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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鼓勵企業擴大產品出口,建立外貿發展長效機制,促進我縣開放型經濟穩步發展,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設立外貿出口發展專項基金
縣財政安排300萬元專項經費用于外貿出口出口獎勵、出口企業資金短缺調劑等與外貿出口相關工作,基金使用后每年由縣財政補足缺口部分。
二、實施外貿出口獎勵政策
(一)對外貿出口企業,根據企業當年出口額度,由縣政府按以下標準分別予以獎勵:
當年出口總額達50萬美元(含50萬美元)以上至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獎勵企業1萬元人民幣。
當年出口總額達100萬美元(不含100萬美元)以上至200萬美元(含2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獎勵企業2萬元人民幣。
當年出口總額達200萬美元(不含200萬美元)以上至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獎勵企業3萬元人民幣。
當年出口總額達300萬美元(不含30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獎勵企業5萬元人民幣。
當年出口總額達500萬美元(不含500萬美元)以至800萬美元(含8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獎勵企業8萬元人民幣。
當年出口總額達800萬美元(不含8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獎勵企業10萬元人民幣。
對當年出口總額達到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以上的外貿出口企業在次年的三級干部大會上予以表彰。
三、對外貿出口企業幫扶掛靠單位予以補助
凡自營外貿出口企業出口免抵調庫的增值稅按地方所得部分的80%計算補助給企業幫扶掛靠單位。
四、核算方法
凡屬新干出口實績并在新干繳納稅收的出口企業申報以上獎勵,應在次年1月份前,將有關憑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已納稅稅票、出口收匯核銷單)報縣外經貿局、財政局審核。
五、本意見于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新干縣縣城園林綠化補償賠償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縣城綠地和綠化種植的保護,維護縣城綠化環境,促進縣城文明建設,規范縣城園林綠化補償賠償工作,根據《*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和《吉安市城市園林綠化賠償補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批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綠化補償費標準(元/天·平方米):
(一)公共綠地、風景林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按0.5元計算。
(二)防護綠地、單位附屬綠地按0.25元計算。
臨時占用園林綠地造成植物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按本規定賠償。
第三條經批準移植、砍伐喬木的綠化補償費標準(元/株):
(一)樹干胸徑為10厘米,移植的30元、砍伐的150元。樹干胸徑30厘米以下的,以樹干胸徑10厘米的補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減少1厘米,移植的減少3元、砍伐的減少15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6元、砍伐的增加30元。
(二)樹干胸徑為30厘米,移植的150元、砍伐的750元;樹干胸徑超過30厘米,以樹干胸徑30厘米的補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30元、砍伐的增加70元。
(三)樹干胸徑為50厘米,移植的750元、砍伐的2150元;樹干胸徑超過50厘米,以樹干胸徑50厘米的補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50元、砍伐的增加200元。
(四)屬于常綠樹或行道落葉樹的,按本條㈠、㈡、㈢項規定標準的2倍計算;屬于行道常綠樹的,按本條㈠、㈡、㈢項規定標準的3倍計算。
樹干胸徑以離地面1.2米處測算。
第四條經批準移植、砍伐灌木的綠化補償費標準(元/叢):
(一)冠徑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15元、砍伐的40元;冠徑超過50厘米,以冠徑50厘米的補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15元、砍伐的增加40元(二)花灌木按本條㈠項規定標準的3倍計算,珍貴花灌木按本條㈠項規定標準的10倍計算。
第五條經批準移植、砍伐竹類的綠化補償費標準(元/窩):
(一)一般竹類,移植的10元、砍伐的30元;窩徑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名貴竹類,按本條㈠項規定標準的3倍計算。
第六條經批準移植、鏟除草坪的綠化補償費標準(元/平方米):移植的10元、鏟除的30元。
第七條因國家重點建設確需移植名樹、稀有樹木、胸徑100厘米以上的大樹、樹齡百年以上的古樹和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必須批準,并按本規定第三條㈠、㈡、㈢項規定標準的5倍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八條造成喬木、灌木、竹類、草坪損傷的,按移植植物的綠化補償費標準的20%賠償;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綠化補償費標準賠償。
第九條造成園林綠化附屬設施損壞的,賠償金額按現行造價計算。
十條本規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綠化補償費,不含實際發生的勞務、運輸和工具消耗等費用。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確因條件限制,不能保證綠化用地的,建設單位必須按所需綠化用地面積,以每平方米300元的標準繳納集中綠化建設費。
第十二條因特殊需要經批準占用園林綠地,必須按所占面積繳納園林綠地建設費。園林綠地建設費的標準(元/平方米):
(一)公共綠地2000元;
(二)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1000元。
附屬設施的經濟補償,按現行造價計算。
第十三條收取的綠化補償賠償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全部用于縣城園林綠化建設。
屬單位附屬綠地收取的綠化補償賠償費,用于本單位的環境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對舉報毀損、破壞園林綠化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一)賠償在10-100元的,獎勵5-25元;
(二)賠償在101-500元的,獎勵25-50元;
(三)賠償在501元以上的,獎勵賠償額的10%。
獎勵費在綠化補償賠償費、集中綠化建設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按本規定收取的補償賠償費,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收費票據,并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按本規定收取的補償賠償費用,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物價、建設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