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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健全我區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隊伍,提高農業行政綜合執法的效率和水平,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為手段,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農業行政執法體制,全面、正確實施農業法律、法規、規章,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農業生產經營秩序,為農業農村經濟全面健康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將農業行政處罰職責綜合收歸同一機構行使,避免多頭執法;堅持在現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體制內進行綜合,原則上不搞跨部門綜合;堅持只綜合執法環節中的行政處罰權,不綜合行政許可、行業管理、檢驗檢測等職能。
(三)總體目標。通過統一機構設置、明確機構職責、配備工作人員、強化支持保障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構建起與市場經濟和農業現代化發展相適應的統一、規范、高效的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制,實現機構合法化、人員專職化、手段現代化、管理正規化、經費正?;ㄔO一支政治合格、業務精通、裝備精良、高效廉潔的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隊伍,不斷開創我區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強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的工作重點
(一)規范機構設置。根據國發〔2002〕17號文件和政發〔2004〕16號文件關于“管理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資源環境、農業等領域的部門,要對下設的多個行政執法機構進行歸并,組建部門內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精神,各地要結合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集中農業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賦予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權,整合原分散在各相關機構行使的農業行政執法職責,在不增加機構設置個數的基礎上,組建統一的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專職從事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行政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統一稱為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支隊,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統一稱為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職責整合后,要將功能弱化、工作量減少的機構撤并到相關機構,并妥善安置其在編人員。
符合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的專職從事農業行政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的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可向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申請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
(二)明確機構職責。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承擔農業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種子、肥料、農藥、農業轉基因植物產品、初級農產品監督管理,農業新品種保護,野生植物保護管理,基本農田保護,農業環境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農民減負監督等方面的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三)配備工作人員。各地要根據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承擔的職能,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合理核定并落實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必要的人員編制,實行人員編制實名制管理。所需人員編制原則上從本級農業部門相關機構現有編制中調劑解決。為確保業務工作的延續性,編制內所需人員應從同類性質單位轉任進入。為保證綜合執法職責的履行,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不允許其人員在編不在崗或與其他人員混崗混編,并要注意合理配置各種專業人員。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把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人員充實到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切實把好進人關。同時要加強執法人員培訓,對擬上崗的行政執法人員要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后方可上崗執法,切實保證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四)保障執法經費。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經費一律由同級財政保障。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履行職責所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執法辦案專項經費。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在執法中執收的罰沒收入要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全額上繳同級國庫,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截留。
各有關部門要將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基本建設項目作為農業建設項目重點內容之一予以安排,切實改善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條件,推動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的設施裝備不斷完
善、執法手段不斷增強、執法能力不斷提高。
(五)完善配套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并進一步落實農業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評議考核制度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完善執法公示、執法統計、重大案件備案、執法檔案管理、執法信息共享制度,確保文明執法、規范執法,樹立農業行政綜合執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加強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
(一)切實加強領導。加強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是一項系統性工作,涉及機構、職能的變動和人員、資金的調整,牽涉面廣,政策性強。各地要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領導,把推進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今后一個時期的一項重點工作抓實、抓好,確保相關工作順利、有序開展。
(二)強化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相互配合,統籌協調,共同推進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工作。各級農業、機構編制、法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共同參與,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加強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的各項具體工作。
(三)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要根據國發〔2002〕17號文件要求,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加強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要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組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