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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生態旅游度假產業新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是我縣推進“突破旅游”發展戰略的重點項目,采用政府投資運作方式,由項目土地出讓收入及國家森林公園部分門票收入償還債務性資金的本息。為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決定由旅游區管委會作為投融資建設的主體,負責項目投融資、建設實施和貸款償還等工作,并授權旅游區管委會負責對本項目范圍內的土地實施開發、整理、儲備和征地補償。同時,縣政府同意《國際生態旅游度假產業新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關于拆遷安置、項目施工組織與管理等實施方案。
二、項目總投資44550萬元,資金籌措來源為:自有資本金14550萬元,向農業發展銀行融資30000萬元。旅游區管委會要確保項目資金的及時投入和工程的順利完工。
三、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用、開發費用及其它費用以及貸款利息等費用納入項目可出讓土地的土地儲備開發成本,項目整理出的土地儲備開發成本全部返還旅游區管委會,用于平衡項目建設資金需要,并作為貸款償還的資金來源,不得挪作他用。
四、根據《國際生態旅游度假產業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國際生態旅游度假產業新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共征地1400畝,其中可出讓土地規劃700畝(住宅用地280畝,商服用地420畝)。為確保項目還本付息,同意將以上700畝土地出讓收入作為旅游區管委會用于償還農業發展銀行30000萬元貸款的還款第一來源,在貸款期內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抵質押擔保。同意將國家森林公園的部分門票收入作為還款第二來源。
五、財政局要切實做好該項目的資金撥付工作,將700畝土地出讓收入中土地儲備開發成本及時返還至旅游區管委會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的土地出讓金歸集賬戶。
六、為增強旅游區管委會融資能力,同意以旅游區管委會國有土地使用權為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提供抵押擔保。
七、同意旅游區管委會制定的項目土地年度出讓計劃,國土局及旅游區管委會負責協調分年度對整理出的具備條件的地塊合理安排招拍掛。
八、旅游區管委會對建設資金要嚴格按照工程項目建設程序進行管理和使用,項目建設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招投標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九、為保證項目資金合理合規使用,由財政局、貸款銀行、旅游區管委會簽訂《國際生態旅游度假產業新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協議》,明確項目建設資金的具體管理方法。
十、旅游區管委會負責項目建成竣工后的管理,并按照政府公共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十一、財政局、旅游區管委會要與貸款銀行等有關單位加強協作,密切配合,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和規范管理。項目建設、管理和償還項目建設資金等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積極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