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解和掌握貸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后管理。
第五章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二十一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和農戶貸款用途確定。
第二十二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視信用等級給予優惠。
第二十三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按借款合同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