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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交接收鍋爐房的原則
從維護企業信譽出發,本著“誰建設誰負責”原則,確保按時、保質供熱,以后逐年并網。對確因供熱矛盾突出無法供熱的由供熱主管部門協調,按照“就近并網、聯片供熱、減少矛盾、維護穩定”總體要求,要本著以人為本,駐各單位、企業有托管的主管部門以及凡是具備供熱能力的單位。為民負責的態度,把“共產黨員先進性”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體現到具體實際,將鍋爐房(含鍋爐房占地)及管網無償移交市熱力總公司等有供熱能力的供熱單位經營管理,移交要辦理產權劃撥和過戶手續。
二、移交接收鍋爐房的程序
1由產權單位或鍋爐房管理經營單位向市政府供熱辦公室提出申請。
2市政府供熱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鍋爐房及管網綜合情況進行審查。安排、協調并網供熱相關事宜。
3原鍋爐房管理經營單位與接管單位進行設施移交(臺帳、設備、技術檔等)
三、移交接收鍋爐房的條件及費用
1需要供熱分離的改制企業。從企業改制資金中解決。
2由機關、事業單位經營管理的供熱設施。具體由公用局按有關規定辦理。
3開發商建設并配套建設的供熱設施。
四、移交接收鍋爐房的截止時間
申請時間截止至當年月日。所有需要移交鍋爐房的單位。
五、移交接收鍋爐房的保障措施
1對既不按規定時間提出申請。房產部門吊銷其物業、房地產開發等相關資質,供熱主管部門取消其供熱資質,今后不準其進入供熱行業。對其房地產開發等項目建設規劃部門不予批準規劃,國土部門不予提供建設用地,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對其供水、供氣、供熱等配套設施建設方面采取嚴格的限制措施。同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產權人或原投資建設單位(人)責任。
2規劃、國土、房產等部門要密切配合。
3有能力供熱的單位。接管移交供熱設施。對確有重大經濟糾紛,不能解決的也要先接收,盡快恢復供熱,對拒不接受供熱主管部門指令的供熱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按特許經營合同扣罰其履約保證金直至取消其特許經營權,收回經營許可,今后不允許再進入本市供熱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