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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落實“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基層綜治組織建設,建立完善治安防范長效機制,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實現社會治安良性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組織建設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以全力維護社會穩定為宗旨,以加強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組織建設為目標,夯實工作基礎,加強工作力量,采取各種有效的辦法,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確保社會治安秩序持續穩定,為建設西部經濟強縣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二、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
在鄉鎮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作為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專職機構。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由鄉鎮黨委書記兼任,成員由縣綜治成員部門和其它行政執法部門駐鄉鎮的基層單位的負責人組成,并吸收轄區內主要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組成。鄉鎮主管政法綜治工作的黨委書記兼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長、司法所所長等可兼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鄉鎮配備2名專職綜治專干,受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專職綜治干部享受公安干警待遇。
三、主要職責
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中央和省、市、縣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示和決定,研究制定本轄區的工作計劃、階段性工作方案和重要措施,提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決定后負責組織實施。
2、定期研究分析轄區內社會治安形勢和工作動態,及時向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反饋信息,向成員單位通報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工作措施,提請同級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并督促落實。及時排查社會治安混亂地區的突出治安問題,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治理整頓活動,有效解決熱點、難點問題,切實增強群眾的安全感。
3、認真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的意見》精神,全面排查各類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指導和督促所轄行政村、社區和有關部門以及轄區企事業單位積極開展調處工作,努力把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治安中心戶長的作用,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任務,健全完善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尤其要注意排查調處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集體越級上訪和群體性事件和發生,確保社會穩定。
4、加強重點群體的教育、管理和幫教工作,切實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組織和指導有關單位和協管員做好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和教育工作,切實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組織和指導有關單位和協管員做好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和教育工作,充分調動和發揮流動人口順建設中的積極性和重要作用。大力推廣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八個一”工作經驗,協調司法所、團委、婦聯、關工委等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做好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和社區從事青少年教育的教師的選派和管理工作;指導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和轄區單位做好社會閑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積極推行家庭、單位和社會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指導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落實幫教措施,努力減少其重新違法犯罪。配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吸毒人員和受邪教影響人員的幫教工作。
5、組織開展各種基層安全創建活動。制定創建規劃和驗收標準,落實工作責任,深入開展“無刑事案件、無重大治安案件、無重大安全事故、無青少年違法犯罪、無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五無”平安鄉鎮、村、組和社區創建競賽活動;高度重視社區創建工作,健全社區綜治組織,挖掘和整合社區資源,進一步拓寬社區安全創建活動內容,把社區的管理、教育、服務和防范緊密結合,全面提升社區整體防范水平;積極組織協調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基層政法單位參與創建工作,大力協助公安機關深化警務制度改革;加強對責任區民警開展基層安全創建活動的考核管理,確保包片民警每周在村組、社區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指導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開展安全創建工作,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參與治安防控體系建設。
6、指導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基層政法單位和基層綜治辦、治保會、調委會以及各類群防群治隊伍建設,明確職責任務,加強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和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和工作水平,形成工作合力。
四、群防群治隊伍建設
1、堅持群專結合方針,積極探索和完善新形勢下群防群治的組織形式、工作機制和經費保障機制,組織發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治安防范。要廣泛宣傳“維護治安,人人有責”的觀念,宣傳治安防范知識,引導廣大群眾制定鄉規民約、村規民約、居民守則等,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義務治安防范活動。
2、加強對各類巡邏隊、聯防隊、護村(護廠、護校)隊等群防群治隊伍的組織、指導和管理,使其在治安防控中充分發揮作用。要把群防群治工作與再就業、社會保障工作結合起來,組織實施選聘下崗職工人事群防群治工作,并從實際出發組建多種形式的專職群防群治隊伍,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組織協調,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要建立健全專職群防群治隊伍的管理制度,從隊伍的職責任務到隊員的招聘錄用、教育訓練、值勤備勤、獎勵處懲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嚴格管理。
