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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一)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強化教育培訓,實施標準化建設,推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夯實基層基礎,落實主體責任,全面提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范化、科學化水平,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較大事故,努力減少一般事故,為實現安全生產提供有效保障。
二、明確主體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經營)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經營)承擔管理、保障、崗位和監督責任,確保具備安全生產(經營)基本條件。并自覺接受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經營)責任制。包括: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主管安全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部門(安全管理機構、各處室、分公司、車間)及其負責人,班組和班組長,具體崗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并逐級逐崗簽訂安全責任書,實行定期考核,嚴格獎懲。
四)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應依法履行以下七項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定期、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督促其他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有效組織事故救援,協助、配合事故查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主管安全的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應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具體問題;負責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和工作計劃,督促落實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責任制,組織查處作業過程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對服役在用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和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狀況定期組織檢查和檢測檢驗,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工藝流程安全、職業衛生狀況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監控,組織排除治理安全隱患,協助配合事故查處;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六)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協助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主管負責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并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三、健全管理機制
七)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礦山、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企業,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可稱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由5-7人組成)明確專職分管領導,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注冊安全工程師等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八)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按規定及時年檢。做到合法生產經營。
九)由主要負責人主持,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及時分析、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問題。會議應當有完整的記錄,載明議定的事項,明確事故隱患整改的人員、措施和期限。
十)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應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負責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建立落實基本制度
十一)制定涵蓋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和所有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會議制度;安全投入及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操作規程及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現場帶班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制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承諾制度;民主監督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檔案管理制度;其他符合本行業、本單位特點的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與管理制度相對應的安全記錄、臺賬等基礎資料。包括:安全會議記錄;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記錄;三違”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放記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記錄;傷亡事故記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記錄;安全投入臺帳;勞動用工臺帳;風險抵押金管理臺帳;工傷保險臺帳;安全設施、設備的檢修、維護臺帳;事故隱患臺帳;特種設備臺帳;特種作業人員臺帳;危化品采購使用銷售臺帳;其他相關資料。
五、加大安全投入
十三)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礦山、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化工、冶金、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公路、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報告;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報安監部門審查批準,方可開工建設;項目竣工后,應根據需要進行試運行,進行驗收評價,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報安監部門審查驗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
對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及審查;工程竣工后,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并組織驗收;以上各環節,都要形成書面報告,并按工作進度分別報安監部門審查備案。
十四)嚴格執行產業政策,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科技成果,淘汰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設備,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十五)及時足額提取并切實管好用好安全費用。煤礦、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必須落實提取安全費用稅前列支政策。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要根據有關政策提足用好安全費用。安全費用必須專項用于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應急救援器材裝備、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事故隱患評估整改和監控、安全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等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投入。
十六)落實工傷社會保險,積極推行責任保險。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運輸、野外、礦山開采等高危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嘗試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十七)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足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六、加強安全培訓
十八)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接受培訓教育,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十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其他行業(領域)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新上崗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的安全培訓。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聘請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二十)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應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危害及應急知識的教育和告知。
二十一)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康杯”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知識有獎問答、編演文藝節目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建設活動,引導從業人員端正安全態度和規范安全行為,把先進的安全文化理念融入到企業管理之中。
七、強化作業現場管理
二十二)加強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和現場安全管理。對生產經營過程及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隱患,應進行分析和控制。對從事動火、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爆破、吊裝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必須實施作業許可證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作業前,按規定進行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和氧含量等有關情況的檢測分析,進行必要的安全處理,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安排具備基本救護技能和現場應急處理能力的人員進行全過程監護。
二十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責任和應當采取的措施,并指定專人檢查協調。
二十四)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要與其簽訂協議或在合同中約定安全管理職責,并統一協調、管理。
二十五)根據實際情況,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告知危險的種類、后果及應急措施等。設備設施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和警示標志,檢、維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二十六)嚴格執行現場緊急撤人避險制度。自覺遵守礦山企業“逢大暴雨天氣停產撤人”礦山調度室10項授權”和“3分鐘通知到井下”等規定。堅決執行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十七)強化非正常生產狀態下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煤礦、非煤礦山、化工企業停工復產、開停車、檢維修、試生產(運行)等非正常生產狀態下的現場安全管理制度。特別是復工、試生產(運行)要制定方案,報安監部門驗收、備案。凡不符合規定、不具備復工、試生產條件的一律不得復工、試生產。
八、注重班組安全建設
二十八)班組是企業管理的最基層組織,也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道防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的直接執行者。作業場所是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具體地點。只有保證作業現場每個人、每個班組的安全,才能保證企業整體安全。
