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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就業宣傳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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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就業宣傳意見

各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地名管理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一項基礎工作。地名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和方便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為了強化地名公共服務職能,提高我縣地名工作服務水平和區域發展品牌,根據《山西省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實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市民政局關于下發全市鄉鎮駐地和農村地名設標工作標準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工作實際,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理順和完善地名管理的工作機制

縣民政局是我縣地名管理的職能部門,要堅持“政府主管,民

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認真落實各部門間的地名工作職責,建立縣地名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縣民政局牽頭組織,城建、公安、園林、郵政、文化、教育、交通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定期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地名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成員單位的聯系,及時通報地名信息。規劃部門要貫徹地名管理“適度超前”原則,在擬定縣城道路規劃時,應吸收地名主管部門參加。

二、進一步規范地名管理工作

1、規范命名程序。地名的申報按照“誰建設,誰申報”的原則辦理,地名的命名由民政部門負責承辦。凡新建的道路、橋梁、隧道,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命名方案,提交縣民政局審核,經公示和專家論證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市民政部門備案;新建的大型建筑物和住宅區的命名,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房地產開發商或建設單位向縣地名主管部門申報,并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2、嚴格命名原則。地名命名必須堅持系統性、層次性原則。為強化縣城道路的方位識別系統,增強地名的方位感和指位性,原則上東西走向的命名為“街”,南北走向命名為“路”。住宅區及樓盤的命名由建設單位根據樓盤的規模、建筑風格和特色及所處的地理位置,選用名副其實的名稱,反對使用崇洋復古,新奇怪異的名稱。

三、進一步做好地名公共服務工作

1、做好縣城地名標志設置。今年要在原已設立街路牌標志設置的基礎上補缺和增加密度,特別是對新開發的道路(神農路、東大街延長(東)段、丹朱街延長(東)段、慈林大街、精衛路等)和住宅區增設新的道路牌和小區牌。2010年完成縣城巷、樓門戶牌設置工作。

2、做好鄉鎮、村地名標志設置工作。今年是落實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精神的重要之年,按照市政府要求,要在全縣399個行政村設置村標,在14個鄉鎮(辦事處)駐地設置街路巷牌,在部分新農村建設重點村和推進村(全縣20個)完成村標、街、巷、樓門戶牌的標志設置任務,力爭用三年時間全縣所有行政村全部完成街、巷、樓門戶牌設置任務。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做好全省促進就業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強化地方各級政府促進就業工作的領導責任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環境,千方百計擴大就業。要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組織開展本地區勞動力資源狀況調查,結合本地區的就業任務和經濟發展狀況,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在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

(二)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實現經濟發展與促進就業的良性互動。要繼續強化經濟結構調整,努力實現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結構調整與擴大就業的有機結合。全面落實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及加快發展服務業等一系列有利于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第三產業有序發展。鼓勵和規范靈活就業形式,拓寬就業渠道,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三)實施創業就業工程,推動創業促就業。廣泛開展輿論宣傳,營造創業氛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倡導艱苦創業、自主創業、和諧創業、開拓創新的精神,營造鼓勵創業、支持創業、投身創業的社會氛圍。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優化創業環境、推動全民創業等方面取得的新經驗,培育和宣傳全民創業中涌現出的新典型,推動全民創業促就業向縱深發展。

要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政策體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創業服務、創業培訓“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營造支持創業、鼓勵創業、保護創業的良好環境,推動創業促進就業。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廣泛開展技能培訓和就業見習,提高高校畢業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和創業。

加強中小企業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建立中小企業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加大資金投入,充分利用城鄉各類園區、規模較大的閑置廠房和場地、專業化市場等適應小企業聚集的場所,建設小企業創業孵化基地。為缺乏創業經驗和經營場地的創業者提供項目開發、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幫助其順利創業。2009年內,太原市、大同市、晉城市要建成1-2個創業孵化基地,2010年底前其他市力爭建成1-2個功能齊全、服務完善的中小企業創業孵化基地。鼓勵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也建立中小企業創業孵化基地。