3、進一步發揮發兵組織在維護社會治安工作中的作用。各級人民武裝部門作為同級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成員單位,要積極主動地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民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治安防范工作。根據需要,鄉鎮人武部可成建制組織民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成應急任務。
4、按照“充實、完善、鞏固、提高”的思路,加強治安中心戶長工作。及時調整充實人員,注重從黨員干部、離退休干部、復退軍人和下崗職工中選拔中心戶長。堅持每年兩次的培訓制度,以鄉鎮為單位,采取多種形式對中心戶長進行政策法律和業務技能培訓。建立中心戶長定期述職制度,實行量化考核、獎優汰劣。積極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按勞補償、按績獎勵的激勵方式,充分調動治安中心戶長的工作積極性。
5、建立經費保證機制,多渠道籌集群防群治工作經費。各級政府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加大對群防群治工作的投入。要嚴格按照人均0.15元的標準核定綜治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財力的增加逐年提高。同時,要按照“誰受益、誰出資”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由受益單位和群眾個人適當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證群防群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五、考評和工作機制
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建立健全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檔案,加強日常管理。要結合實際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年度目標,層層簽訂責任書,建立嚴格的檢查監督、定量考核和評比獎懲制度。把社會治安責任制同經濟責任制、領導任期責任制結合起來。根據工作業績和群眾意見,每季度進行1次考核,每半年進行1次獎評,做到科學考評,強化督查,嚴格追究、推動工作。要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堅持執行各項制度,加強督促檢查,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全面落實。
1、定期分析評估社會治安形勢機制。鄉鎮綜合治理委員會每月召開1次全體成員會議,每半年在轄區開展1次群眾安全感調查活動,認真分析評估社會治安形勢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工作對策和具體措施,并加強督促,確保落實。
2、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健全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堅持每月1次全面排查、通報和向上級報告制度,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研究制定解決措施,落實承辦單位和具體責任人的責任,限期整改,化解矛盾。
3、督促檢查機制。加強對鄉鎮、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基層政法單位和治保會、調委會的工作指導,督促其認真落實工作措施。定期對村組和企事業單位開展綜合治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及時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解決突出治安問題。
4、工作術職機制。每半年,各綜合治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各村組要向鄉鎮綜合治理委員會,各鄉鎮綜合治理辦公室要向縣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進行1次工作述職,認真總結工作經驗,反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及時糾正改進。
5、重大治安情況報告機制。鄉鎮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及時準確、全面掌握本轄區的治安穩定情況,對發生的重大刑事治安案(事)件,要在第一時間報告縣委、縣政府的同時,一并報縣綜治辦。對隱瞞不報者,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6、教育培訓機制。由鄉鎮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牽頭,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為主,健全教育培訓制度,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經驗交流等靈活多樣的方法,每季度對各村組、社區和轄區各企事業單位綜治辦、治保會、調委會工作人員以及治安中心戶長進行職責任務、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和工作能力。
7、責任追究機制。對基層綜治組織建設薄弱、工作不力的地方要加強督促檢查,促進落實措施。對因領導重視不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治安問題的村組和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六、組織領導
各鄉鎮黨委、政府要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把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建設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重心,切實加強對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重視和加強鄉鎮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組織建設,配齊配強專職干部,明確工作職責,真正做到機構健全,人員到位,發揮作用。從人力、財力、物力和制度上保證社會治安防范工作各項措施的落實。
要加強基層政法組織建設,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加強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基層政法組織力量。公安機關要精簡上層、充實基層、保證責任區民警有足夠的精力抓好基層防范工作。司法所、人民法庭要合理設置,配齊配強人員,健全工作機制。
要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居)委會組織建設。健全治保會、調委會組織,做到組織、人員、工作、報酬“四落實”,充分發揮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要嚴格實行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組織建設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把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組織建設的工作列入任期目標責任,作為鄉鎮黨政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和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把社會治安狀況的好壞真正作為考核、選拔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對治安防范工作措施落實不到位,導致本鄉鎮治安問題突出的,要依據省綜治委等五部門《關于對發生嚴重危害社會穩定重大問題的地方實施責任追究的通知》精神,追究責任。鄉鎮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領導,狠抓各項工作措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