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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設立目標是切實保障負傷和患病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進一步完善人民警察統籌社會醫療保障制度,建立人民警察醫療費補助制度,最大限度地減輕人民警察的家庭負擔。
第二條救治采取就近醫治、及時救治、各負其責、定期協調的原則。
第三條救治對象是全市公安機關負傷和患病的人民警察(含離退休人民警察)
第四條相關部門的職責
一)市、縣(區)各級衛生局職責
根據本地區實際,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建立人民警察傷病救治“綠色通道”并督促下屬各類醫療機構認真執行;檢查、指導轄區各類醫療機構對傷病人民警察的救治工作;負責醫療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
二)市、縣(區)各救治醫療機構職責
建立健全傷病人民警察救治工作機制,及時為傷病人民警察提供良好的醫療、護理條件。對負傷和需急救的患病人民警察憑警官證即組織實施搶救治療,不得以未交押金等理由延誤或中止救治,切實提高救治成功率;對需跨區域轉送救治的由轉出醫院積極協調轉入醫院,并及時將人民警察傷病情況通報轉入醫院。轉出、轉入醫院要切實加強協作配合,確保傷病人民警察救治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聯系,協助報銷人民警察醫療費用。
三)市、縣(區)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
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為人民警察全面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和門診慢性疾病補助制度,切實保障人民警察的醫療待遇。及時結算醫療及康復費用,最大限度地減輕人民警察個人的負擔;對患重大疾病人民警察個人承擔的醫療及康復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的要積極給予解決。按照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民發[]89號)有關規定,做好因公傷殘人民警察的醫療保障工作,其中市級公安機關六級以上因公傷殘人民警察,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按照六級以上傷殘軍人相關政策解決其醫療待遇。
四市、縣(區)民政局職責
及時評定負傷人民警察傷殘等級,并協助公安部門向財政部門申請六級以上傷殘人民警察的醫療費;會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不同傷殘等級人民警察的醫療費補助標準。
五市、縣(區)財政局職責
積極支持公安部門做好人民警察優撫和醫療費保障工作;將人民警察因公傷病醫療費用、康復費用和年度體檢費用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及時撥付;支持配合逐步建立人民警察醫療費用保障體系。
六市、縣(區)公安局職責
積極與財政、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部門溝通,協調解決傷病人民警察救治和醫療費報銷中遇到實際困難;向同級衛生部門及救治醫療機構的聯系人通報人民警察的傷病情況,積極協商做好救治工作。
第五條組織領導
各級公安、財政、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部門及救治醫院的領導共同組成人民警察傷病救治綠色通道工作領導小組,并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定期協商,不斷探索和完善救治工作措施,積極解決傷病人民警察醫療費補助報銷過程中遇到問題。傷病人民警察和家屬及所在單位要充分尊重醫療機構的救治意見和醫療救治工作人員,積極協助配合做好各項救治工作;要嚴格遵守人民警察紀律和醫療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切實維護公安機關的良好形象。如遇特殊困難,必須通過所在單位協商解決,堅決杜絕發生違反醫療救治規范和損害公安機關形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