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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建立職工工資民主共決機制的基本形式,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的必然要求。近年來,縣積極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維護職工權益,促進企業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要看到這項工作發展還不夠平衡,覆蓋面低,程序不完備,企業和職工參與積極性不高等問題還很突出,距離在企業全面建立工資共決機制的要求還有不小差距。各鄉鎮、縣政府有關部門要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抓緊抓好,推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共決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為目標,全面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依法保障職工參與工資分配和獲得正當合理勞動報酬的基本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實現勞動關系雙方協商共謀,效益共創,利益共享。
二)工作目標。按照《市年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所有企業都應當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年全縣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的企業要達到65%以上,年要達到85%以上,年全縣所有企事業普遍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三、普遍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具體措施
一)加大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宣傳力度。各鄉鎮、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意義,為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大力宣傳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好典型、好做法及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對企業發展的促進作用,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的認知度和認同感,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推動工資集體協商的濃厚氛圍。
二)加大建立和完善職工工資協商機制的工作力度。要建立和完善職工工資共決機制,一要完善工資分配共決機制。由工會組織職工代表與企業法人代表就工資分配問題進行協商,工資協議形成后要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二要完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使職工工資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而增長,隨著企業勞動生產率、政府的工資指導線和村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的變化而調整;三要完善工資分配監督機制。企業工資分配、支付和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等企業行政應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通過廠務公開等形式公開,接受職工群眾的民主監督。
三)加大對企業工資協商工作的監管力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要嚴格工資集體協商備案審核程序,對企業工資協商的主體資格、協商程序和協商內容嚴格把關。要將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勞動監察的重要內容,列入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企業的書面材料審查內容。要妥善調處因工資集體協商發生的勞動爭議,按照“快立、快審、快結”原則,及時受理,及時裁決。縣總工會要積極參與工資集體協商的監督檢查工作,對不履約的行為及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加大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力度。要加強對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不同經營狀況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分類指導。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重點就職工工資增長問題進行集體協商;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重點就職工工資支付保障、工資來源籌措、生活費發放標準等問題進行協商;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重點就勞動定員定額、計件工價等進行協商。公有制企業的工資集體協商,要在國家允許的工資總額范圍內運行,重在協商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
五)加大對工資協商“要約行動”實施力度。要堅持在每年3至4月份在全縣集中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月”活動,動員各類企業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啟動要約和協商談判程序,簽訂工資集體合同。要將企業要約與區域、行業集中要約結合起來,提高覆蓋范圍。縣總工會要引導基層工會提出協商要約,對不按期響應“要約”企業,人社局要及時介入,限期“應約”對拒絕或變相拒絕“要約”不響應“要約”等違法行為,要及時依法下達“整改建議書”對逾期不改的依法進行查處。
六)加大對區域(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推進力度。要積極探索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新形式、新途徑。通過在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相對集中,行業特點明顯的區域,因地制宜地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擴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覆蓋面,增強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實效性。縣人社局和工會要主動組織和指導區域(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幫助制定規范標準,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制度和機制,推進區域(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健康發展。
七)加大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培訓力度。要建立健全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和指導員的培訓機制,設立專項資金,著力培養和建設一支懂法律、能代表職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善于協商協調的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縣人社局與工會要積極做好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和指導員的培訓工作,切實提高雙方代表的協商能力和指導員的工作水平,提升工資集體協商的質量和實效。
四、建立健全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制度
一)健全工作領導制度。各鄉鎮、縣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領導同志牽頭的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和協調這項工作的開展,并把普遍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不斷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部署,列入和諧社會建設和民生、工作的目標,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中存在問題,為實現全面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目標任務提供保障。
二)健全合力推進制度。縣人社局、總工會、財政局、工商局等部門,要切實加強指導與服務,共同制定工作計劃、共同組織實施、共同開展培訓、共同監督檢查,形成推動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工作合力。人社局要強化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監控,認真做好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備案;工會組織要以開展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活動為載體,加強對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財政局推動國有及其控股企業一年內基本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合理控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者與普通職工收入差距;工商局要加強協調和服務,促進企業依法經營,引導企業參加區域(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一步促進企業勞動關系的和諧。
三)健全督查工作制度。要充分發揮人大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人社局的行政監督和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的作用,為企業工資集體協議履約提供保證。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監督指導服務,建立定期報告、定期通報、定期督查等制度,及時掌握工作情況,解決存在問題。
四)健全考核通報制度。要將工資集體協商情況作為對鄉鎮、部門年度工作考核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專項檢查,對工作不重視、措施不得力,進展緩慢的鄉鎮和部門要通報批評。凡無正當理由不應約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各類評先評優中將不予列入,同時取消該年內評先評優資格。年底縣委和縣政府將對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促進形成“黨委重視、政府主抓、工會力推、各方配合、勞動關系雙方良性互動”工作格局,確保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全面順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