(四)加強失業調控,建立失業預警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更加注重對就業的影響,處理好宏觀調控與增加就業崗位的關系,妥善做好相關人員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制訂失業調控方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實行裁員報告制度,凡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減員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要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方可實施。

(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鞏固和強化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將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及減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作為就業工作主要目標任務,層層分解,層層落實。每年全省要自上而下逐級對政府完成上述指標的情況進行考核和檢查,及時督促各地工作進度。要制訂統籌城鄉就業、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的工作規劃和具體措施,加快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工作。

二、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完善就業扶持政策體系

(六)政策扶持的對象和范圍。2008年底前,下崗失業人員繼續憑《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證》享受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

2008年底前已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且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期限未滿的人員,可繼續享受扶持政策至期滿。2009年開始,持《再就業優惠證》但仍未實現就業的人員,可憑《再就業優惠證》換領《就業失業證》,享受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其他城鎮失業人員、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失業證》,憑《就業失業證》享受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

(七)稅收扶持政策。《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6〕4號)規定的各項稅收政策繼續有效,審批截止日期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稅收政策另行規定。

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八)收費減免政策。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具體政策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制定。

(九)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政策。

規定的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政策繼續執行,審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下發前已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當地人民政府有明確規定的,可根據在崗時間相應延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

(十)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各市要結合當地就業狀況和創業促就業工作的需要,加大對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投入。有條件的縣(市、區),也可設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貸款提供擔保。

各市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創新貸款模式。對當地沒有受托擔保機構的,可采取“擔保基金直接擔保”的方式;有條件的市,可實行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向經辦銀行統一貸款,由就業服務機構對貸款對象核貸、收貸、還貸的“統一擔保、統貸統還、上貸下借”的貸款模式;對在一些大商場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崗失業人員,可采取由商場為貸款對象提供擔保、經辦銀行對商場進行貸款額度授信的“捆綁式”貸款模式。要繼續簡化貸款程序,放寬貸款額度和貸款期限,扶持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創業就業。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按照實際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數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各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增強社會責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推動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對地方金融機構支持創業工作的監督考核機制,將支持創業人數和小額擔保貸款發放額度作為對各市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

要拓寬貼息資金的使用渠道,加強貼息資金管理。對承擔小額擔保貸款的經辦銀行,可將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不含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失業人員和其他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微利項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財政負擔;對其他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失業證》的人員,因提高利率增加的利息,給予50%的貼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擔25%)。

要積極推動信用社區建設,完善信用社區認定制度。對信用社區推薦的貸款對象,由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后,經經辦銀行審查,可免除反擔保手續。要完善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的聯動機制,對參加創業培訓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且完成創業計劃書并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可免除反擔保手續。有條件的,可采取創業人員之間“聯保”的形式,互相提供擔保。對2007年底前核準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

(十一)就業服務補貼。

對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持《就業失業證》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并實現就業的,可按介紹成功的人數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對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要根據職業培訓的實際需要,適當提高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對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免費培訓下崗失業人員的,培訓補貼可分期撥付。對培訓合格率達到90%以上的,由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先撥付60%補貼;其余40%按六個月內實際就業人數給予補貼。

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特殊工種)和單項職業能力考核,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單項能力證書的,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對向省外、境外輸出勞務、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職業中介機構,給予勞務輸出補貼。要根據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提供就業服務的成本和質量,完善就業服務補貼與促進就業效果的掛鉤機制,合理確定補貼標準。就業服務的各項補貼標準和辦法由省財政、省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共同制訂。

(十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促進就業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在安排補助地方轉移支付資金時,要與地方就業補助資金投入情況、就業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就業工作完成情況掛鉤。對地方沒有就業補助資金投入的,上級財政將不給予轉移支付資金的補助。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特定就業政策需由各地逐級上報,經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后實行。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省勞動保障部門制訂。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按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加強就業服務和管理,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十三)各地要完善管理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建立健全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市場信息制度,提高信息使用效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的資金投入,安排專項資金,用于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

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提高其服務質量和效率。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的清理整頓工作,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勞動者權益。

(十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明確服務職責和范圍,合理確定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

