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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區礦產資源,促進我區礦產資源保護、開發、管理工作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有效保護、合理開發經營礦產資源、促進財力增長為目標,以綜合整治規范、構建經營平臺、有效保障和經營開發資源、健全開發管理機制等為主要內容,適應我省實施的緊缺和優勢礦產資源保障工程需要,切實加強我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整合、管理工作,提升我區礦產資源開發層次與開發深度,推動我區礦業經濟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內容
(一)繼續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1、嚴厲打擊無證開采,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等違法行為
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或持過期失效采礦許可證的,以及在被責令停產整改期間擅自采礦的,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對非法開采的礦山企業,公安機關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應,電業部門要停止供電,其他有關部門要吊銷或注銷相關證、照。拒不停止開采、情節嚴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觸犯刑法的,司法機關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2、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和選礦廠
堅決關閉在禁采區內進行開采的礦山企業;對污染環境、破壞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礦造成嚴重水土流失、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礦山企業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環保、林業、水利、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對拒不停產、停而不整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區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或注銷其相關證照。各鄉鎮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選礦廠進行綜合清理整頓。對無合法礦石來源、無政府部門許可的選礦廠要堅決予以取締;對未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無尾礦庫或未經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尾礦庫、未取得取水許可、污染環境、破壞耕地、破壞河道、造成地質災害的選礦廠,要責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3、全面清理和有效制止各類群發性無證開采行為
對鐵礦、煤矸石、瓷土、采砂等群發性無證開采行為,各鄉鎮要加大整治力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查處。對拒不停止開采或取締后又違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甚至發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合理規范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
1、規范礦產資源開局
依據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調整礦山企業的空間布局,集中解決采礦權布局不合理問題,進一步壓縮礦山企業總量,減少小礦比重。對礦產開發集中區內的小礦要采取收購、合并、兼并、關閉等方式進行資源整合,鼓勵小礦走集中、規模、聯合發展的道路。扶持和建造一批規模化、集約化程度高、開采工藝技術先進、資源得到綜合循環利用、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礦山企業。
2、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的管理
按照“國家主導經營礦產資源一級市場,培育搞活二級市場”的要求,采取政府調控、市場運作的方式,切實加強對鐵、煤、硅灰石、冶金用非金屬、石英石、瓷土、建筑砂石等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提升行業準入門檻,采取市場方式,將礦產資源開采權配置給有資質、經濟實力強、產品加工程度深的大企業大公司,從而實現政府對資源的宏觀調配和有償出讓,最終實現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達到保護資源的目的。
3、規范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的行政行為
區管轄范圍內新設礦山企業,必須經區礦產資源開發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各鄉鎮方可簽署意見。各職能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工商注冊等多項審批行為嚴格控制。對于取得采礦權兩年以上還未進行建設或生產的礦山企業,原發證機關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置采礦權。
4、全面落實采礦權有償使用制度
進一步深化采礦權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調節作用,積極推進探礦權、采礦權一級市場建設。在全面禁止無償授予礦權的基礎上,對新設立的采礦權,通過招拍掛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對于以前行政無償授予的采礦權,在許可證到期后,實行有償延期制度,按礦區儲量評估出應繳采礦權價款,協議出讓采礦權。
5、全面規范礦山企業稅費的征收
凡是礦山企業的稅費,統一由鄉(鎮)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收取。結合實際,各地要詳細掌握生產礦山礦產品銷售情況,通過建立電子監控系統、控制爆炸物品、控電、控水等措施,加大礦山企業征收力度,嚴懲偷逃稅費及不履行義務等行為。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長效管理的組織機構
區政府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各相關單位為成員的區礦產資源開發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區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組織、指導、督查、協調、服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開發經營組、整治整合組、協調組、項目組、稅費征收組等工作組,分解細化各項工作任務,明確責任和時限,實行任務包干制和責任追究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分局,由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領導小組原則上一個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部署各項工作,研究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建立嚴厲打擊非法采礦的聯動機制
充分發揮鄉鎮政府的組織領導和責任主體作用,結合實際,突出重點,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責任落實的嚴打機制,對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群發性亂采濫挖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始終保持打擊的高壓態勢。
(三)加強礦產資源整合
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對布局不合理、資源已近枯竭、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最低生產規模的小礦山,實施關、停、并、轉,通過實施重組整合,培育一批規模化、集約化、高效化的礦山企業。
整合模式采取政府主導、股份合作、公開招標的方式,先企業自行組合、物價核價,然后由國有公司參股,組合后礦山規模達到行業準入標準,產業鏈延長,產品附加值有較大提高。
(四)構建投資經營平臺
以區礦業中心[新余市渝盛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區礦業公司”)為主體,吸納社會多主體參與,積極參與區范圍內礦產資源的開發經營,對區范圍內有市場前景有開發潛力的礦產資源進行包裝和儲備,并做好礦區開發前期(包括征山、征林、勘探、申請、立項等)準備工作,以市場方式積極爭取礦產資源開發權。
(五)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各相關成員單位要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確保完成打擊非法采礦和管理資源的各項任務。各有關鄉鎮要成立相應工作組,制定工作方案,積極協助區領導小組開展各項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推進不力、配合協調不到位的單位和人個,嚴格追究其責任。
各鄉鎮要在村委一級建立責任追究制,要把制止打擊非法采礦的工作責任落實到村委干部身上,對村干部擅自出賣山林和入股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對報告、制止違法采礦行為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村干部責任;對報告、制止及時的村組,要制訂具體的獎勵措施。村委會對轄區內違法采礦行為未發現或發現后未在24小時內向鄉鎮政府匯報的,對主要負責人實施問責;鄉鎮對轄區內違法采礦行為未發現或接到村委報告后未在24小時內核實并向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告的,對相關責任人實施問責。
四、責任分工
區國土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監管全區礦產資源開發動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把礦業權審批關。
區發改局:負責礦業開發項目的立項、能評等相關工作。
區礦業公司:負責項目的投資開發。
區監察局:負責查處行政審批及礦業開發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區財政局:負責牽頭組織礦業稅費的統一征收等工作。
公安分局:負責控制火工產品供應,打擊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的犯罪行為,打擊嚴重違法采礦觸犯刑法的行為。
區安監局:負責新設礦山安全生產許可審批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提請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和選廠,預防礦山安全事故發生。
區環保局:負責嚴把環評準入關,嚴厲查處破壞環境、污染嚴重的礦山企業和選礦廠。
區工信局:負責制定礦山開發準入資質條件和礦產品加工深度標準。
區水利局:負責調查礦山水土流失、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影響水源的情況,搞好礦業控水工作。
區林業局:負責礦山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和辦證工作。
區工商局:負責依法核定企業的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核發營業執照。
地稅局、國稅局:負責稅收征管和整治工作,查處礦主偷逃稅費、非法經營的行為。
區物價局:運用價格手段指導礦產資源整合和整治工作。
區供電公司:負責礦業項目的用電管制,根據領導小組安排,停止供電給非法開采的礦山和不按規定繳納稅費的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