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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健全村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監會”),從組織和機制上保障和落實農民群眾的民主權利,不斷完善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規范化科學化水平,促進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意見》及中共省紀委、中共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村民監督委員會建設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村監會的重要意義
村民民主監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村監會是村級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直接關系到村民自治的實施效果。村監會的建立,對于完善村民自治機制,創新農村社會管理體制,形成“黨組織領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策,村民委員會執行,村監會監督”的村民自治組織體系;對于保障村民民主權利,規范村干部用權行為,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對于保證黨在農村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實加強對建立村監會重要意義的認識,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迅速建立健全村監會組織機構,提高村監會建設水平,為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農村黨風廉政建設提供強有力的保證。
二、迅速建立機構,夯實村監會的組織基礎
(一)規范組織設置。村監會是村級民主監督組織,在村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為減少機構人員重疊,提高監督實效,要將現有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村紀檢小組等監督組織統一納入村監會。村監會一般由3至5名成員組成,其中設主任1名,提倡村黨組織成員按程序兼任村監會主任,成員中應當有婦女同志。除主任外,村監會其他成員不得與“兩委”干部交叉任職。村監會組成人數可根據村莊的大小、村民的多少和村級事務的繁雜程度具體確定。
(二)嚴格任職條件。村監會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本村村民,且依法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思想政治素質好,堅持原則、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在群眾中有較高威望;政策法律意識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熟悉村情并熱心本村公益事業;有履行監督職責的能力。村監會成員中至少應有1名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監會成員實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監會主任的村黨組織成員本人外,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村監會成員;村文書、村會計、村報賬員不得兼任村監會成員;村監會成員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系。
(三)明確產生方式。村監會的產生程序和推選辦法參照村民委員會的產生程序及選舉辦法,其候選人由村民自薦或聯名推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其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原則上與村民委員會換屆同步舉行,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推選工作在村黨組織直接領導和鄉鎮(街道)政府指導下進行,推選結果報鄉鎮(街道)政府備案。村監會的產生和成員的罷免、辭職、補選以及職務終止或暫行中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清晰定職明責,規范村監會的履職行為
(一)明確工作職責。村監會在村黨組織領導下,實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同時協助鄉鎮(街道)紀委開展工作,并接受鄉鎮(街道)紀委的業務指導。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是對村級組織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特別是對涉及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二是對村務決策和村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重點監督村務決策是否按照“群眾建議、黨支部或村民委員會提議、‘兩委’聯席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村監會監督”的程序進行,決策執行過程中是否有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現象、是否出現偏差等情況。三是對村級財務和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并協助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集體資產進行審計。四是對村務公開等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五是對村干部廉政勤政及工作作風等情況進行監督。六是與村民委員會一起對村級事務中形成的重要資料進行審查把關和梳理匯總,統一歸檔,建立真實、準確、完整、規范的村務檔案。七是辦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它事項。
(二)確定工作權限。村監會不直接參與具體村務的決策和管理,依法依規獨立行使監督權。具體享有以下權利:一是知情權和建議權。村監會成員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經村黨組織同意,也可列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的村黨組織會議。有權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了解掌握村務決策執行情況。圍繞村務事項,有權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當對村民委員會的決定有原則性不同意見時,可建議提請村黨組織或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協助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二是監督權和審核權。有權對村集體“三資”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等重大活動進行監管,有權對財務賬目、土地發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體經濟合同,以及村務公開和相關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審核,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村集體財務收支憑證等,必須由村監會審核后方可入賬。三是質詢權和組織評議權。有權對村務事項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履職等情況開展詢問質詢,要求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作出解釋和說明。每年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和由村民或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至少組織一次民主評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為不稱職的,終止其職務;對村民或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連續兩次被評議為不稱職的,解除聘用關系,兩年內不得擔任相同職務。
(三)完善工作運行機制和程序。村監會內部實行民主管理,堅持民主協商、民主表決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凡討論和決定的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原則上村監會每季度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由村監會主任召集,并形成會議記錄,由參加會議人員簽字后存檔。村監會至少每半年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接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監督。在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向黨員代表、村民代表或村民報告工作時,村監會要同時報告監督工作的情況。村監會實施監督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一是收集民意。根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事項,圍繞村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或根據村黨組織和上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的要求,通過接待群眾來訪和反映問題、入戶走訪、個別訪談等形式,廣泛收集村民意見建議,確定監督事項。二是整理分析。圍繞監督事項,收集查閱資料,了解核實有關情況,并進行認真整理和匯總分析,形成監督的意見和建議。三是監督落實。將監督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反映,同時認真細致、客觀公正地開展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保證意見建議落實到位。四是通報反饋。通過公開欄、召開會議和個別反饋等形式,及時公布監督結果,并對村民的詢問質疑作出解釋說明。
(四)健全工作配套制度。一是要建立學習培訓制度。通過專題培訓、舉辦輔導班、研討會等形式,加強對村監會成員的培訓和工作指導,增強法律意識和紀律觀念,提高依法依規開展監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健全收集民意、調查核實、監督落實、申訴救助、工作臺賬等相關制度,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三是要健全考核制度。結合對村干部的民主評議,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村監會及其成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全體村民公開。對考核中稱職票數低于50%的成員,要終止其資格,并按程序推選新的成員。四是要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村監會成員不認真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要給予批評教育;對嚴重失職、引起群眾強烈不滿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可對其進行撤換;對涉嫌違法違紀的,移送相關部門嚴肅處理。
四、切實加強對村監會建設的組織領導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要把加強村監會建設作為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深入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納入農村工作和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總體部署,精心組織,抓好落實,2013年6月底前,必須在所有村全部建立村監會。各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要大力支持村監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要充分尊重村民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注意調動村民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支持村監會正確履行職責,保障其充分發揮監督作用。
(二)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和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農牧局等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各負其責,相互結合,形成工作合力。縣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聯席會議要強化督促檢查,建立完善考評機制。要將村監會建設情況納入鄉鎮(街道)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對領導重視程度不夠,措施落實不力,致使工作開展滯后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三)完善保障機制。各村要為村監會有序有力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按照“辦公有場所、對外有牌子、工作有制度、運行有程序、監審有印章、村務有檔案、經費有保障”的標準和要求,積極推進村監會建設標準化和運行規范化。村監會成員中除兼任主任的村黨組織成員外,應享有一定的補貼和報酬,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提高。各村可根據實際情況,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具體發放標準和渠道。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