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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切實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和優勢,積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筑牢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服務和保障全縣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縣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具有深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內涵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是我國人民獨創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在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體系中具有基礎性作用。
(一)人民調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有效途徑。當前,我縣社會總體和諧穩定、經濟平穩快速發展、社會事業不斷進步、人民生活不斷改善,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特別是隨著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經濟社會生活中還會出現新的矛盾和問題。人民調解工作具有平等協商、互諒互讓、不傷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易為人民群眾所接受,成為維護社會穩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二)人民調解工作是解決民生問題、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保障。人民調解工作與民生問題息息相關,在社會生活中,大量矛盾糾紛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各級人民調解組織通過參與調解城鄉建設、土地承包、企業改制、環境保護、勞動爭議、醫患糾紛、征地拆遷等涉及民生問題的矛盾糾紛,有利于實現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生產生活秩序,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最終實現好、維護好和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人民調解工作是暢通民意表達渠道、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客觀要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可以充分發揮分布廣泛、植根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及早發現、主動預防,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能夠及時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和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成為黨和人民群眾聯系的重要橋梁和紐帶,有利于人民群眾參與國家法治建設,有利于有效平衡和科學調整
社會利益,有利于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多措并舉,全面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和質量
(一)積極發展多層次、多形式的人民調解組織
1.規范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進一步健全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面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努力實現“小事不出村”,做到組織完備、人員齊全、制度完善、設施配套。
2.健全完善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繼續加強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充分發揮其化解疑難復雜糾紛的作用,努力實現“大事不出鄉鎮”的目標。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承擔重大、疑難、復雜以及跨轄區、跨單位民間糾紛調處等任務,負責組織轄區村(居)、企業、單位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等工作,各司法所負責指導轄區內的人民調解工作。
3.加強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各鄉鎮要根據轄區企事業單位人員規模,指導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力爭用2-3年時間在規模以上企業和職工人數200人以上的企業全部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4.大力發展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在已建立道路交通人民調解中心的基礎上,積極推進醫療糾紛、勞動爭議、消費糾紛等領域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組建由法律工作者、醫學專家等組成的具有第三方性質的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在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下,堅持獨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解決醫患雙方爭議,和平化解醫患糾紛。同時,積極推進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民營企業商會、大型集貿市場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負責本行業、本區域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尚不具備條件建立調解委員會的,設立調解員或信息員。
5.積極做好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探索在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縣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對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的糾紛,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化解糾紛;縣檢察院人民調解工作室對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的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積極賠償,得到被害人諒解,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一般刑事案件進行調解。不斷完善訴中委托人民調解制度。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對于有可能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縣法院、檢察院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也可在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參與下共同調解。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不斷促進各部門的銜接配合,強化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有效銜接,推動矛盾糾紛的解決和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通過各類調解組織的建立,在全縣形成以村(居)、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為基礎,以縣、鄉鎮調解組織和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為骨干的多層次、寬領域、全覆蓋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化解各種矛盾糾紛的需求。
(二)加強《人民調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1.圍繞“深化‘法律六進’服務科學發展”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深入開展《人民調解法》進鄉村、進學校、進機關、進單位、進企業、進社區法制巡回宣講活動。
2.以“12.4”法制宣傳日為契機,組織開展《人民調解法》業務咨詢、有獎競答、演講比賽等系統活動。利用縣廣播電視臺《法治郎溪》欄目,通過以案釋法,重點宣傳《人民調解法》相關知識。
3.利用《今日郎溪》報的“法治郎溪”專欄,刊發《人民調解法》專刊,向廣大市民深入解讀《人民調解法》,宣傳人民調解知識和作用。
(三)切實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
1.建立健全行業性人民調解員隊伍。縣司法局要會同相關部門單位采用聘任方式擇優選聘具有一定政治文化素質和專業知識、群眾威信較高、身體健康、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專職調解員。有較高法律業務能力的退休法官、檢察官、公安民警以及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退休教師應優先選聘。適時推行“首席調解員”制度,推進調解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不斷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
2.發展人民調解員兼職隊伍和志愿者隊伍。不斷加強兼職調解員和人民調解員志愿者隊伍建設,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業人員、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行政人員以及離退休法官、檢察官、公安民警等擔任兼職調解員,選拔調解志愿者,有效整合利用人才資源,壯大人民調解力量,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
3.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縣司法局等單位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公開審理典型案件、參與庭審前輔助工作、擔任人民陪審員等措施以及組織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多種形式進行日常培訓,力爭年培訓率不低于85%,有效提高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技能。
(四)積極推進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
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要嚴格遵守《人民調解法》,堅持人民調解的民間性、自治性特征,堅持平等自愿原則和便民利民的方向,充分運用說服教育、耐心疏導、平等協商等方法化解矛盾糾紛。
1.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委員會陣地建設。廣泛開展規范化、標準化調委會創建活動,使人民調解委員會達到“五有”(有標識牌、有工作場所、有印章、有記錄簿、有統計臺賬),“四落實”(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六統一”(標牌統一、標識統一、程序統一、制度統一、文書統一、印章統一)的標準。其中各鄉鎮、各專業性人民調解室不少于50平方米,應懸掛人民調解標識,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員應當佩戴人民調解標志;各村(居)應建立單獨的調解室,確保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有序發揮職能。
2.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在各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普遍建立和健全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分析預警,重大疑難糾紛報告、糾紛調解督辦,責任倒查等制度;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內容的學習、例會、矛盾糾紛評估、重大糾紛討論、回訪、公開公示、信息報告等制度,建立健全對人民調解員選聘、管理和考核制度,進一步明確人民調解職責范圍,規范人民調解員行為,嚴肅人民調解工作紀律,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管理。
3.規范調解程序。認真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各村(居)、企業、單位調解委員會要在第一時間排查發現矛盾糾紛,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的及時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報鄉鎮或專業調委會,由鄉鎮或專業調委會進行調解。調解應當按照自愿、及時、就地原則進行,防止矛盾激化。對于達成調解協議的要對調解的糾紛進行回訪。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部門報告;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4.規范人民調解文書制作。人民調解文書格式應嚴格按照《司法部關于印發人民調解文書格式的通知》文件執行,統一規范制作和填寫。各司法所要加強對調解協議合法性、規范性的日常檢查和指導。
5.規范人民調解檔案管理。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備有“調
解申請書”、“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人民調解調查記錄”、“人民調解記錄”、“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回訪記錄”的“卷宗”,建立健全調解檔案,實行一案一卷,統一格式、統一裝訂、統一存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文件、資料、報表、案件要分類整理歸檔,做到完整、準確、齊全,方便調閱。
6.完善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免費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完善調解工作的激勵機制。積極開展爭當“人民調解能手”、“雙百佳人民調解員”、“雙十佳人民調解委員會”評選活動,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效能和社會影響力。
三、完善保障措施,推動人民調解工作深入健康發展
(一)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縣綜治委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綜治工作及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綜治考核之中,縣司法局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注意總結推廣人民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分析研究人民調解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拓寬思路,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斷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
(二)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要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保障力度,將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的誤工補貼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專業性行業性的調解工作經費納入縣鄉兩級財政預算,確保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優化人民調解工作環境。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重視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及時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要注重發現培育典型,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開展評先樹優活動,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宣傳人民調解員的模范事跡,激勵廣大人民調解員干事創業的熱情,促使社會各界關心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創造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