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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重大事項和重大活動檔案(以下簡稱為重大事項檔案)的管理,確保檔案的齊全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省檔案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檔案的管理。
本市主辦、承辦重大事項的單位,包括舉辦重大事項成立的臨時機構(以下分別簡稱為主辦、承辦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檔案,是指在本市召開的國際性、全國性和地區性重要會議,以及舉辦的重大政治、經濟、貿易、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宗教、外事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各縣(市)區、五大連池管委會(以下簡稱為各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職責權限,對重大事項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主辦單位應當在部署舉辦重大事項時,統籌安排重大事項檔案管理工作,指定機構和人員負責做好重大事項檔案工作。
第六條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重大事項開始舉辦前,到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重大事項檔案登記手續。
第七條各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主辦或者承辦單位辦理重大事項檔案登記之后及時為主辦、承辦單位提供檔案技術咨詢服務與指導,監督做好重大事項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歸檔等工作。同時,檔案館應指派專業聲像檔案技術人員跟蹤重大事項的全過程,具體負責重大事項活動的聲像檔案的形成和積累工作。
第八條主辦、承辦單位應當指派人員對重大事項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保管和歸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立卷歸檔或者將重大事項檔案據為己有,不得隨意擴大或者縮小重大事項檔案收集范圍。
第九條重大事項檔案應當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按照規定進行驗收,驗收應在重大事項結束后進行。
第十條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重大事項檔案驗收通過之日起,及時向同級綜合檔案館報送重大事項檔案目錄(含電子機讀目錄),移交重大事項檔案原件(含電子檔案)。
第十一條各地綜合檔案館應當及時制定重大事項檔案接收計劃,辦理檔案移交、接收手續,確保重大事項檔案及時、完整、準確、安全地接收進館。
第十二條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重大事項檔案信息服務網絡,組織編輯出版重大事項檔案史料,定期公布重大事項檔案目錄,簡化查閱手續,為重大事項檔案利用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三條各地綜合檔案館保管的重大事項檔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或者重大利益的除外。主辦、承辦單位有優先利用重大事項檔案的權利。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有權對重大事項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性意見。
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及個人利用重大事項檔案,應當遵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涂改、損毀、丟失、偽造或者擅自抄錄和復制重大事項檔案。
第十五條各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單位對在重大事項檔案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重大事項檔案據為己有的;
(二)損毀、丟失重大事項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重大事項檔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錄、復制、公布、銷毀重大事項檔案的;
(五)擅自出賣或者轉讓重大事項檔案的;
(六)倒賣重大事項檔案牟利或者將重大事項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七)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項檔案損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個人,有關主管部門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由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行為造成重大事項檔案損失的,各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根據損失檔案的價值和數量,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后果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權限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對重大突發事件檔案的管理,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