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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勞動關系處理;社會保險關系處理;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檔案管理,對企業職工安置工作意見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國有企業改制前,應當就改制費用、勞動關系處理等問題明確相關責任和處理方式,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經濟補償金計發辦法、改制企業人員安置辦法、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企業原則上要一次性償還拖欠職工的各項債務。一次性償還有困難的,可由企業與原職工協商簽訂分期償還協議,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離、退休人員的取暖費是企業行為,改制后企業有能力的,可按如下標準計算到平均壽命并繳納到同級財政、醫療保險關系、改制企業須為離休人員一次性繳納醫療費,離休人員終身享受醫療待遇。具體繳費標準:以改制當年離休人員繳費標準為基數,按每年10%遞增率計算,一次性繳足5年,具體材料請詳見:
一、勞動關系處理
(一)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
1、國有企業改制前,應當就改制費用、勞動關系處理等問題明確相關責任和處理方式,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方可實施。
2、職工安置方案內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重新簽訂辦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拖欠職工的債務及欠繳的社會保險的處理辦法;分流安置所需資金和資金籌措渠道等。
3、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勞動者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共同居住的具有獨立承擔責任的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或間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采取公告送達。
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不因其本人拒絕簽字而失去效力,用人單位在辦理解除手續時應以書面說明存入檔案。
4、改制企業應將失業人員名單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失業人員及時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影響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失業人員應當在解除勞動關系后60日內,本人持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戶口本、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失業保險待遇。
(二)經濟補償金計發辦法
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企業應根據職工在崗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以現金形式支付。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本人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2倍的,按不高于2倍的標準確定。
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不正常,本人或企業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其經濟補償金工資計算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高于職工本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或企業人均繳費工資額的,按同期職工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或企業人均繳費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發標準。
3、職工有下列情況可計算為在崗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員,在安置前連續工齡與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2)原固定職工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時,其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與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3)職工因企業合并、兼并、合資、企業改變性質、法人單位變更名稱等原因改變工作單位,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其在原單位工作年限可以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4)職工因組織決定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調入企業且沒有領取經濟補償金的,其在原單位的連續工齡與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5)其他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工作年限。
4、職工有下列情況,不計算為在崗工作年限:
(1)停薪留職期間。
(2)協議保留勞動關系期間。
(3)因本人原因離開企業期間。
(4)掛名、掛靠勞動關系人員(檔案內無工資審批表、財務部門無工資單)。
5、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內,企業依據規定一次性結清剩余待遇。
6、女工懷孕、產期、哺乳期內,可一次性支付本人剩余待遇至期滿(與生育保險重復計發部分扣除)。
(三)改制企業人員安置辦法
1、企業改制后應當接收原企業職工總數的70%以上,并在工商部門更名登記后30日內,對留用的原企業職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2、企業改制后為國有控股企業的,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工齡滿30年人員,均實行內部退養(不含特殊工種等符合提前退休退職條件人員)。內部退養人員生活費預留標準由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最高不超過按本市計算正常退休養老金的辦法核定的數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內部退養人員繼續由改制企業管理,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待達到退休年齡時按規定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不實行內部退養政策。
3、符合辦理正常退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特殊工種退休、病退、退職條件的人員,可按規定辦理其手續。
4、妥善處理國有企業混崗職工。凡被國有企業招用并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原集體企業職工或調入國有企業并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原集體企業職工,工資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均在國有企業的,應認定為國有企業混崗職工。集體企業職工被派遣到國有企業工作,不視為國有企業混崗職工。
國有企業混崗職工在企業改制時,參照國有企業職工的分流安置政策辦理。
5、國有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安置辦法。國有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在勞動保障部門下達的勞動工資計劃之內,履行招工手續并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企業改制中,與農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按照《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國務院87號令)支付經濟補償金。
6、離、退休人員由企業將檔案移交社會保險經辦部門,按規定繳納社會化管理費,移交社區管理。
7、企業應將離、退休人員平均壽命內統籌外費用按原企業標準一次性繳納到同級財政,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涉及退休人員獨生子女補助費的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四)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企業原則上要一次性償還拖欠職工的各項債務。一次性償還有困難的,可由企業與原職工協商簽訂分期償還協議,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五)離、退休人員的取暖費是企業行為,改制后企業有能力的,可按如下標準計算到平均壽命并繳納到同級財政。離休干部按行政級別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準核算,并按行政級別應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報銷,不足的按實際面積報銷。退休人員住樓房的取暖費核算標準最高為1000元;取暖費報銷最高為1000元,不足1000元的按實際額報銷,居住平房的退休人員每人每年發取暖費120元。報銷取暖費以男方為主,以企業繳納取暖費人員名單為依據,個人先墊付,憑收據核銷,具體由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辦理。
二、社會保險關系處理
(一)養老保險關系
企業改制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由改制企業和職工按規定比例分別予以補繳。企業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繳有困難的,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政府批準,可采取以有效資產抵押限期予以緩繳,如在限期內未能繳納,可將抵押資產評估變現后予以補繳;也可在企業繳費劃入個人賬戶部分和職工個人繳費按規定足額繳納的前提下,由改制企業制定繳費計劃,采取緩繳的方式解決。
企業改制后,新企業須在工商部門更名登記后30日內,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失業人員須在年度內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逾年度繳費的,須加收滯納金或扣除繳費年限。
