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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深刻汲取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訓,認真貫徹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和省委、省政府領導指示精神,以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專題視頻會和全省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深入開展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關于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指導意見》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工作目標
關閉29個6萬噸/年及以下生產規模的小煤礦;關閉一批存在嚴重違法生產建設行為的煤礦;整合一批具備整合條件的煤礦。通過深入開展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切實規范煤礦開采秩序,徹底扭轉煤礦安全生產被動局面。
二、工作原則及關閉方式
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堅持屬地管轄、縣(區)負責、行業督導、依法依規、公開公正的原則。對整頓關閉煤礦采取關閉淘汰、關閉整合、關閉改造等方式,具備整合或升級改造條件的,先關閉后整合或升級改造。
三、關閉條件及關閉煤礦處置措施
(一)關閉條件
1.市6萬噸/年以上(不含6萬噸/年)的煤礦,存在下列嚴重違法情形之一的,責令停產整頓,停產期間仍組織生產的或經整改驗收不合格的,予以關閉:
(1)超層越界開采的;
(2)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3)技改建設礦井邊建設邊生產的;
(4)在非核定工作面組織生產的;
(5)非法掛靠、層層轉包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停產整頓的其它情形。
2.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為6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詳細名單見附件),予以關閉。
3.法律法規規定的存在其它違法行為應當予以關閉的。
(二)關閉煤礦的處置措施
1.依“關閉條件”第一條、第三條依法進行關閉的,收回礦權,不予補償。
2.關閉的6萬噸/年及以下煤礦,按下列方式處置:
(1)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收回礦權,不予補償。
(2)依法生產建設被政策性關閉的煤礦,不具備整合或升級改造條件的,收回礦權,給予適當補償。
(3)經市、縣(區)政府認定并報經省級部門同意,關閉煤礦剩余資源品質好、資源儲量有保障且具備整合或升級改造條件的,保留并延續采礦許可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整合或升級改造,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得低于15萬噸/年;在縣(區)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整合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收回礦權。
四、關閉要求
煤礦關閉工作嚴格按程序辦理,相關縣(區)政府及部門按照以下要求辦理關閉相關事宜:
(一)立即停供火工產品,公安機關對其已發放的火工產品進行封存、回收。
(二)縣(區)政府組織封閉資源可以利用的關閉煤礦井筒;組織撤出資源不再利用的關閉煤礦井下設備設施,炸封井筒。
(三)供電部門在接到縣(區)政府要求對關閉煤礦停止供電的通知后,停止供電。
(四)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五)相關證照、手續按以下方式處理:
1.相關部門按照相關程序和規定,注(吊)銷或報請上級發證機關注(吊)銷《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
2.資源不再利用的關閉煤礦,由國土資源部門按照相關程序和規定,報請上級發證機關注(吊)銷《采礦許可證》;資源可以利用的關閉煤礦,保留《采礦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工作。
3.及時辦理其它相關手續的終止或延續、變更。
五、工作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
1.月底前完成安全大檢查、舉報核查工作,梳理存在嚴重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的煤礦名單及違法事實。
2.全面安排井下實測工作,準確掌握礦井資源儲量情況及是否存在越界開采情況,繪制礦區礦井分布圖及單井采掘工程平面實測圖。
3.縣(區)政府于前,確定關閉煤礦名單,做出關閉決定。
(二)方案確定階段:
編制完成煤礦關閉實施方案、煤礦整合方案,并上報市政府。
(三)組織實施階段:
1.存在“關閉條件”第一條、第三條所列情形的,依法予以關閉。
2.屬于“關閉條件”第二條的煤礦,于底前完成關閉工作。
3.啟動煤炭資源整合、升級改造工作。
六、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地質環境保證金及剩余采礦權價款處置問題
關閉煤礦所繳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地質環境保證金,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辦理退還事宜。
依“關閉條件”第一條、第三條被依法關閉的煤礦,剩余采礦權價款不予退還。依“關閉條件”第二條被關閉的煤礦,不具備整合或升級改造條件的,剩余采礦權價款有關事宜,由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辦理。
(二)政策性補償
1.對不具備整合或升級改造條件,依“關閉條件”第二條被關閉的煤礦給予一次性補償。
2.政策性補償以縣(區)為主,由縣(區)政府制定補償標準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補償資金分期分批支付。
3.市政府按政策性關閉煤礦數量,對仁和區、西區、米易縣政府予以一定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關閉小煤礦的職工安置、消除安全隱患、補助地方關閉小煤礦財政支出。
(三)寶鼎礦區關閉煤礦剩余資源利用
寶鼎礦區關閉煤礦剩余資源原則上由攀煤(集團)公司優先整合;對攀煤(集團)公司不愿整合的,又具備良好整合或升級改造條件且不影響攀煤(集團)公司生產安全的,按照市場機制、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相結合的原則,推進資源整合或升級改造;不能利用的資源由政府收回。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縣(區)、各有關單位及部門要充分認識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緊迫性、重要性,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有關指示精神,高度重視本次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抓好各項工作落實,確保整頓關閉工作取得實效。各縣(區)、各有關單位及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落實,安排專人負責,各縣(區)政府要成立相應的工作組,加強對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領導。
(二)廣泛宣傳,積極引導。各縣(區)、各有關單位及部門要加大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政策和意義的宣傳,特別是要組織煤礦企業學習《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關于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指導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通知》及今年全省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充分調動煤礦企業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引導煤礦企業積極參與配合。
(三)周密部署,務求實效。各縣(區)、各有關單位及部門要認真編制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實施意見,堅持依法依規,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確保今年月底前完成29個6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關閉工作,年底前基本實現整頓關閉工作目標。
(四)加強監督,嚴格執法。要充分發揮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各界舉報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對查實的舉報內容,要及時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對舉報人的身份嚴格保密。安監、環保、水務、林業、國土資源、國稅、地稅等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嚴肅查處煤礦各類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符合關閉條件的按規定程序堅決予以關閉。
(五)完善措施,維護穩定。縣(區)政府要積極為關閉煤礦職工做好再就業服務工作,通過多種途徑實現再就業;對參加失業保險的,按政策及時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對困難失業礦工按規定予以救濟。黨的十八大即將召開,各縣(區)、各有關單位及部門要充分考慮各種不穩定因素,提前制定好工作措施及預案,切實維護好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