二十九)從年開始,全面實施工礦商貿企業班組長培訓工程,每年將班組長輪訓一遍。生產經營規模小、從業人數少、不設班組的小型企業,其班組長培訓納入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培訓。新上崗的班組長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已在崗的班組長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三十)企業班組長培訓考核由安監部門負責,合格者頒發證書。企業或培訓機構要建立班組長安全培訓檔案,真實記錄培訓內容、技能訓練科目、培訓時間、培訓學時及考核情況等。
三十一)實行精細化作業,加強車間、班組、工段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定期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保障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企業、車間、班組、工段全面開展“零事故”活動,使員工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
九、加強職業健康管理
三十二)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置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并及時、如實向安監、衛生、社會保障等部門申報存在職業危害因素,接受監督檢查。
三十三)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安監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三十四)生產經營單位要保障職業危害防治經費投入,完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為職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作業環境,配備合格的職業安全衛生健康防護用品,并督促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對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經常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處于正常狀態。
三十五)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要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安監、衛生、社會保障等部門報告。
三十六)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進行上崗前、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身體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個人體檢15年、檢測記錄5年的期限妥善保存。
十、排查治理安全隱患
三十七)建立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機制,經常性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做到班組(崗位)一天一查、車間一周一查、廠級一月一查、公司一季一查,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必須記錄在案,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動員、鼓勵從業人員及時發現、消除和舉報事故隱患,并給予表彰獎勵。
三十八)嚴格按“三定四不推”原則及時治理事故隱患;暫時難以整改的要制定計劃,做到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撤出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生產經營單位要對重大事故隱患立即進行整改,并向縣安監等有關部門報告。對停產整改未完成的不得復產。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十九)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建立監測監控系統,進行實時動態預警。遇重大危險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隱患出現事故苗頭時,應當立即預警預報,組織撤離人員、停止運行、加強監控,防止事故發生和損失擴大。
十一、加強應急救援
四十)規范應急預案管理。要結合本單位危險源、危險性和可能發生事故特點等情況,規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管理。針對危險目標,制定相應的現場處置方案,做到一事一案或一崗一案。礦山、建筑施工和易燃易爆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企業,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或論證,形成書面紀要并附專家名單。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也要按規定進行論證或評審或演練。經評審或論證后,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報安監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還應當抄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四十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并進行評估,分析存在問題,提出修訂意見。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并重新申報備案。
四十二)提高應急救援保障能力。煤礦、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條件的小型企業,除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外,還應當與鄰近專業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十二、及時報告和處置事故
四十三)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安監和有關部門報告;緊急情況時,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縣安監和有關部門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是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現場情況、簡要經過、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措施等。不得瞞報、漏報、謊報、遲報事故。主要負責人必須堅守崗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
四十四)對因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依法進行賠償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盡的責任。必須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政策規定,按標準及時足額落實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賠償資金。
四十五)按照“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原則,依法依規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
十三、推行標準化建設
四十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程標準,加大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投入,積極組織開展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活動,并持續鞏固達標成果,實現全面達標、本質達標和動態達標。每年要對安全標準化實施情況進行一次評定。
四十七)注重軟件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在管理中形成的各類資料要集中收集、分類整理、統一管理。可分為以下五類:1證照類: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加工資質證等合法證照;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消防安全驗收等安全生產條件證明資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及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等上崗證件。2文件類:包括企業自產和上級印發的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資料。3制度類:包括管理部門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和生產經營單位另行制定的各類規章制度及應急救援預案。4管理活動類:包括各類會議、安全檢查、教育培訓、預案編制演練、事故發生等反映安全管理活動情況的文字、影像、圖片、記錄等。5設備臺帳類:包括主要設備設施的種類、型號、合格證件、檢測調試情況的記載表等資料。
十四、加強政府監管
四十八)要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嚴格審批、監管。對不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一律不予審批驗收,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辦理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證照手續。
四十九)嚴格建設項目管理。對項目建設單位違法分包、轉包的立即依法責令其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及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責任,從源頭上杜絕非法違規建設、生產、經營行為。
五十)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下達整改指令和逐級掛牌督辦及跟蹤督促整改制度,并在新聞媒體公告。
五十一)凡在規定時間內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要求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整頓逾期未達標的依法予以關閉。
五十二)嚴格責任追究。生產經營單位因管理不善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要依法依紀依規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負責人乃至主要負責人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造成人員傷亡,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五十三)實行安全生產信用掛鉤聯動制度和“黑名單”制度。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將企業的安全生產分級評價結果,作為信用評級的重要考核依據。對拒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按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足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責任保險等安全經濟政策,發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責任事故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安監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其名單,并向投資、國土、住建、金融、財政等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其新增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財政支持等,并在有關部門進行的年度檢審中作為重要內容予以嚴格審查。
五十四)建立健全約談機制。對不執行國家安全經濟政策、不接受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執行依法作出的監管監察指令、不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等違法違規情況的生產經營單位,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外,還應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委托其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班子全體成員)就存在問題原因和整改措施、責任、時限及達到目標等事項進行約談,以促進工作落實,確保生產經營安全。
五十五)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每年初都要和所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簽訂任務具體、指標明確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書,堅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年底實行嚴格考核,評定等次,獎優罰劣,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以推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更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