全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都要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設立服務窗口,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服務。要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就業服務流程和標準,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建設規劃。2010年底前,全省要建成不同層次、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運轉協調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省級公共就業服務基礎設施建筑面積要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市級公共就業服務基礎設施建筑面積要達到1500-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太原市、大同市要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縣(市、區)要達到500平方米以上;街道和社區分別達到20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鄉(鎮)機構達到100平方米以上。

(十五)全省要建立統一的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并做好登記統計工作。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登記失業人員要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服務活動,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

對登記失業人員,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發放《就業失業證》,憑證享受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就業困難人員要在證件上予以標注。《就業失業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訂,并統一印制。

要建立和完善全省統一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網絡,加強對《就業失業證》的管理和使用工作。2009年上半年,全省要建成統一的公共就業服務網絡平臺,將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及提供就業服務和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信息全部納入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網絡,實行科學化管理。

(十六)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鼓勵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完善勞動預備制度,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愿望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積極探索職業培訓項目化運作模式,將補貼資金與項目運作緊密結合起來,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十七)認真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各地要深入了解高校畢業生就業總體狀況和市場對高校畢業生的需求情況,對當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進行深入分析,并把高校畢業生就業納入當地就業工作總體部署,明確當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目標,進一步落實有關部門在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責任。勞動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協調配合,共同做好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服務工作。要強化公共就業服務職能,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服務。對家庭困難、靠借貸上學的農村高校畢業生,要比照零就業家庭的政策提供就業援助。

四、加強就業援助,建立面向所有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制度

(十八)建立健全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制度。各地要積極幫助和扶持有就業愿望和就業能力,且積極求職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要通過多種途徑,對所有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鼓勵就業困難人員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其中,“4050”以上人員,給予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總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2/3的補貼,其他人員給予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總額1/3的社會保險補貼。

鼓勵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對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對企業招用原屬國有企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2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個人帶頭創業開發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各地可根據實際給予一定的崗位補貼,補貼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支付,具體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

對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崗位、機關事業單位開發的后勤服務等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要按規定為招用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補貼以及適當的崗位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計算其年齡的截止時間為其開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時間)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十九)加強對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時接受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申請。要規范審核認定程序,建立專門臺賬。要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通過多種形式幫扶至少一名零就業家庭成員在認定后一個月內實現就業,并幫助落實各項扶持政策。要加強對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情況的動態監控和跟蹤檢查,提高其就業的穩定性。

(二十)鼓勵資源開采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提升和改造傳統產業,結合地方優勢資源,培育替代產業和接續產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轉移支付就業補助資金時給予傾斜,在政策上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

五、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各項扶持政策

(二十一)要進一步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各地要根據當地就業工作的需要,繼續鞏固和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強化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流情況、解決問題。要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深入做好就業宣傳工作。大力宣傳國家和省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政策,宣傳各地各部門和單位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宣傳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就業的典型經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專項資金,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二十三)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干部的法律知識培訓,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抓緊制定配套法規和政策,使法律的原則、要求具體化,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加強對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及落實各項扶持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十四)各地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密切協作,建立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的聯動機制。要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形成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嚴格失業保險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條件和程序,建立申請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制度。對有勞動能力的人員,要將申領條件與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以及參加公益性勞動情況相掛鉤,逐步形成促進就業的政策導向。街道、社區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制訂工作方案,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和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組織到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勞動等活動中,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吸引其積極就業。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省民政、省財政等行政部門制訂。

(二十五)各市、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實施意見》的具體辦法,確保本《實施意見》的落實。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2008標準設置,絕不允許自定規格、自定材質,必須在民政部門的統一管理下,在全國地名標志指定生產單位制作。

四、完成時限和檢查驗收

1、完成時限。完成地名設標任務時間緊,望各鄉鎮指定專人抓好落實,7月底前完成鄉鎮駐地設標任務,8月底前完成20個重點行政村村標,路、巷、樓門戶牌的設置任務。

2、檢查驗收。9月份,縣里組織人員對上述兩項任務全面進行檢查驗收,10月份迎接市里驗收,11月份迎接省民政廳和國家民政部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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