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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完善以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為“網底”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政辦發〔〕53號文件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政辦發〔〕2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從實際出發,明確鄉村醫生職責,科學規劃和設置村衛生室,合理配置鄉村醫生,改善農村衛生服務條件,實現村衛生室服務全覆蓋;積極穩妥地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落實鄉村醫生補助;積極解決鄉村醫生的養老問題;強化執業管理,規范服務行為,健全培養培訓制度,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明確鄉村醫生職責
鄉村醫生是指按照國務院《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獲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經注冊在村衛生室從業的人員(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鄉村醫生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鎮街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鎮街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新農合籌資等工作。
三、合理規劃設置村衛生室并配置鄉村醫生
(一)村衛生室的規劃設置。市衛生局指導鎮街衛生院根據區域衛生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綜合考慮服務人口、農民需求、服務半徑、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衛生室服務覆蓋所有行政村的要求,在已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級衛生機構的基礎上,合理規劃設置社區衛生室和一般村衛生室,統一命名為“××鎮(街、區)××社區衛生室”或“××鎮(街、區)××村衛生室”。社區衛生室必須是納入省規劃的標準化衛生室,原則上每處服務人口2000-4000人左右,業務用房由機構所在村或服務覆蓋村聯合免費提供,面積120平方米左右,具備通水、通電、通路、通電話、通網絡等基本條件,達到診斷室、治療室、藥房、觀察室和值班室“五室分開”。在居住分散、偏遠的行政村設置一般村衛生室,作為對社區衛生室的補充,其房屋和設施設備須達到上級規定的標準。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衛生室,相應職能由鎮街衛生院承擔。
(二)鄉村醫生的配置。在統一規劃設置的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原則上按照服務人口1‰左右的比例配置。鄉村醫生取得執業資格后,由市衛生局指導鎮街衛生院在不改變鄉村醫生人員身份的前提下,通過個人申請、村委會推薦、衛生院考試考核等程序,擇優選拔鄉村醫生,由社區衛生室聘用或自主執業。根據婦幼衛生工作需要,適當選配女性鄉村醫生。對連續兩年考試考核不合格的鄉村醫生予以解聘。
四、規范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管理
(一)嚴格鄉村醫生準入和執業管理。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并在衛生行政部門注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和執業護士參照鄉村醫生執業類別執業,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程序申領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鄉村醫生準入管理,規范服務行為。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嚴禁并堅決打擊不具備資格人員非法行醫。
(二)強化市衛生等部門的管理職責。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將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納入管理范圍,對其服務行為和藥品器械使用等進行監管。建立健全符合村衛生室功能定位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組織鄉村醫生培訓??茖W劃分鎮街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職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量,將勞務密集型的公共衛生項目主要安排給村衛生室承擔。加強對村衛生室實施基本公共衛生項目的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在其服務的行政村公示,并將其作為財政補助經費核算和對鄉村醫生進行動態調整的依據。市發改、衛生、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衛生室補助經費使用的監管,督促其規范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
(三)加強鎮街衛生院對衛生室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積極推進鎮街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在不改變鄉村醫生人員身份和村衛生室法人、財產關系的前提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委托街鎮衛生院對轄區內社區衛生室的人員、業務、藥品、設備、財務和考核實行“六統一”管理。鎮街衛生院要通過業務講座、例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技術指導,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和財務管理進行日常監督。社區衛生室的財務和資產專賬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導下,鎮街衛生院負責對村衛生室及鄉村醫生進行考核,建立以服務質量和數量為主要內容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充分調動鄉村醫生的積極性。
(四)努力提高衛生室信息化水平。將社區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范圍,根據社區衛生室的功能定位設計有關軟件,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實行鎮街衛生院和社區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逐步實現社區衛生室基本醫療、公共衛生、藥品采購、新農合報銷等業務工作一體化的信息化和網絡化管理。
五、將村衛生室納入相關制度實施范圍
(一)加快推進在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在鞏固完善全市20處鎮街衛生院和已有村級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礎上,將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范圍擴大至統一規劃設置的社區衛生室,前,實現全市鎮村兩級基本藥物制度全覆蓋。社區衛生室所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由所屬鎮街衛生院負責全部通過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網上采購,保障群眾基本用藥,提高群眾受益水平。根據農村衛生服務需求,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將其他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
(二)積極將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前,將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社區衛生室全部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將其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支付范圍,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鎮街衛生院就醫的支付比例。積極開展新農合總額預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導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轉變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充分發揮新農合對鄉村醫生、村衛生室醫療費用和服務行為的監管作用,防止虛開單據,騙取套取新農合資金。
六、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
(一)建立健全多渠道補償政策。根據鄉村醫生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多渠道予以補償。一是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市財政部門按照政策規定確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鄉村醫生的職責、服務能力及服務人口數量,明確應當由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體內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務量,確保與其功能定位和服務能力相適應。根據實際工作量,從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中按40%左右的比例統籌安排村衛生室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所需經費,并按照績效考核、以考定補的原則予以核撥,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二是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市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市確定的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和新農合支付比例執行。在綜合考慮新農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眾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新農合對鄉村醫生的補償作用。三是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為保證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省市縣各級政府給予鄉村醫生補助,具體按照省衛生廳、財政廳、醫改辦、物價局《關于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村衛生室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規財發〔〕7號)規定執行。市財政部門要按照上級要求,及時足額撥付配套資金,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撥付給鄉村醫生。
(二)積極解決鄉村醫生的養老問題。結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的推進,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新農保,對符合新農保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發放養老金。妥善解決離崗鄉村醫生的生活問題。
七、健全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
(一)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從農村衛生和鄉村醫生的實際出發,合理制定鄉村醫生培養規劃,建立健全鄉村醫生繼續教育和培訓制度;要切實做好鄉村醫生在崗培訓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評估工作,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鎮街衛生院要制訂鄉村醫生培訓計劃,通過業務講座、臨床帶教和例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鄉村醫生應當定期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學習,積極參加崗位培訓。支持鄉村醫生參加醫學學歷教育,促進向執業(助理)醫師的轉化。
(二)加強鄉村醫生后備力量建設。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全市鄉村醫生執業情況,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探索建立鄉村醫生定向培養制度;制訂優惠政策,鼓勵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提升衛生室服務水平。
八、加強對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醫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順利實施。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
(二)落實資金投入。市財政部門要將完善鄉村醫生補償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并及時撥付到市衛生行政部門,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三)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亂收費、攤派、集資。支持鄉村醫生依法執業,堅決打擊非法行醫,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對在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