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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縣勞動力的整體素質,增強其從事二、三產業的就業能力,根據《中共寧波市委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甬黨〔*〕17號)、《關于促進市區被征地人員就業的若干意見》(甬政發〔*〕150號)和《轉發市農辦等部門關于加強農民培訓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甬政辦發〔2003〕126號)精神,經縣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就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培訓對象
以市場用工需求為導向,堅持培訓和就業相結合的原則,重點做好4種對象的職業技能培訓:
1、失業人員(指原國有、縣屬集體企業失業職工、自謀職業人員);
2、被征地人員;
3、下山移民(指經縣政府批準行政村集體遷移的村民);
4、城鄉新增勞動力(指30周歲以下尚未就業的初高中及大中專畢業生)。
二、培訓網絡
以縣培訓中心、職業學校、鎮鄉成校為依托,發揮現有再就業培訓基地的資源優勢,動員社會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共同參與培訓。
三、培訓形式
根據用人單位的用工需求情況,把就業崗位采集與職業技能培訓緊密地聯系起來,開展“訂單式”培訓。對男50周歲、女40周歲以下的人員重點開展以提高就業競爭力為目標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適應區域經濟發展需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對年齡偏大、文化基礎差的人員可重點開展以社區服務業及家庭手工業為主的社區服務技能培訓,實現就近就業。對有一定文化程度的青年人要重點開展技術含量高、就業前景好、市場需求大的技術工種資格培訓,并鼓勵其通過自考、電大、成校等方式參加更高層次的學歷教育,提高綜合素質。對于有創業愿望并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可以組織創業培訓。
四、培訓經費補助
對失業人員、被征地人員、下山移民、城鄉新增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給予經費補助。每個補助對象只能享受一次補助。
(一)失業人員和被征地人員培訓的補助標準:
1、參加職業技術工種培訓的,600元以內的培訓考核費按實補助,超出部分按40%補助,每人次最高補助額為1000元,并在培訓期間,給予每人每天10元的生活補助費。
2、參加創業培訓和社區服務技能培訓的,培訓考核費予以全額補助。
3、參加其他培訓的,400元以內的一次性培訓考核費按實予以補助。
(二)下山移民培訓的補助標準:
1、參加職業技術工種資格培訓的,400元以內的培訓考核費按實補助,超出部分按40%補助,每人次最高補助額為1000元。
2、參加創業培訓和社區服務技能培訓的,培訓考核費予以全額補助。
3、參加其他培訓的,300元以內的一次性培訓費按實予以補助。
(三)城鄉新增勞動力的培訓,視情給予一定金額的補助。
五、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為加強對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縣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領導小組,由常務副縣長徐光
憲任組長,縣農辦、勞動保障局、
農林局、教育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勞動保障局。各鎮鄉(街道)也要建立相應領導小組和辦公室。
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抓好培訓網絡建設、制訂培訓計劃、落實培訓基地和培訓經費、培訓機構和培訓人員審核、培訓的組織實施、培訓后推薦就業等工作。縣農辦要配合做好城鄉新增勞動力的組織培訓和協調工作。縣勞動保障局要及時掌握勞動力供需情況,做好失業人員、被征地人員的組織培訓和協調工作,及時做好培訓的考核發證工作。同時,積極推薦培訓合格學員就業,將培訓合格學員納入縣勞動力市場的勞動力資源庫,免費推薦就業,提高合格學員的就業率。縣農林局要配合做好下山移民的組織培訓和協調工作。縣教育局要組織提供培訓的場地、設備、師資力量,把好培訓質量關。縣經貿、公安、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培訓計劃的落實工作。各鎮鄉(街道)要掌握轄區內培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時把培訓信息
送到各村各戶,建立勞動力資源信息庫,做好培訓宣傳工作和培訓生源的組織、報名工作,同時要發揮鎮鄉成校的優勢,就地組織開展各類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列入鎮鄉(街道)年度和任期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給各鎮鄉(街道)年度培訓
指標,并層層簽訂責任狀,狠抓落實。
六、培訓經費補助資金來源、管理及結算辦法
(一)培訓經費補助資金來源。在縣失業保險基金中安排一定資金重點用于失業人員培訓;在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提取1%,重點用于被征地人員、下山移民、城鄉新增勞動力培訓。
(二)培訓經費補助資金管理。在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職業技能培訓經費專戶,確保培訓經費專款專用。
(三)培訓經費補助資金結算。補助經費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培訓對象報名時審核匯總,培訓結束后,各培訓基地憑《職業資格證書》或《寧波市職業技術培訓證書》到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結算。
七、培訓辦法
失業人員、被征地人員、下山移民、城鄉新增勞動力持相關證件自主選擇培訓項目,到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名參加培訓。也可由鎮鄉職業技能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匯總后,報縣領導小組辦公
室。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培訓對象的資格審查工作。
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報名情況,確定培訓計劃,按培訓專業將培訓對象輸送到相應培訓基地進行培訓。培訓基地在培訓開班前3天內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培訓授課計劃表、培訓經費核算清單,經審
核批準后組織實施。培訓結束后,由縣勞動保障部門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發給《職業資格證書》或《寧波市職業技術培訓證書》。
八、鼓勵各類社會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對未被本辦法列入補助范圍的其他人員,各有關部門、鎮鄉(街道)和培訓機構也要加強引導,吸引他們參與職業技能培訓。
九、本辦法由縣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