(二)醫療保險關系
1、新企業須在工商部門更名登記后30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變更手續,并核定繳費。
2、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須在解除勞動關系后,持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失業證、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及復印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接續手續。具體時限規定是:
(1)原企業已經參加醫療保險并連續繳費1年以上的參保人員,解除勞動關系后3個月內辦理接續醫療保險手續的,無醫療等待期。
(2)原企業已經參加醫療保險但連續繳費不足1年和原企業未參加醫療保險其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在3個月內辦理醫療保險接續手續的,或原企業已參加醫療保險并連續繳費1年以上的參保人員解除勞動關系3個月后,6個月內辦理醫療保險手續的,醫療等待期為6個月。
(3)原企業未參加醫療保險,其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超過3個月或原企業已經參加醫療保險其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超過6個月,辦理醫療保險接續手續的,醫療等待期為2年。
(4)解除勞動關系超過1年以上仍未辦理醫療保險手續的,視為自動棄保。
失業人員核定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時,必須補繳前期欠費并加收滯納金,欠費期間的醫療費不予支付。失業人員的繳費按年核定,繳費時限為每年3月底前,超過繳費時限按日加收2‰滯納金。
失業人員參保及續保繳費后,按照本市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政策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改制企業須為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和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費后,退休人員可終身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標準是:本市退休人員上年度人均支付醫療費×退休人員距平均壽命年限(73歲-當年年齡)×醫療費年遞增率(年遞增率10%)。已經參保并建立個人賬戶的改制企業另須一次性繳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部分醫療費,具體標準是:退休人員上年度退休金×個人賬戶劃入比例×退休人員距平均壽命年限,以退休人員退休金為基數按年劃入其個人賬戶至終生。對距平均壽命不足5年或已超過平均壽命的退休人員,須按退休人員繳費和賬戶劃入標準繳足5年的醫療保險費。一次性繳納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標準是:退休人員平均壽命年限×改制當年繳費標準,對距平均壽命不足5年或已超過平均壽命的退休人員,須繳足5年。
4、改制企業須為離休人員一次性繳納醫療費,離休人員終身享受醫療待遇。具體繳費標準:以改制當年離休人員繳費標準為基數,按每年10%遞增率計算,一次性繳足5年。
(三)工傷保險關系
改制企業1-4級工傷人員移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5-6級工傷人員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自愿選擇是否解除勞動關系。7-10級工傷人員中在職人員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已經辦理內退或退休人員移交社會管理。
1、1-4級工傷人員的處理:改制企業一次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下列費用后,其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1)傷殘補助金:1997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的,按本人現享受工殘補助金的標準,一次性計算到平均壽命。1998年1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的,按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復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業按規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傷殘津貼(原傷殘撫恤金):以本人現享受傷殘津貼為標準計算到退休年齡,每年按5%遞增。待遇調整時間和方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3)工傷醫療費:按上年本市工傷職工平均醫療費標準一次性繳滿20年。
(4)護理費:按本人現享受護理費標準,一次性計算到平均壽命,每年按5%遞增。
2、5-6級工傷人員的處理:
(1)選擇終止勞動關系人員的處理:5-6級工傷人員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按照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1997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事故人員的傷殘補助金,由企業按標準一次性支付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的,按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復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業按規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選擇不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的處理:由改制企業一次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下列費用后,其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①傷殘補助金:1997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的,按已享受工殘補助金的標準,一次性計算到平均壽命。1998年1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的,按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復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業按規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②傷殘津貼(原傷殘撫恤金):以本人現享受傷殘津貼為標準計算到退休年齡,每年按5%遞增。
③工傷醫療費:按上年本市工傷職工平均醫療費標準一次性繳滿20年。
3、7-10級工傷人員的處理:
(1)7-10級的工傷在職人員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1997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事故人員的傷殘補助金,由企業按標準一次性支付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的,按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復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業按規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7-10級工傷人員已經辦理內退或退休人員由改制企業一次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下列費用后,其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①傷殘補助金:1997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的,按本人現享受工殘補助金的標準,一次性計算到平均壽命。
②工傷醫療費:按上年本市工傷職工平均醫療費標準一次性繳滿20年。
4、工亡遺屬人員處理:
由企業將所需費用一次性繳納,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子女計算到18周歲或年滿18周歲但仍繼續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讀,父母、配偶計算到平均壽命。遺屬年齡超過平均壽命的,按5年標準計算。
5、其他費用處理:
凡涉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工傷人員,原應由企業支付的工傷治療的交通費、伙食補助、住宿費和住院陪護費等由改制企業按工傷人員一次性繳納費用總額的3%一次性繳足,由經辦機構如實支付。
(四)失業保險關系
1、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已實現再就業的人員,其再就業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原累計繳費時間予以保留,繼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再次失業后,前后繳費時間可以合并計算,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且未實現再就業的人員,凡所在單位和本人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應由企業和本人足額補繳欠繳的失業保險費。一次性補繳確有困難的欠費企業,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須由企業和本人足額補繳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頒布后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對《失業保險條例》頒布前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經市級政府批準,由用人單位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簽訂補繳協議,按期補繳。由于企業欠繳失業保險而縮短職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的,所差待遇由原企業負責解決。
三、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檔案管理
1、改制企業與原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由勞動行政部門在職工檔案中的錄用表上加蓋解除勞動關系專用章。
2、企業將原職工檔案移交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并按規定繳納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